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成都商报 |
发布时间: |
2009年11月18日 08:17 |
作者: |
徐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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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7日,证监会发布《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下简称《办法》),规定从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对于公开发布基金评价结果的机构,《办法》对其准入资质和评价业务进行了规范,旨在引导证券投资基金的长期投资理念。业内人士表示,《办法》实施后,参与排名的基金(成立3年以上)和有资质进行评级的机构数量都将大幅减少。
基金评价有“九不” 《办法》对基金评价业务明文规定了九项不允许的行为,维持了征求意见稿中参与评级基金成立期必须超过3年的规定,并加入了不得对专户产品进行评价的条款。《办法》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不同分类的基金进行合并评价; 二、对同一分类中包含基金少于10只的基金进行评级或单一指标排名; 三、对基金合同生效不足6个月的基金(货币市场基金除外)进行评奖或单一指标排名; 四、对基金(货币市场基金除外)、基金管理人评级的评级期间少于36个月; 五、对基金、基金管理人评级的更新间隔少于3个月; 六、对基金、基金管理人评奖的评奖期间少于12个月; 七、对基金、基金管理人单一指标排名(包括具有点击排序功能的网站或咨询系统数据列示)的排名期间少于3个月; 八、对基金、基金管理人单一指标排名的更新间隔少于1个月; 九、对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进行评价。 此前征求意见期间,曾有人士称,由于2006、2007年基金产品才开始大规模扩容,只能对成立3年以上基金进行排名的规定将导致目前能参与排名的基金产品偏少。但定稿显示,证监会依旧维持了成立3年以上基金才能排名的规定。 同时,《办法》规定,评价基金应当考虑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方向、投资范围、投资方法和业绩比较基准等;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基金投资决策系统及交易系统的有效性和一贯性。
严把评级机构资质 由于基金评价结果科学与否,将直接影响到投资者的投资行为,证监会对于基金评价机构也提高了门槛,对评价机构和人员的资质进行严格规定。 要求基金评价机构应当加入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评价人员应当具备基金从业资格。此外,基金评价机应当具有健全的组织架构和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有足够熟悉基金及其评价业务的专业人员;有完善、系统的评价标准、方法以及严谨的业务规范。内部控制应当促进基金评价业务的有效开展和规范运作。 《办法》中关于“从事基金评价业务应当有完善、系统的理论基础、标准和方法。基金评价方法应当基于机构自己的研究成果,不得侵犯其他基金评价机构的有关知识产权”的规定,也被业内人士视为一道“专利”门槛。目前,基金评价业务繁多冗杂,良莠不齐,《办法》将对此进行大幅度筛减。有业内人士表示,最终获得基金评价资格的机构可能寥寥无几。记者 徐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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