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证券时报 |
发布时间: |
2011年10月18日 06: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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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1、鹏华美国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及其基金份额的发售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257号文批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核准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QDII-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管理人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机构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境外托管人为道富银行 State Street Bank and Trust Company。 4、本基金自2011年10月26日起至2011年11月22日止28天内(共20个工作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 5、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其中直销机构指本公司设在深圳、北京、上海、武汉、广州的直销中心及本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代销机构包括建设银行、国信证券公司等。 6、本基金募集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7、募集币种为人民币。本公告如无特别说明,货币单位均指人民币元。 8、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外汇额度范围内,本基金设定募集规模上限为50亿元。本基金募集期内正常认购日不停止销售,但如当日认购结束后发现累计认购申请超过募集上限,本公司将于次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本基金于公告当日停止销售。若募集期内认购申请金额全部确认后本基金募集规模不超过50亿元 (含),则所有的认购申请予以确认。否则,本公司将采用末日比例确认的方式实现募集规模的有效控制,具体方法见下文的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部分确认为无效,本公司将无效申请部分对应的认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规模是否受募集规模上限限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9、投资者欲认购本基金,需开立本基金管理人的开放式基金账户。若已经在本公司开立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募集期内本公司直销中心和指定的基金销售代理机构网点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 10、本基金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直销中心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30万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万元,不设级差限制(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交易系统认购本基金暂不受此限制)。如发生末日比例配售部分确认,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 11、募集期内,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即不得撤销。 12、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2011年10月17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2011年10月18日刊登在《证券时报》和本公司指定代理销售机构网站上的《鹏华美国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4、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申请表格和了解有关基金募集事宜。 15、募集期内,本基金还有可能新增代理销售机构,请留意近期本公司及各代理销售机构的公告,或拨打本公司及各代理销售机构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16、对于未开设本基金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999;0755-82353668)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各代理销售机构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本基金的认购事宜。 17、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本基金份额的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并予以公告。 18、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由于本基金属于境外投资产品,除了与投资境内的基金一样可能面临上述风险各类风险外,海外证券市场的特点和市场规则均不同于境内市场,投资人还可能面临境外投资的特定风险。 投资者投资本基金,除应考虑国内一般开放式基金所涉风险外,还应特别注意与跨境投资有关的风险。请投资人详细阅读本基金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内容。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本基金以1.00元初始面值发售,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基金代销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一、基金募集和基金份额发售的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 鹏华美国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鹏华美国房地产(QDII);基金代码:206011) 2、基金运作方式和类别 契约型开放式,QDII-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4、基金份额面值 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5、基金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美国上市交易的房地产信托凭证、投资于房地产信托凭证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及房地产行业上市公司股票,以获取稳健收益和资本增值为目标,为投资者提供一类可有效分散组合风险的地产类金融工具。 6、基金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房地产信托凭证(以下简称“REITs”)、投资于房地产信托凭证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下简称“REIT ETF”)和房地产行业上市公司股票,以及货币市场工具和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REITs是一种以发行收益凭证的方式汇集特定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由专门投资机构进行房地产投资经营管理,并将投资综合收益的绝大部分(通常为90%以上)按比例分配给投资者的产品。REITs分为权益型REITs和抵押型REITs,权益型REIT是指拥有、投资、管理和/或开发房地产,并以租金为主要收入来源的REIT。抵押型是指投资于房地产抵押权的REIT,主要业务活动是向房地产所有者放贷。本基金本身不直接持有房地产,也不投资于抵押型REITs。 本基金投资于美国上市交易的REITs比例不低于的基金资产的60%;上市交易的REIT ETF市值合计不超过本基金资产的10%。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它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7、基金的收益分配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6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8、募集规模 本基金首次募集规模上限50亿,募集期内超过募集规模上限时采取比例配售的方式进行确认。 9、募集币种 人民币 10、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直销和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代理机构代销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11、单笔最低认购限制 本基金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直销中心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30万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万元,不设级差限制。如发生末日比例配售部分确认,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 12、发售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13、募集规模限量方式 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外汇额度范围内,本基金设定募集规模上限为50亿元人民币,募集期内实行“末日比例配售”销售机制。若募集期内认购申请金额(不包括利息)全部确认后本基金募集规模不超过50亿元额度,则所有的认购申请予以确认;若募集期内认购申请金额超过50亿元额度,则对募集期内有效认购申请采用“末日比例配售”原则给予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认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末日比例配售”是指本基金募集期内,募集期末日前有效认购申请全额确认成功,对最后一日有效认购申请,根据剩余额度,予以比例配售。认购申请确认比例如下: 末日认购申请确认比例=(50亿元-募集期末日前的有效认购金额)/末日有效认购申请金额 按照上式计算确认比例,投资人募集期末日提交的有效认购申请部分确认的金额计算如下: 有效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有效认购申请金额×末日认购申请确认比例 计算结果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投资者募集期内认购费按照有效认购申请的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 确认比例将于结束认购日起的2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规模是否受募集规模上限限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14、销售机构 (1)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在除西藏以外的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港澳台除外)的近14000多个指定网点办理对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业务。 在募集期间,投资者可拨打中国建设银行客户服务电话95533 或登录中国建设银行网站: ***。 (2)其他代销机构和直销机构 具体各代销机构的联系方式请见“六、本次募集当事人或中介机构”的“(三)销售机构”的相关内容。 15、发售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的发售时间为2011年10月26日至2011年11月22日止。 截止本基金募集期结束之日,若本基金募集总份额不少于2亿份,募集总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数不少于两百人,则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否则本基金将延长募集期并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若募集期(包括延长后的募集期)届满,本基金仍未达到法定合同生效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将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并将已募集的资金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给基金认购人。 16、如遇突发事件及其它特殊情况,以上基金募集期的安排可以适当调整并及时公告。 二、募集方式及相关规定 1、基金份额面值 基金份额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2、认购费用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本基金的认购费用在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基金募集期发生的各项费用。 3、有关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份额按初始面值发售,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00 元。 计算公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初始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以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为准。 例如:某投资者认购本基金10,000元,所对应的认购费率为0.8%。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5.20元。则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10,000/(1+0.8%)=9,920.63元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10,000-9,920.63=79.37元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9,920.63+5.20)/1.00=9,925.83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份额,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5.20元,则在基金合同生效时,投资者账户登记有本基金9,925.83份。 5、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以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2)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申请的认购不允许撤销。 3)投资者在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T+2日到原认购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4)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5、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在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因投资者怠于查询或行使相关权利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三、开户与认购 (一)使用账户说明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应使用本公司的开放式基金账户。 1、已有本基金管理人开放式基金账户的投资者,不需重新办理开户。 2、尚无本基金管理人开放式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直接在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销售机构或直销网点办理本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开户。 3、已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销售机构或直销网点办理过本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手续的投资者,可在原处直接认购本基金。 4、已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销售机构或直销网点办理过本基金管理人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手续的投资者,拟通过其他代理销售机构或直销网点认购本基金的,须用已有的本基金管理人开放式基金账户在新的代理销售机构或直销网点处办理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确认后方可办理本基金的认购。 (二)账户使用注意事项 1、投资者需开立本基金管理人的开放式基金账户,方可直接认购鹏华美国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 2、每个投资者仅允许开立一个本基金管理人的开放式基金账户。请投资者注意,如同日在不同销售机构申请开立基金账户,可能导致开户失败。 (三)中国建设银行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和认购流程 个人客户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和认购流程: 1.个人客户开户(或账户注册)及认购的时间: 2011年10月26日至2011年11月22日,上午9:30至下午17:00(周六、周日照常受理,视同其后首个开放日的认购申请)。 2.个人客户开户(或账户注册)及认购程序: (1)向代销网点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手续: 1) 本人现时有效的合法身份证件原件; 2) 填妥《开放式基金账户开户申请书》。 投资者可于T+2日以后通过原网点查询开户确认。 (2)开户(或账户注册)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需填妥并提交以下材料: 1) 本人现时有效的合法身份证件原件; 2) 中国建设银行的借记卡; 3) 填妥《开放式基金认/申购申请书》。 中国建设银行代销网点接受个人投资者认购申请后,即向投资者提供受理凭证;投资者于发布本基金合同生效公告第二日后到该行基金代销网点打印认购业务确认交割单。 3.注意事项: (1)未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开立过本基金管理人开放式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应先开立该账户,一名个人投资者只能开立一个开放式基金账户。 (2)投资者必须本人亲自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3)中国建设银行代销网点在个人投资者申请认购基金时不接受现金,投资者必须预先在用于认购基金的借记卡中存入足额的认购资金。 (4)个人投资者认购基金申请须在公布的个人投资者认购时间内办理。 (5)若有其他要求,以中国建设银行的相关业务规定或说明为准。 机构客户开户(或账户注册)和认购流程: 1.机构客户开户(或账户注册)及认购的时间: 2011年10月26日至2011年11月22日,上午9:30至下午17:00(周六、周日照常受理,视同其后首个开放日的认购申请)。 2.机构客户开户(或账户注册)及认购程序: (1)向代销网点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开户手续: 1) 加盖有效单位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则须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注册登记书原件及加盖有效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2) 经办人现时有效的身份证件原件; 3) 合法、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4) 合法、有效的法人授权委托书; 5) 填妥并加盖有效公章的《开放式基金账户开户申请书》。 投资者可于T+2日以后通过中国建设银行指定的代理基金业务网点查询开户确认情况。 (2)开户(或账户注册)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需填妥并提交以下材料: 1) 银行账户的有效证明文件; 2)《开放式基金认/申购申请表》并加盖其在中国建设银行的有效预留印鉴。 中国建设银行代销网点受理机构投资者认购申请后,当即向投资者提供受理凭证;投资者于本基金合同生效公告第二日后到该行基金代销网点打印认购确认交割单。 3.注意事项: (1)未在中国建设银行开立过本基金管理人开放式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应先开立此账户,一个机构投资者只能开立一个本基金管理人的开放式基金账户。 (2)机构投资者在代销网点申请认购基金时,其用于认购的银行账户内必须有足额的认购资金。 (3)机构投资者认购基金申请须在本基金管理人公布的机构投资者认购时间内办理。 (四)其他银行及证券公司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和认购流程 其他代销银行及证券公司开户和认购的相关程序以各银行及证券公司相关规定为准。 (五)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和认购的流程 1、在本基金募集期间,本公司设在深圳、上海、北京、武汉、广州的直销中心向首次认购金额不低于30万元的投资者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认购手续,追加认购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万元。 2、认购时间:基金份额发售日9:30至16:30(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不受理申请)。 3、认购程序: (1)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需开立本基金管理人开放式基金账户,如已开立则不需重新办理。 在基金募集期间,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办理基金账户卡时请注意: 1)个人投资者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① 基金开户申请表 ② 开户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证件类型包括:身份证、护照、军官证、士兵证等有效的中国证件) ③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 2)机构投资者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①《基金开户申请表》 ② 法人有效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③ 法人授权委托书 ④ 银行账户确认书 ⑤ 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证件类型包括:身份证、护照、军官证、士兵证等有效的中国国籍证件) ⑥ 《预留印鉴卡》 ⑦ 传真交易协议 ⑧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 ⑨ 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本公司一般不接受法定年龄在十八周岁以下的人士作为基金帐户的开户人、授权委托人、经办人;如果十八周岁以下的人士坚持要认(申)购本公司旗下未对投资者年龄做明确限制的开放式基金,本公司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决定是否予以办理。 已在本公司代销机构开立基金账户的客户,需在直销中心开立交易账户(所需资料同开户)。 (2)认购基金: 投资者申请认购本基金,应将足额申购资金以转账方式,划入本公司直销清算账户,并确保在当日16:30 前到账,不接受除转账以外的其它缴款方式。 1)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① 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身份证、军人证或护照); ② 转账凭证复印件; ③ 填妥的《基金认/申购申请表》。 2)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① 已填好的《基金认/申购申请表》,并加盖预留印鉴。 ② 转账凭证复印件。 如果公司直销系统中记录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与投资者的认、申购基金的风险不匹配,直销中心可要求客户填制《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确认书》并传真到直销中心后再做业务。 (3)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 ①通过直销柜台新开户或以前没有做过风险承受能力测评的投资者需填写《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 ②《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测评结果与投资者希望购买的基金的风险等级不匹配,需填写《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确认书》。 (4)缴款: 投资者需按照鹏华基金管理公司直销中心的规定,在办理认购前将足额资金汇入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清算账户。 户名: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深圳星河支行 银行账号:4000040519200062443 大额实时现代支付系统号:27708405(同行),102584004055(跨行) 投资者所填写的汇款单据在汇款用途中必须注明认购的基金名称、基金代码和投资者名称,并确保募集期间工作日当日16:30 前到账。投资者若未按上述规定划付资金,造成认购无效的,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直销清算账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若投资者当日未将足额资金划付到账,则以资金到账日作为认购申请的受理日(即有效申请日)。 (六)至募集期结束,出现以下任一无效认购情形的,认购款项将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划往投资者指定的资金结算账户,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① 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② 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③ 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④ 投资者在募集期结束后认购资金仍未到账的; ⑤ 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 造成无效认购的,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直销清算账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清算与交割 1、本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2、若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则投资者交纳的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及其折算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注册登记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业务规则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本基金的权益登记。 五、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人民币或等值货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且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为准。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六、本次募集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层 设立日期:1998年12月22日 法定代表人:何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层 电话:0755-82021102 传真:0755-82021155 联系人:梁静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联系人:尹东 联系电话:(010) 6759 5003 (三)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层 电话:(0755)82021102 传真:(0755)82021155 联系人:梁静 (2)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9号金融街中心南楼502房 电话:(010)88082426-178 传真:(010)88082018 联系人:关子阳 (3)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花园石桥路33号801B 电话:(021)68876878 传真:(021)68876821 联系人:李化怡 (4)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68号新世界国贸大厦I座4312室 联系电话:(027)85557881 传真:(027)85557973 联系人:祁明兵 (5)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0号富力中心24楼07单元 联系电话:(020)38927993 传真:(020)38927990 联系人:蔡颖 2、银行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联系人:何奕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传真:010-66275654 网址:***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88(全国)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蒋松云 网址:*** (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联系人:张令玮 网址:*** (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 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统一客户服务电话:95566 公司网站:***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 (6)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秦晓 电话:0755-83195475 传真:0755-83195049 联系人:邓炯鹏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 (7)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9号平安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蔡宇洲 电话:0755-25859591 客服电话:40066-99999或(0755)961202 网址:*** (8)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宁黎明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21-96288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1-68476111 联系人:张萍 联系电话:021-68475888 网址:*** (9)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联系人:董云巍 传真:010-57092615 网址:*** (10)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东莞市运河东一路193号 法定代表人:廖玉林 联系人:巫渝峰 客户服务电话:96228 网址:*** (11)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01-205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凤 联系人: 王宏 联系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259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811 网址:*** (12)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庆春路46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马时雍 联系人:严俊 客户服务电话: 0571-96523,4008888508 网址:*** (13)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农林下路83号 法定代表人:董建岳 联系人:李静荺 客服电话:400-830-8003 网址:*** 3、券商代销机构 (1)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 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电话:(0755)82133066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齐晓燕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 (2)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128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电话:0531-81283906 联系人:王霖 客户服务电话:0531-82024184 网址:*** (3)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63号中山国际大厦12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标志商务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联系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钟康莺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551 网址:*** (4)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湖南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办公地址:湖南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联系人:郭军瑞 联系电话:0731-85832503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网址:*** (5)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唐山路2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电话:021-23219000 联系人: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03 网址:*** (6)申银万国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联系电话:021-54047892 联系人:曹晔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05 网址:*** (7)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联系电话:021-22169081 传真:021-68817271 联系人:刘晨 客户服务电话:021-68823685 公司网站:*** (8)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兰荣 办公地址: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弄证大五道口广场1号楼21层 联系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联系人:谢高得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3 网址:*** (9)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23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甲43号金运大厦B座6层 法定代表人:汤世生 联系电话:010-62294608-6240 联系人:李巍 客户服务电话:010-62267799-6789 网址:*** (10)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杜庆平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 联系人:王兆权 联系电话:022-28451861 传真 (022)28451892 网址:*** (11)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平路135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联系电话:021-62580818-213 传真:021-62569400 联系人:芮敏祺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 网址:*** (12)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4301-4316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5、18、19、36、38、41、42楼 法定代表人:林治海 联系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联系人:黄岚 网址:*** (1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39—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40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电话:0755-82943511 传真:0755-82943237 联系人:林生迎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11、0755-26951111 网址:*** (14)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下路特8号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办公地址:上海汉口路130号 联系电话:(021)63291352 传真:(021)33130730 联系人:李良 客户服务电话:(027)65799883 网址:*** (15)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湖贝路1030 号海龙王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新源南路6 号京城大厦 联系电话:010-60833799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张于爱 网址:*** (16)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胡长生 联系电话:010-66568047 传真:010-66568532 联系人:李洋 网址:*** (17)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222号安联大厦34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222号安联大厦34层、28层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电话:0755-82558323 传真:0755-23982898 联系人:余江 客户服务电话:0755-82825555 网址:*** (18)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联系人:李春芳 网址:*** (19)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239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18楼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金达勇 联系电话:028- 86137782 传真:028-8615733/0755-83025991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 :400-8888-818 网址:*** (20)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电话:025-83290834 联系人:陈高峰 网址:*** (21)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人民大街138-1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电话:0431- 85096709 传真:0431-5680032 联系人:潘锴 网址:*** (22)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九江路11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336 号 法定代表人:蒋元真 联系电话:021- 62470157 传真:021-65081434 联系人:刘乔 客服热线:800-6200-071 公司网站:*** (23)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联系电话:0755- 22627802 传真:0755-82433794 联系人:郑舒丽 客服电话:0755-95511 网站:*** (24)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 号金源中心30 楼 办公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 号金源中心30 楼 法定代表人:游锦辉 联系人:张巧玲 联系电话: 0769-22119426 公司网址:*** (25)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许梦圆 联系电话:010-85130236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站:*** (26)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层 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层 法定代表人:周晖 联系电话:(0731)4403343 传真:(0731)4403439 联系人:郭磊 客户服务热线:(0731)4403343 网址:*** (27)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解放路111号金钱大厦 办公地址:杭州市解放路111号金钱大厦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联系人:乔骏 联系电话:0571-87925129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336(上海地区:962336) 网址:*** (28)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 号院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0985 客服热线:400-800-8899 网址:*** (四)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层 联系电话:(0755)82021109 传真:(0755)82021153 联系人:潘艳梅 (五)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 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联系电话:(86 21)3135 8666 传真:(86 21)3135 8600 经办律师:吕红、安冬 联系人:安冬 (六)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电话:(86 21)2323 8888 传真:(86 21)2323 8800 联系人:陈熹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陈熹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1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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