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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锦秋:大成基金逼宫重啤逼出信披漏洞
来源 每日经济新闻 发布时间 2007年01月01日 01:53 作者 熊锦秋
 
熊锦秋

    遭遇10个跌停的重庆啤酒,已于12月23日起停牌。之前的12月12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作为持有本公司10%以上股份股东的身份,提议公司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于免除黄明贵先生董事职务的议案》。12月20日,重庆啤酒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 (临时)会议,会议决定2012年2月7日召开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

    《公司法》给予持有或联合持有10%以上的股东一些特别权利,如“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等。而按照《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规定,“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百分之十”;截至三季度末,大成系旗下9只产品重仓持有重庆啤酒,持股总数达4495万股,合计持股比例为9.28%,应该说没有触犯红线规定;但光凭大成系公募基金这些持股,还达不到“拥有10%以上股份的身份”,为此,大成基金向有关媒体透露,旗下专户产品还持有重庆啤酒若干股份,两者相加突破了10%上线,由此获得相应股东权利。

    这突然冒出来的大成旗下专户产品,与大成系公募基金是什么关系?其持股能否合并计算?事实上,两者可能是“一致行动人”的关系。《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 “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的情形,属于“一致行动人”。显然,大成系公募基金与大成旗下专户产品,两者操作主体无疑都是大成基金公司这个主体,这在两者此次绑在一起提出罢免重啤董事长的议案中就可清楚看出,两者无疑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一致行动人”关系,两者一起维权,股权合并计算也理所当然。

    虽然大成基金公司的解释看似天衣无缝,但还是留有破绽。如果大成系公募基金与大成旗下专户产品以 “一致行动人”身份维权,按《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进行报告和公告”,既然现在大成基金公司管理的所有产品持股比例已经突破10%,但在合并达到10%的持股比例时,为什么不见大成基金公司公告?难道需要享受权利时,就可拼在一块当一致行动人,需要逃避公告信息的责任时就可密而不报?两方面都可占全?

    假设大成基金旗下还有其他尚未公布的“私生子”,其与现已公开的大成基金各种持股合并超过30%比例,本来按 《证券法》第八十八条,“此时若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是不是大成基金也还先可以隐瞒不报持股30%的事实、逃避要约收购义务,然后等股份收集的差不多再突然宣布对其他股东提出要约收购?天下岂不大乱?

    在一致行动过程中,由于一致行动人私下达成协作协议,其他投资者很难知晓其内部有关协作的信息,加之一致行动人联合起来拥有较强的经济实力,故其他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相对于一致行动人而言无疑处于弱势地位。这就需要法律对一致行动进行规范,使其在不损害公平公正价值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其经济价值。

    一致行动人的法定义务主要包括信息披露义务和强制要约义务。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股份合并计算,当持股达到法定比例时须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强制要约义务,这是规范一致行动的基本原则,也是国际惯例。当前基金运作中出现公募基金与旗下专户产品以 “一致行动人”身份维权现象,但相应的法律法规在信息披露约束等方面还存在不少漏洞,跟不上形势发展,亟待迅速堵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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