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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赚钱就该分红?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8月03日 16:14 作者 朱李
    1个月前,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下称“仲裁委员会”)受理了北京基民对南方基金旗下的南方成长贰号违约不分红提请仲裁一案。这起中国基金史上首例因基金不分红而引发的仲裁案件在1个月后对国内基金界的影响仍不减当时。

  多家基金公司的产品设计人士对CBN表示,对于此案的进展甚为关注。如果南方在仲裁中被判违约,那存在类似情况的基金公司也将面临同样的麻烦。因为大家在基金合同中对分红的规定大体相同。

  这起令国内基金界如此重视的案件,还要从6月份说起。此案代理律师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的张远忠对媒体表示,今年6月3日,北京一位基民因对南方基金公司旗下的南方成长贰号违约不分配2007年红利不满,遂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书,请求裁决南方基金公司赔偿其红利损失6万元。

  维权方提请仲裁的依据是南方成长贰号基金合同中有关收益分配的条款。

  该基金合同规定:“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全年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可供分配收益的9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维权方据此认为,南方成长贰号2007年未分红,违反了基金合同中“全年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可供分配收益的90%”的条款,因此应为违约。

  耐人寻味的是,南方基金依据的是同一条款在进行辩驳。据南方某媒体报道,南方基金市场部相关人士表示,按照基金契约,南方基金并未违约,“因为南方稳健贰号的契约规定了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并未规定每年必须分红”。这位人士表示,由于2008年公司想向持有人分红的时该基金份额净值已经低于1元,所以无法再进行分红。

  对于此案,多数行业人士并不认为维权方胜算在握。一位基金分析师对CBN表示,《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并未对开放式基金每年最少收益分配次数做出明确要求。

  2004年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应当约定每年基金收益分配的最多次数和基金收益分配的最低比例。”

  今年4月份,证监会又出台了一份《证券投资基金收益分配条款的审核指引》,其中规定基金公司“在设计带有分红条款的基金产品时,应当在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中约定每年基金收益分配的最多次数和每次收益分配的最低比例”。

  一位券商基金分析师认为,从“基金收益分配的最低比例”到“每次收益分配的最低比例”,仅仅两字之差,表明监管层对基金是否需要每年分红并未做强制性规定。

  不过,也有部分业内人士对此案存有不同见解。一位北京的市场人士认为,分红的条款本意是为了保证投资者基本权益,通过再次确认投资方式降低投资者的风险。但这一工具却被部分基金公司利用大做文章,尤其是牛市通过分红方式大搞持续营销,自我催肥;而在熊市之中,分红催肥效果不佳时又拖延分红造成投资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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