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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密QDII第一大案:华安与雷曼"握手言和"一波三折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 发布时间 2012年02月24日 08:04 作者 杨柏国
 

 
  作为中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金融衍生品投资第一大案,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华安基金”)诉雷曼兄弟国际(欧洲)公司(下称“雷曼欧洲”)案历时近三年之久,牵涉境内外逾十家关联主体和上万名投资者,备受国内外相关监管部门、金融机构、金融法律界人士高度关注。
  路透社曾报道称,华安雷曼案是“中国金融投资机构诉华尔街投行第一案,包含诸多复杂的司法问题”。
  尽管该案已于去年调解结案,华安基金“成功”获偿逾4700万美元,但整个事件的复杂程度远超想象,其中反映出的经验教训也绝非4700多万美元看起来那样光鲜。
  日前,《第一财经日报》记者在掌握相关材料的基础上,独家采访了华安雷曼案的有关核心人士,在适度披露该案来龙去脉同时,更试图“以案为鉴”,就中国相关金融监管制度完善和金融机构“出海”避免重蹈华安基金覆辙等问题倾听权威人士的声音。


  金融危机击垮“第一单”
  “这是第一单,交学费了,情有可原,但看了那些协议,觉得我们还是有点被忽悠了,”一位知情人士在回忆起华安雷曼案时如是向本报记者表示,“这个案子我们是出于道义,一种法律上的良知来处理。”
  上述的“第一单”就是中国首只QDII产品――由华安基金发起募集于2006年11月2日正式成立的华安国际配置基金(下称“华安配置”)。
  本报记者从多个渠道获得的资料显示,早在2005年年初,雷曼欧洲就对华安基金拟设立中国首只QDII基金表现出极大的合作兴趣,一再向华安基金强调其丰富的投资经验和极高的道德标准,并多次派遣高层管理人员来华游说,希望能够参与华安基金的这只产品。
  2006年3月16日,华安基金和雷曼欧洲签署了一份《产品合作协议》,约定由雷曼欧洲设计并安排与篮子基金挂钩的票据,华安配置即投资于该票据。同时,该协议约定“适用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
  在签订上述产品协议时,华安基金尚未取得QDII资格。公开资料显示,2006年8月16日华安基金方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同年11月10日,华安基金与雷曼欧洲以信函方式又签署了一份《委托函》,并附属了一份《业务授权协议》,约定由雷曼欧洲安排,华安配置以1.966亿美元购买5年期的美元结构性保本票据的有关权利和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业务授权协议》中第7.1条约定,“除本协议明确规定的向基金管理承担的义务或责任,以及尽到合理的注意并运用合理的技能外,无需向基金管理人承担任何义务,也无需承担合同责任、侵权责任或者其他责任。”该协议在约定“适用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的同时,还明确纠纷由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管辖。
  华安基金大尺度地“放权”今天看来无疑让人觉得难以理解。上述知情人士说:“后来才了解到,都是雷曼的人在搞,即便是当时华安基金聘用的几个所谓有国际经验的专家,后来发现或多或少都与雷曼欧洲有瓜葛,所以我觉得免责条款非常不合理。”
  此后,华安基金和雷曼欧洲又签订了一份更新协议,并在2006年11月将华安配置募集的资金投资于雷曼欧洲设计并安排的面值为1.966亿美元的结构性保本票据,票据发行人为在开曼群岛注册的无烟煤投资(开曼)有限公司。
  在无情的金融危机面前,无论是曾经的“蜜月之旅”,还是看起来精致无比的“衍生品蛋糕”原来都脆弱得不堪一击。
  2008年9月15日,雷曼兄弟控股集团公司在美申请破产保护,随后雷曼欧洲等关联公司也纷纷进入破产程序。一场旷日持久的诉讼也因此拉开帷幕。


  针尖对麦芒的诉讼
  2008年9月24日,华安基金正式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上海高院”)起诉。此前,华安基金已经在采取“拯救”措施。
  记者从不同渠道获得的资料显示,早在2008年初, 在华安配置投资的零息票据净值跌至配置机制触发点的情况下,华安基金随即积极应对,但雷曼欧洲一再拒绝华安基金提出的将零息票据变现或转为其他金融工具的要求。
  同年4月,伴随着贝尔斯登的各种传言,华安基金通过电子邮件向雷曼方面明确表示出对华安配置的担忧,并询问雷曼集团信用状况,雷曼方面当日竟然以电子邮件答复说“一点也不用担心”。
  此后,华安基金又多次通过邮件要求与雷曼方面商讨关于如何处理零息票据的问题,但雷曼方面往往是在拖延数天后才有个简单的邮件回复,而华安基金提出的见面要求,甚至连通电话的要求都未能得到满足。
  据介绍,华安基金主要的诉讼请求是,判令解除和雷曼欧洲的产品合作关系,要求雷曼欧洲赔偿9640万美元及相应利息损失。其事实理由包括,由于雷曼方面的破产,使得华安配置的投资运行已经处于“瘫痪”状态,雷曼欧洲的产品设计和安排存在瑕疵,未能及时披露产品的风险,未能采取积极的避险措施,等等。
  在法律依据方面,华安基金认为雷曼欧洲未能尽到中国和英国监管部门规定的“投资专家注意”等默示义务,并违反了投资顾问的诚信义务。
  而雷曼欧洲在法庭答辩时几乎全盘否定了华安基金的主张。不仅认为产品设计无瑕疵,而且《产品合作协议》只是意向书,没有约束力,真正有约束力的是《业务授权协议》,而根据授权协议,其在票据发行之后已经没有任何持续性设计义务。此外,雷曼欧洲还认为,不受中国有关监管法规约束的义务,也不存在默示义务。
  在这场针尖对麦芒的诉讼大战中,管辖权问题首当其冲。雷曼欧洲根据《业务授权协议》认为应该在香港仲裁。当时这一问题也曾引起广泛的讨论。
  日前,承办该案的上海高院民二庭审判长、高级法官张凤翔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就这一焦点争议给出了答案:“华安基金拿的这个协议是没有约定管辖的,既然没有约定,按照处理涉外案子的原则,华安基金所主张的侵权行为部分发生在我国,侵权结果发生在我国,上海高院就有权受理这起诉讼。”
  巨额标的、广泛影响和复杂的司法问题使得法院、原被告双方、代理律师等均严阵以待。张凤翔说:“这个案子一开始立案就经过那么多曲折,所以正式安排开庭也非常慎重,在举证期间举行了两次正规的听证,双方争辩非常激烈。”而在2009年6月15日、16日连续两天开庭时,双方都提请了境外金融专家和律师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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