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稿的改变主要包括3个方面:
1、根据新《基金法》的规定作出调整:拓宽管理人和托管人范围、明确对基金关联交易的要求、完善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程序、细化了基金转换运作方式或合并的程序、根据新《基金法》对部分表述作出调整例如基金募集申请的审批由“核准制”改为“注册制”。
2、强化监管,加强风险防范和投资者保护:提高对股票型基金仓位下限的要求、强化对基金分散投资的要求、明确规定基金投资的杠杆上限、明确了基金更新注册申请材料的要求、加强对小规模基金的监管等。
3、 放松管制,拓宽行业创新发展的空间:取消拟募集基金不得与基金公司旗下现有基金雷同的规定、优化发起式基金通道并引入种子基金模式、进一步丰富基金的类 别、调整了对开放式基金收益分配的约束、为丰富基金的交易方式预留空间、明确了协会在创新产品评审中的作用、根据基金业的实践情况,完善了《运作办法》的 相关规定等。
修订稿主要亮点如下:
1、 提高对股票型基金仓位下限的要求:股票型基金的最低股票投资仓位为80%。
2、 明确规定基金投资的杠杆上限,基金的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进一步加强分散投资,10%的分散化要求从股票扩大到债券等其他证券品种。
3、 FOF产品成为公募基金新成员,基金管理公司规模提升增加新亮点。
4、 加强对小规模基金的监管,鼓励小基金“关停并转”。
本文仅对主要亮点详细分析,其余修订内容分析请参考文后的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修订起草说明。
(详细内容请见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