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华宸未来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华宸未来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 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规则》等规定编制。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和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保证本报告书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
凡本上市交易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刊登在2013年3月21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及华宸未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上的《华宸未来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概览
1、基金名称:华宸未来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简称:华宸300
场内简称:华宸300
2、交易代码:167901
3、基金份额总额:272,952,491.85份
4、基金份额净值:1.002元(截至2013年5月27日)
5、本次上市交易份额:206,853,521.00份
6、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7、上市交易日期:2013年6月3日
8、基金管理人:华宸未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0、上市推荐人:无
三、基金份额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上市前基金募集情况
1、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经2013年1月24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49号文批准募集
2、基金运作方式:上市契约型开放式(LOF)
3、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本基金发售日期:2013年3月25日至2013年4月19日
5、份额发售方式:本基金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6、发售价格:1.00元人民币
7、发售机构(排名不分先后)
(1)场外销售机构
直销机构:华宸未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银行:中信银行、平安银行
代销券商:东方证劵、齐鲁证券、国海证券、国泰君安证券、海通证券、天源证券、申银万国证券、信达证券、银河证券、中信建投证券、中信万通证券、中信证券、中信证券(浙江)、日信证券、国信证券、光大证券、兴业证券、民生证券、厦门证券
其他代销机构: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众禄基金、数米基金
(2)场内销售机构
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本基金募集结束前获得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认购业务。
爱建证券、安信证券、渤海证券、财达证券、财富证券、财富里昂、财通证券、长城证券、长江证券、大通证券、大同证券、德邦证券、第一创业、东北证券、东方证券、东海证券、东莞证券、东吴证券、东兴证券、高华证券、方正证券、光大证券、广发证券、广州证券、国都证券、国海证券、国金证券、国开证券、国联证券、国盛证券、国泰君安、国信证券、国元证券、海通证券、恒泰长财、恒泰证券、红塔证券、宏源证券、华安证券、华宝证券、华创证券、华福证券、华林证券、华龙证券、华融证券、华泰联合、华泰证券、华西证券、华鑫证券、江海证券、金元证券、开源证券、联讯证券、民生证券、民族证券、南京证券、平安证券、齐鲁证券、日信证券、瑞银证券、山西证券、上海证券、申银万国、世纪证券、首创证券、天风证券、天源证券、万和证券、万联证券、西部证券、西藏同信、西南证券、厦门证券、湘财证券、新时代证券、信达证券、兴业证券、银河证券、银泰证券、英大证券、招商证券、浙商证券、中航证券、中金公司、中山证券、中投证券、中天证券、中信建投、中信浙江、中信万通、中信证券、中银证券、中邮证券、中原证券(排名不分先后)。
8、验资机构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9、募集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
本次募集的有效认购总户数为1,587户,净认购金额(不含认购费)为272,931,718.21元人民币,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为20,773.64元人民币,共计272,952,491.85元人民币。本次募集所有资金已于2013年4月25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账户。
10、基金合同生效日:2013年4月26日
11、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272,952,491.85份
(二)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
本基金管理人自2013年6月3日开始办理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具体业务办理规则请见相关公告。
(三)本基金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3]178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13年6月3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投资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交易。
4、基金简称:华宸300
场内简称:华宸300
5、交易代码:167901
6、本次上市交易份额:206,853,521.00份
7、基金资产净值的披露
本基金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每日对基金资产估值。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经过基金托管人复核的基金净值传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于次日通过行情系统揭示。根据《基金法》,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为基金管理人,因此基金管理人对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负责。
8.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
未上市交易的份额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可以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本基金基金份额将于2013年6月3日起开通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具体业务规则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和前十名持有人
截至2013年5月27日的场内基金份额持有情况如下:
1、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为989户;平均每户持有场内基金份额209,154份。
2、场内机构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52,593,560份,占场内基金份额总数的25.43%;场内个人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154,259,961份,占场内基金份额总数的74.57%。
3、场内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
|
序号 |
持有人名称(全称) |
证券账户号 |
持有基金份额 |
占场内基金份额的比例(%) |
|
1 |
湖北白云边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
0800198397 |
50,001,458 |
24.17 |
|
2 |
王丽娟 |
0138453247 |
15,000,874 |
7.25 |
|
3 |
燕保庆 |
0055578283 |
15,000,020 |
7.25 |
|
4 |
陈沁 |
0104547832 |
10,000,583 |
4.83 |
|
5 |
刘先诚 |
0138586202 |
9,999,291 |
4.83 |
|
6 |
王虎林 |
0101110475 |
9,000,262 |
4.35 |
|
7 |
朱瑾 |
0103541972 |
6,300,183 |
3.05 |
|
8 |
李涛 |
0099218614 |
5,000,291 |
2.42 |
|
9 |
施群 |
0015340921 |
5,000,145 |
2.42 |
|
10 |
张圆 |
0120538652 |
4,000,116 |
1.93 |
|
合计 |
|
|
129,303,223 |
62.51 |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占场内总份额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名称:华宸未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四川北路859号中信广场16层
3、法定代表人:刘晓兵
4、总经理:阙水深
5、设立日期:2012年6月20日
6、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
7、设立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370号
8、工商登记注册的法人营业执照文号:100000400012241
9、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10、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11、股东及出资比例:华宸信托有限责任公司(40%)、韩国未来资产基金管理公司(25%)和咸阳步长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35%)
12、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股东会为公司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以及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等事宜。公司章程中明确公司股东通过股东会依法行使权利,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
董事会为公司的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向股东会汇报。公司董事会由8名董事组成,其中3名为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对公司基本制度的制定权和对总经理等经营管理人员的监督和奖惩权。
公司设执行监事1名,向股东会负责,主要负责检查公司财务并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尽职情况。
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公司根据经营运作需要设置综合管理部、投资研究部、固定收益部、运营部、市场部、国际业务部、金融工程部、专户理财部、风险管理部、监察稽核部十个职能部门。此外,公司还设有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
13、人员情况
截至2013年5月27日,公司共有员工50人,所有人员在最近三年内均没有受到所在单位或有关管理部门的处罚。
14、信息披露负责人及咨询电话
王颖 021-26066999
15、基金管理业务情况简介
截至2012年12月31日,本基金管理人未开展公募基金及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16、本基金基金经理
王宇 FRM, 毕业于美国加州州立大学获金融学硕士学位,十二年证券投资基金工作经历,历任美国加州美国运通投资顾问公司(American Express Financial Advisors, Inc)分析师,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员,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高级研究员,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业务发展部高级产品经理,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业务发展部副总经理,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及金融工程部总经理等职。现任华宸未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部总监,具有中国证券从业人员资格,中国期货从业人员资格。2013年4月26日起任华宸未来沪深300指数增强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
(二)基金托管人
1、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银行)
2、成立日期:1987年4月7日
3、注册地址:北京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4、办公地址:北京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5、注册资本:467.873亿元人民币
6、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7、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4]125号
8、联系人:托管中心
9、电话/传真:010-65550832
10、主要人员情况:
朱小黄博士,中信银行行长,高级经济师。1982年2月至1993年9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办公室法规处干部、副处长、处长;1993年9月至2001年5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办公室副主任、信贷一部副主任、信贷管理部副总经理、辽宁省分行副行长、营业部总经理;2001年5月至2004年10月,任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行长;2004年10月至2006年3月,任中国建设银行公司业务部总经理;2006年3月至2006年4月,任中国建设银行风险管理与内控委员会常务副主任;2006年4月至2008年6月,任中国建设银行首席风险官;2008年6月至2010年7月,任中国建设银行副行长兼首席风险官;2010年7月至2011年2月,任中国建设银行执行董事、副行长兼首席风险官;2011年2月至2012年8月,任中国建设银行执行董事、副行长;2012年8月至2012年9月,任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2年9月,任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信银行行长。朱小黄先生是高级经济师,并是中国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1982年湖北财经学院基建财务与信用专业大学本科毕业,1985年北京大学经济法专业专科毕业,2006年中山大学世界经济专业博士毕业。
苏国新先生,中信银行副行长,分管托管业务。曾担任中信集团办公厅副主任、同时兼任中信集团董事长及中信银行董事长秘书。1997年6月开始担任中信集团董事长秘书。1991年8月至1993年10月,在中国外交部工作。1993年10至1997年5月在中信集团负责外事工作。1996年1月至1997年1月,在瑞士银行SBC和瑞士联合银行UBS等金融机构工作。
刘勇先生,中信银行托管中心总经理。男,1965年出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曾任中信银行贸易结算部副总经理,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国际业务部总经理,中信银行国际业务管理部总经理,中信银行上海分行行长助理兼风险主管,中信银行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2007年6月至今,任中信银行托管中心总经理,负责全行托管业务。
11、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4年8月18日,中信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取得基金托管人资格。中信银行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
截至2012年12月31日,中信银行已托管20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信托产品、企业年金、股权基金、QDII等其他托管资产,总托管规模逾7251亿元。
(三)基金上市推荐人的信息
无
(四)基金验资机构
1、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北三环中路29号院茅台大厦28层
3、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三环中路29号院茅台大厦28层
4、法定代表人:朱建弟
5、联系人:刘国强
6、联系电话:010-56730088
7、传真:010-56730000
8、经办注册会计师:祁涛、张帆
六、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