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中不可或缺的一个“层次”,私募行业正得到监管层前所未有的重视。6月27日即上周五,证监会再次明确将从五个方面促进对私募行业的监管改革,涉及财税政策、长期资金引入、账户和登记、投资退出以及对外开放。
《第一财经日报》日前从证监会私募基金监管部获知更多细节,私募行业的监管改革思路已经明确。
五个方面完善政策服务体系
截至2014年一季度末,私募基金管理规模达到22.38万亿元。虽然规模不断壮大,但是私募行业在经历过“野蛮生长”之后,在政策环境上仍面临诸多阻碍。
今年4月8日,证监会在内设机构调整时单独设立了私募基金监管部。一个月之后,5月9日国务院发布新“国九条”,将培育私募市场作为一项专门的内容单列。
上周五,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明确表示,证监会将从五个方面完善促进行业发展的政策和服务体系。一是推动财税部门完善财税政策;二是推动解决私募基金长期资金来源问题,吸引社保基金、保险资金、企业年金等长期资金投资私募基金;三是积极协调解决账户开设和工商登记等问题;四是指导会管机构建立完善私募基金交易平台,为私募基金挂牌转让提供报价、登记结算等各项服务,促进私募基金提高流动性;五是研究推动私募基金行业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支持私募基金行业走出去。
虽然张晓军没有透露更多细节,但在5月16日举行的“2014年证券经营机构创新发展研讨会”上,证监会私募基金监管部主任陈自强曾就上述五个方面进行过具体阐释。
财税政策方面,陈自强表示,公司型私募基金存在双重征税的问题,而契约型私募基金存在征税盲区的问题。下一步将根据税收穿透原则,证监会将统筹解决公司型基金双重征税问题和契约型基金的税收盲区问题。
长期资金引入方面,证监会将推动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进一步提高保险资金和全国社保基金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比例,允许保险资金和全国社保基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工商登记和账户开立方面,陈自强称,将推动契约型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作为未上市企业股东进行工商登记,简化公司型、合伙型私募投资基金工商登记程序;允许已登记备案私募投资基金开立资金募集账户、银行托管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推动解决私募投资基金在银行间市场开立账户的问题。
投资退出方面,证监会将推动建立机构间市场,允许基金通过间市场以项目转让方式投资退出。同时,证监会还将稳步推进股票注册制改革,稳定基金通过首次公开发行实现投资退出的预期。
对外开放方面,未来私募投资基金对内和对外的开放都将得到支持。一是扩大对内开放,支持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各类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具有投资管理能力的境内机构从事私募投资基金业务;二是支持私募投资基金申请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资格,满足境内投资者全球资产配置需求。
监管规定将推出
无规矩不成方圆。由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短期内推出难度较大,证监会将先行推出管理暂行办法,以保证私募基金运作有规可循。
今年1月,证监会曾向国务院报送《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送审稿)》(下称《条例》),但是至今未正式发布。
“近期有报道称私募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将不会以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形式出台,改为由证监会制定部门规章,这与事实不符。”证监会发言人邓舸此前在回答《第一财经日报》关于私募监管法规制定进展的问题时称,证监会去年征求了国务院13个部委意见,在吸收意见修改完善后,将《条例》上报国务院。
据邓舸介绍,国务院法制办正式受理《条例》后,很快就将《条例》征求了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各省级人民政府和相关业界的意见。目前,国务院法制办正在汇总各方面的意见。
不过,《条例》出台需要一定的过程,证监会决定起草《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计划以证监会部门规章形式发布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