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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拟修法将私募基金纳入监管视线之内
来源 金融投资报 发布时间 2012年06月27日 08:05 作者
    据新华社电 26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将非公开募集基金纳入调整范围,这是我国首次从立法层面把私募基金置于监管视线之内。

  近年来,包括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在内的非公开募集基金快速发展,并成为财富管理的重要工具。尤其是自2009年创业板开启以来,我国私募基金业发展迅速,但由于缺乏有效监管,私募基金业乱象频出,行业发展前景堪忧。

  针对私募基金的特点,修订草案确立了合格投资者制度,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只能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应达到规定的收入水平或者资产规模,具备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两百人。

  与公开募集基金相比,非公开募集基金的运作方式更加灵活,投资范围也需要更加宽泛。全国人大财经委的报告说,考虑到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主要投资于未上市股权的基金的监管存在一定的争议,修订草案依据证券法对证券的定义,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除可以投资于上市证券外,还可以投资于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等其他证券。

  值得注意的是,修订草案不仅把所谓的“阳光私募”纳入监管,实际上囊括了所有形式的私募基金,只要实质上进行私募运作的投资机构都应遵守基金法。

  据了解,我国当前的非公开募集基金主要以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形式存在,在形式上并不属于草案规定的非公开募集基金。对此,有意见认为,不应将上述机构纳入基金法调整范围,对这部分基金及其投资活动依据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进行工商注册及运作即可。“考虑到这些以公司、有限合伙企业名义出现的证券投资机构,虽不叫证券投资基金,但其资金募集和对外投资行为实质上仍是募集资金交由专业机构管理和投资,如果仅因其不称‘基金’就不纳入调整范围,这将难以通过修改法律规范其募集和运作,在实践中也容易发生监管套利行为,不利于非公开募集基金行业规范发展。”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说。

  为此,草案特别规定,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其资产由第三人管理,进行证券投资活动,其资金募集、注册管理、登记备案、信息披露、监督管理等,参照适用本法。

  当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基金法修订草案还明确,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注册。未经注册,不得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募集基金。这一条款意味着基金募集申请将由目前的核准制改为注册制,基金产品的行政审批权进一步放开。

  同时,草案明确,基金财产应当用于下列投资,包括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草案修改增加“及其衍生品种”,这为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和股指期货等提供了依据,意味着未来基金投资范围有望扩大。

  来源:《金融投资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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