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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出台利好规定 阳光私募首获地方政府支持
来源 每日经济新闻 发布时间 2010年08月10日 08:08 作者 朱秀伟
 
    备受信托证券账户限制“煎熬”的私募业,终于迎来了一项利好。国内私募最集中的深圳市近日发布了《关于深圳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纳入政府支持范围。据了解,这是国内地方政府首度出台优惠政策,支持阳光私募发展。

    该规定共包含6大条,27小条,明确规定了适用对象、规范工商登记、明确税收政策、具体支持措施等内容。适用对象中明确指出,包含“借助信托公司发行理财产品,在监管机构备案,资金实现第三方银行托管,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的投资管理机构”。这种投资管理机构实际就是大家所称的阳光私募。好买基金网认为此举是 “明确了以阳光私募作为政策支持的对象,而将地下的、非阳光化的、君子协议式的私募隔离在外。”

    该规定同时还设定了一个门槛,即支持的对象是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且管理资产规模在1亿元以上的阳光私募。壹私募网研究总监刘进义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指出,上述门槛并不算高,多数私募都能够达到这个条件。

    优惠政策中的税收政策最受外界注意。该规定明确指出,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和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不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政策规定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按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此外,该规定还表示,私募证券基金的高级管理人员,只要符合条件,可享受深圳人才引进的各项支持政策;私募证券基金纳入深圳市大企业便利直通车的服务范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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