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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保本增加中银国际证券等为代销机构的公告来源:证券时报 | 发布时间:2012年08月28日 07:47 | 作者:
根据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银国际证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和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海证券")签署的基金销售代理协议,自2012年8月28日起,中银国际证券和海通证券将代理销售本公司旗下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163823,以下简称"本基金"),自2012年8月29日起,国信证券、光大证券和渤海证券将代理销售本基金。
本基金募集认购期为2012年8月13日至2012年9月14日。 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1、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5566或021-38834788 公司网站: *** 2、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电话:4006208888 网址:*** 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21-962503或当地营业部咨询电话 网址: *** 4、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热线:95536 公司网站:*** 5、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788 、10108998 公司网站: *** 6、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热线: 4006515988 公司网站: *** 特此公告。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本基金的募集初始面值为1元,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本基金净值可能会低于初始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投资者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最新的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投资者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或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的基金份额不适用保本条款(具体保本条款详见本基金法律文件)。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2年8月28日 文档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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