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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QFII资金投资股市不超过20%
来源 中证网 发布时间 2011年12月16日 22:52 作者
      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16日宣布,《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日前发布,允许符合一定资格条件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的香港子公司作为试点机构,运用其在港募集的人民币资金在经批准的人民币投资额度内开展境内证券投资业务,初期试点额度约人民币200亿元,其中不超过募集规模20%的资金可投资于股票及股票类基金。

  这位负责人表示,待试点顺利启动和开展后,证监会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论证进一步扩大试点的可行性。

  根据《试点办法》,试点机构应具备如下资格条件:在香港证券监管部门取得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并已经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财务稳健,资信良好;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有效,从业人员符合香港地区的有关从业资格要求;申请人及其境内母公司经营行为规范,最近3年内未受到所在地监管部门的重大处罚;申请人境内母公司具有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为控制风险,《试点办法》规定,试点初期不少于募集规模80%的资金投资于固定收益证券,包括各类债券及固定收益类基金,不超过募集规模20%的资金可投资于股票及股票类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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