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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版外资PE管理办法出台 北京上海站同一起跑线
来源 北京商报 发布时间 2010年01月05日 10:26 作者 孟凡霞
    备受市场关注的北京版外资PE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正式出台。记者昨日从北京市金融局了解到,今后符合条件的外商可在京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其中,凡符合国家及本市产业政策、具有行业公认的优秀管理团队、符合北京市股权投资发展基金支持方向的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还可获得由北京股权投资发展基金给予的资金支持。
  《在京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日前正式发布。根据《暂行办法》,今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可以同中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以中外合资形式依法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也可以外商独资形式依法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暂行办法》填补了北京在外资PE政策上的空白,今后外资PE在北京的发展将有法可依。在吸引外资PE方面,北京已经与上海站在同一起跑线上。
  据介绍,2009年,北京市新注册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31家,进入注册程序的还有42家,计划募集资金总规模超过2200亿元人民币。随着《暂行办法》的发布和各项试点工作的逐步开展,外资股权投资基金业在北京将迎来全新的发展机遇。
  公开资料显示,2009年6月初,上海市浦东新区就曾发布《上海市浦东新区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随后引发了外资PE扎堆入沪的现象。相比之下,北京《暂行办法》的推出虽然晚了半年之久,但条款则有更大突破,尤其在外资PE设立合伙制企业方面有了更多的发挥空间。
  根据国务院去年12月公布的《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暂行办法》第九条明确表示,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可在北京市设立合伙或者其他非公司制形式的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
  据记者了解,PE管理企业合伙制政策此前仅限于国内资金,外资PE在内地设立合伙企业的法规政策处于“真空”状态。而公司制与合伙制的主要区别在于税费差异,因为合伙企业在税收上是一次纳税,比公司制两次纳税更优惠。另外,合伙制的入伙、退出较公司制更为自由。《暂行办法》的出台为外资PE在京设立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从制度上扫清了障碍。
  另外,京版《暂行办法》对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高管人员更加严格要求,即两年以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在最近五年内没有违规记录或尚在处理的经济纠纷诉讼案件,且个人信用记录良好。而上海浦东的《试行办法》对高管人员仅要求:两年以上从事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管理业务的经历;两年以上高级管理职务任职经历,并未涉及信用记录和违规记录、经济纠纷诉讼案件等事宜。
  《暂行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试行期三年。
  名词解释
  PE(Private Equity),即私募股权投资,是指通过私募形式对私有企业,即非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在交易实施过程中附带考虑了将来的退出机制,即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持股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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