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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监管应否纳入基金法引发业内人士激辩

  ■本报记者 马会

  8月12日,25家股权和创业投资协会联名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反对将股权投资基金(PE)纳入《证券投资基金法》监管。自今年6月《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进入全国人大审议程序后,这是它遭遇的最大变数。

  业内人士认为,如果将PE纳入监管,游戏规则将发生根本颠覆;建议PE行业的管理应该以业内自律为主、政府监管为辅的模式促进发展。

  25家创投协会反对入法

  包括北京、上海、深圳、天津等地的创业协会在内的25家行业协会,在建议书中指出,将PE基金纳入新基金法范畴监管,“将给我国的创业创新事业带来严重不利影响”。

  据悉,协会反应激烈的条款主要是修订草案的第一百零七条:“非公开募集基金财产的证券投资,包括买卖或持有股票、债券,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建议书中指出:这样的定义,不符合《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这种界定将导致政出多门、多头管理、分工混乱,给市场带来不稳定的监管预期。

  消息人士透露,这次行业协会的联合上书并不是偶然之举。8月3日,国家发改委召开创投论坛;而8月2日晚上,多家协会的负责人集聚召开联席会议,有了此次联合上书事件。

  事件背后隐藏的是PE行业的监管体系问题:以前PE行业处于无序状态,逐渐过渡到许多事务由发改委管辖,目前则形成发改委监管的现状。

  但现实是,证券投资基金主要由证监会监管,阳光私募基金由银监会监管,而PE的监管权主要由发改委行使,一旦修订案通过,PE就变成了发改委、证监会两个婆婆来管理。

  是否应该纳入基金法

  这一番表述和争议,本质还是如何对PE、VC进行适度监管的问题,PE要监管还是求自律,自律又该由谁来监督,这些现实问题亟待解决。

  PE目前除了在发改委强制备案外,行业协会更是自律监管的最重要力量之一。而PE是否纳入此次基金法的监管及监管如何分工,一直是修法的最大争议点。

  行业协会反对把PE纳入证券投资基金法的理由有三个:第一,作为《证券法》的下位法,基金法修订草案中对“证券”的定义违背了《证券法》;其次,把PE、VC纳入基金法不符合分开立法的国际惯例;第三,把PE、VC和通常投资于二级市场的证券投资基金归并监管,有可能造成监管风险,例如导致证券基金的不规范做法侵入VC、PE行业。

  中国创投协会会长刘臧秦告诉中国经济时报记者,他个人认为,目前还达不到立法的程度。因为,从概念上看,PE只是属于一般股权投资公司,应属《公司法》管辖范畴,和二级市场没有什么关系。

  刘臧秦认为,PE一旦纳入 《证券法》,就会从各个层面对其进行监管,这会牵涉千家万户的利益;再者,如果出现监管过度,就会束缚整个行业的灵活性。

  刘建议,对于这个行业最为妥当的监管方式应该是,在政府的主导下,主要依靠行业内部自律来实现监管。

  崇德投资北京代表处董事总经理陈敏告诉本报记者,将PE纳入基金法有值得商榷的地方。首先是两者特性不同,证券有证券的特性,流动性、公众性、公开公平,公正;而PE则是私人的事情,是小众事件,应该属于合同协议监管。

  陈敏强调,有些人打着PE的幌子集资做其他事情,这不是PE的问题,是非法集资问题。

  陈敏说,监管具有两面性,一方面将PE纳入监管后,融资需要审批,准入需要审批,机构管理者肯定也需要准入制度,游戏规则就会发生颠覆;另一方面,纳入监管后,监管部门则要担当部分风险。权力进入之后,很难保证不发生权力寻租事件,所以,这是个难题。

  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协会是25家行业协会之一。其秘书长阮班表示,之前人大征求意见,我们就表示,股权投资基金和证券投资基金,其投资标的、激励机制、风险控制都不一样,放到一个法律去规范,确实不大好。如果一定要放,希望单立一章,专门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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