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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基金监管重点应为防范公众性风险
来源 中国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10年11月18日 07:51 作者 陈莹莹
 

  多位专家16日在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相关部门应尽快对PE(私募股权基金)立法监管,解决当前的风险告知和信息披露的统一标准的缺失问题,保障投资者利益,以确保PE行业的长远发展。未来立法监管PE的重点应为防范公众性风险。

  美国美迈斯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主管合伙人司马瑞指出,当前中国PE行业存在许多问题。一方面,缺乏公认的市场规范,PE机构缺乏对投资者进行风险告知和信息披露的统一标准。某些未告知风险,极有可能给投资者造成巨大利益损失。另一方面,缺乏统一的法律结构和审核标准,尤其是对违规募集行为的监督和惩罚手段,PE机构无法明确自身权力和职责。如果非法募集或者募集失败的案例过多,很容易造成市场秩序紊乱,甚至导致投资者对PE机构的公信力和信誉度丧失信心。

  美国美迈斯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资深律师陈杰鸿指出,当前中国相关部门没有对PE的主要管理人设立资质考核,这会对PE未来的运营管理带来潜在风险。相关部门应尽快设立统一的严格的考核标准,并立法规定PE管理人的权力和职责。一是可以确保管理人本身的专业素质和职业修养;二是可以提高管理人的责任感,以确保运营稳定。

  陈杰鸿指出,国内可仿照香港设立管理牌照制度,未来相关管理人在PE的运营管理中出现问题,相关监管部门可收回其牌照,并给予一定惩罚。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李寿生认为,未来立法监管PE的重点应是防范公众性风险,而不是PE本身的运营风险。PE本身的运营风险应由基金投资者和管理人自行防范。公众性风险产生的潜在因素,一是PE管理人的资质是否合规;二是PE的募集行为是否合法。只要这两方面都属于合法行为,就不会产生大规模公众性风险,也不会侵害公众利益。

  陈杰鸿表示,当前PE一般涉及到两方面的投资行为,一种是投资一级市场,即公司股权的买卖行为;另一种是投资二级市场,即证券买卖行为。他指出,目前国内的PE还是以投资公司股权居多,但是未来可能会有出现更多PE机构将两种投资并重。因此,不同的投资行为可由相应的部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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