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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法》修订草案最早或8月“二读”
来源 深圳商报 发布时间 2012年07月16日 10:35 作者 涂艳
 

  【深圳商报讯】日前,参与基金法修订的权威专家透露,修订草案最早8月最迟10月将进入“二审”程序,届时会有更多讨论。

  日前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初次审议了《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并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后,修订草案将进入“二审”和“三审”,最终投票表决。

  据这位权威专家透露,草案“一审”时几乎未遇到反对声音,进程非常顺利。而在8月初完成征求意见后,“二审”不免将会有更多的讨论和争议。

  例如,在关于以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形式存在的“类基金”是否应该纳入基金法监管的问题,有意见认为,对这部分机构和投资活动依据《公司法》或《合伙企业法》进行公示注册及运作即可。

  但也有意见认为,包括私募股权基金(PE)在内的非公开募集基金,本质上仍是募集资金交由专业机构管理,进行证券投资活动,不能因其不称“基金”就放任不管。另外,这类公司在增减资、税收和公司治理等各方面与《公司法》或《合伙企业法》不适应,现实中存在很多困难,应当纳入基金法的调整范围。

  “目前来看,草案也并不能将所有的PE都纳入监管,在是否需要将其纳入监管及细节上分歧比较明显。”这位专家如是表示。(涂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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