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
首个将私募证券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同时纳入调整范围的部门规章终于揭开面纱。
7月11日,证监会就《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将私募证券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以及市场上以艺术品、红酒等为投资对象的其他种类私募基金均纳入调整范围。除契约型私募基金之外,以公司、合伙企业形式运作的私募基金同样适用该办法。同时,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也适用该办法。
在最受关注的合格投资者标准方面,《办法》采取了资产规模或收入水平和对单只基金最低认购额的双重标准。同时,为突出扶持发展创业投资基金,《办法》还以专章形式作了特别规定。
双重标准认定
合格投资者
《办法》规定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以下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对此,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解释称,拟定上述标准的主要考虑是:合格投资者标准过低容易将不具备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的公众投资者卷入其中,进而引发非法集资。由于采取了资产规模或收入水平和对单只基金最低认购额的双重标准,相比仅从对单只基金最低认购额来把握合格投资者标准更加全面,因此,对单只基金最低认购额的标准没有简单参照以前发改委的过高标准。
“对于个人投资者,《办法》分别从金融资产规模和收入水平两个维度进行规定,也为今后具有稳定高收入的群体参与私募基金留有空间。”邓舸说。
设立创投基金专章
为突出扶持发展创业投资基金,《办法》设专章作了特别规定。
首先是参照国际通行定义和2005年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对创业投资基金作出了界定:主要投资于未上市创业企业普通股或者依法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可转换债券等权益的股权投资基金。
其次,《办法》鼓励和引导创业投资基金投资创业早期的小微企业,并从衔接已经建立的创业投资政策扶持机制考虑,规定享受国家财政税收扶持政策的创业投资基金,其投资范围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同时,《办法》明确基金业协会对创业投资基金实行差异化行业自律和会员服务,也明确证监会对创业投资基金在投资方向检查等环节采取区别于其他私募基金的差异化监督管理,而且规定在账户开立、发行交易和投资退出等方面,为创业投资基金提供便利服务。
“创业投资基金是股权投资基金的一个特别种类,由于其主要投资小微企业,属于市场失灵的领域,世界各国均通过特别立法,一方面明确财税扶持政策,另一方面对其投资领域进行监督引导,以确保政策目标实现。”邓舸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