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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海富兰克林通过交行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2年07月03日 05:32 作者
    公告送出日期:2012年7月3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注:(1)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银行”)。
  2日常转换业务
  2.1 转换费率
  (1)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和转出基金的赎回费两部分构成,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的差异情况而定。
  (2) 基金转换的计算公式为:
  1)如果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 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出金额 = 转出基金份额 × 转出基金T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净额 = 转出金额 – 转出基金赎回费
  转换费用 = 转出基金赎回费+申购费补差
  = 转出金额 ×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 转出净额 ×申购补差费率/(1 +申购补差费率)
  转入份额 = (转出金额 – 转换费用) ÷ 转入基金T日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出金额 = 转出基金份额 × 转出基金T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换费用 = 转出基金赎回费
  = 转出金额 ×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入份额 = (转出金额 – 转换费用) ÷ 转入基金T日基金份额净值
  (3) 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在相关基金的最新的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2.2 其它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1)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理的本公司管理的基金。
  (2)本公司已分别于2008年11月1日及2010年7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以及公司网站刊登了《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旗下开放式基金转换业务规则的公告》及《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基金转换业务规则补充说明的公告》。
  投资者可以查阅相关报纸或登录本公司网站了解具体的基金转换业务规则。除此以外,基金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流程以销售机构及其网点的安排和规定为准。
  (3)本公司新发基金的转换业务规定,以届时的公告为准。
  (4)本公司有权根据市场情况或法律法规变化调整上述转换的程序及有关限制,但应最迟在调整前3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5)本公司管理的基金的转换业务规则的解释权归本公司。
  (6)业务咨询信息
  ①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客户服务电话:400-700-4518、9510-5680、021-38789555,网址:***
  ②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95559,网址:***
  (7)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公司基金前应认真阅读相关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了解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本公告的解释权归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特此公告。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2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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