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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人士热议:股权与证券投资基金分开立法
来源 国际金融报 发布时间 2012年08月13日 09:19 作者 黄晶华
    正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简称《修订草案》)是否应将股权投资基金(PE)纳入监管,近日引发创投行业协会及业内人士的广泛关注。

  记者昨日获悉,中国投资协会股权和创业投资专业委员会、北京市创业投资协会、上海市创业投资行业协会、天津市创业投资协会等25家股权和创投协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一份联名建议书,指出不应将股权投资基金纳入证券投资基金法。

  25家协会建议,按照《证券法》关于“证券”的界定和《宪法》所赋予的国务院职能分工权限,应将《修订草案》第一百零七条“非公开募集基金财产的证券投资,包括买卖或持有股票、债券,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修改为“非公开募集基金财产的证券投资,包括买卖或持有股票、债券,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他们认为,任意界定“证券”将导致政出多门、多头管理、分工混乱,给市场带来不稳定的监管预期。

  此外,他们认为,将股权投资基金纳入《修订草案》调整范围,不符合分开立法的国际惯例。

  据了解,投资基金按投资对象不同,通常分为证券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两大类: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公开交易的证券;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非公开交易的股权。由于股权投资基金起源于创业投资基金,不少国家一直将股权投资基金等同于创业投资基金或称为广义创业投资基金。而狭义的股权投资基金作为创业投资基金在上世纪90年代的新发展,因其主要从事对陷入困境的企业的并购投资,故最早被称为并购投资基金。

  业内人士指出,正因为证券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这两大类基金的投资对象不同,才决定了它们在基金募集方式、投资理念、投资运作方式、基金治理结构、业绩激励机制和风险约束机制上也完全不同。由于这两大类基金给社会带来的风险不同,政府监管理念和手段也完全不同,所以,其他国家或地区都对它们实行“分开立法、分开监管”。

  例如,在美国,调整证券投资基金的主要是《投资公司法》,调整股权和创业投资基金的主要是《小企业投资公司法》;在英国,调整证券投资基金的是有关“集合投资计划”的法律,而调整股权和创业投资基金的主要是《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计划》。

  红杉资本中国基金合伙人周逵认为,PE行业的管理应该有一个渐进的过程,应该允许行业先发展、先繁荣然后再监管。

  德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赵军表示,新基金法对PE行业来说,犹如孙悟空头上的“紧箍圈”,对于PE行业的过早、过严监管,不仅会影响行业的发展,很可能也会影响到中国经济改革和创新行业的整体发展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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