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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入法公募松绑 聚焦《基金法》修订四大焦点
来源 好买基金研究中心 发布时间 2012年07月16日 09:33 作者
 

 

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年6月底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较之老基金法,新基金法草案中的亮点包括将私募纳入监管、公募管制放松、加大投资者保护力度以及松绑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等多个市场热点话题。为基金业未来的继续健康发展奠定了基础。

 

   一、私募基金纳入监管,可公开发行公募产品

本次《基金法》草案修改的最大亮点莫过于将私募纳入监管。草案将非公开募集基金纳入调整范围,规定“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

近年来,包括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内的非公开募集基金发展之路可谓迅速,行业规模逐步扩大,目前阳光私募管理的资金总规模已经超过1600亿元,也成为财富管理的重要工具之一。但由于缺乏有效监管,一些私募都是急功近利地追求投资回报,甚至铤而走险。目前私募的阳光化更多是通过信托来实现,如果能真正给予其“合法”的身份,从信息披露、证券报备等多渠道加强对私募的监管,将有利于树立行业公信力,使行业能更规范健康的发展。对于目前掣肘私募的一些难题,例如信托股票账号限制的放开,股指期货、商品期货等衍生工具投资限制的放开,有了解决的可能。私募在发展到一定规模,运作规范之后,可以发行公募产品,也指出了私募发展的最终的方向。

此外,在草案中还确立了合格投资者制度,且累计合格投资者不得超过二百人。合格投资者资质标准虽将另行规定,但此举还是释放出监管层对加大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意图。

 

   二、 公募管制放松

《基金法》草案中对于公募的松绑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适当放宽有关基金投资、运作的管制,包括将基金募集申请由“核准制”改为“注册制”。其二,在投资范围中添加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规定。

随着资产管理市场快速发展和金融产品日益多样,目前基金产品的行政审批制已难以适应基金业竞争需要。注册制所表现出的价值观念反映了市场经济的自由性、高效性以及政府管理经济的规范性,因而是与市场经济相吻合的基金发行制度。同时,严格的信息披露,增加了基金公司的透明度,也有利于投资者进行谨慎的投资判断。

投资范围的扩大,放开了基金市场竞争力和发展活力,有利于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更多、更好的理财服务。草案中提到的衍生品在国际市场是主要的风险对冲工具之一。未来,通过灵活运用不同的金融工具,基金经理能够更为有效的控制某些不确定性所带来的系统性风险。

   三、加大投资者保护力度

为更好的保护投资者权益,此次《基金法》草案也做了诸多实质性修改。例如在契约型组织形式的基础上引入理事会型和无限责任型基金,以及首次提出 “基金合并”。

所谓理事会型基金就是指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下设理事会作为常设机构,监督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职权。无限责任型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或与其有控制关系的机构参与基金,并对基金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无论是那种组织形式,其根本目的还是强化对基金管理人的激励和约束。通过对基金日常运作的有效监管,防止违规行为的发生,加大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此外,提取风险准备金制度,是在基金公司违法违规的情况下对投资者的损失予以补偿。此提案其实是对新基金组织结构中可能出现的问题的做一种补充。

“基金合并”是退出制度的一种,相比清盘,成本会更小,对于一些业绩差、规模小的基金如果允许以合并方式退出,将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

   四、基金经理炒股有望名正言顺

根据《修订草案》第十九条,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其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进行证券投资,应当事先向基金管理人申报,并不得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同时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前款规定人员进行证券投资的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

此草案条款的推出将很大程度上改变现有规则,符合此前提倡的“宜疏不宜堵”的监管理念。在满足业内人士合理投资需求的同时也增强基金行业的吸引力,从而吸引更多的人才加入此行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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