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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发行结构化定增产品 双层安全垫严控风险来源:证券时报 | 发布时间:2012年08月27日 07:11 | 作者:吴昊
证券时报记者 吴昊
在部分定增股票高折价率发行和资金募集困难的背景下,多家参与定增的私募选择发行结构化产品,“双层安全垫”模式成为一种新选择。 证券时报记者了解到,近期,外贸信托旗下的浙商宏源定增系列和爱建信托旗下的吾同1号即采取此种模式。浙雅乐享投资认购宏源证券定向增发的股票,浙雅乐享投资旗下分为A、B、C三类份额,A类份额由浙商宏源定增1期认购,规模为2500万;B类份额由浙商宏源定增2期认购,规模为1500万;C类份额由浙商宏源定增3期认购,规模为8500万元。在该产品设计中,A份额优先承担投资亏损,B份额次于A类,但优先于C类承担投资亏损。此次投资结束清算后,若产品净值高于1.06元,C类份额可享受全部投资收益的35%;净值介于1.00-1.06元的部分,按出资比例分享收益。 截至上周五收盘,宏源证券股价为每股16.48元,较发行价溢价24.7%。根据产品跟投比例计算,C类产品保本价格在每股9.4元左右。 无独有偶,吾同1号结构化定增信托计划为优先级受益人,将以有限合伙方式认购中原内配非公开发行股票,吾同元慧出资50万元为第一道保障,劣后资金1400万元为第二道保障,为保障优先级受益人本金及8.5%年化预期收益,此两道保障将优先承担亏损。 当信托计划终止时实现的年化收益率大于8.5%时,超出部分的10%作为优先级浮动收益。若未能成功参与定向增发导致信托提前终止,将为优先级受益人提供相应现金补偿。 结构化信托产品往往采用“优先级受益人+劣后受益人”模式,投资者是优先受益权委托人,劣后受益权委托人则为机构投资者。 定增类产品参与定增项目需锁定一年,对风险控制要求较高。分析人士认为,此类“双安全垫模式”增加了一道风险控制,使劣后级投资者风险得到分散。 文档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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