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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深证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1年07月27日 05:51 作者
    重要提示
  华安深证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约定发起,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1年6月7日证监许可[2011]884号文核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已通过《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进行了公开披露。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开放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本基金是一只股票型指数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本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策略,跟踪标的指数市场表现,目标为获取市场平均收益,属于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基金品种,其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或“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基金代销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本基金以1元发售面值开展基金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发售面值。
  一、绪言
  《华安深证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华安深证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上海浦东新区浦东南路360号,新上海国际大厦38楼
  3、法定代表人:李勍
  4、设立日期:1998年6月4日
  5、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号
  6、联系电话:(021)38969999
  7、联系人:冯颖
  8、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50099
  9、网址:***
  (二)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
  1、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2、股权结构
  (三)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从业简历、学历及兼职情况等。
  (1)董事会
  俞妙根先生,大学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驻德国汉堡办事处总代表、AIT公司董事会董事总经理、信托二部经理兼新上海国际大厦有限公司总经理、资金信托总部总经理、行政管理部经理,上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6年11月加入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并主持公司日常经营工作,历任公司代理董事长、副董事长兼总裁、董事长兼总裁。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冯祖新先生,研究生学历。历任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信息中心副主任、主任,上海市工业投资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裁、法定代表人、党委副书记。
  陈兵先生,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安徽岳西监察局监察干事,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大连分行资金财务部总经理、总行资金财务部总经理助理、个人银行总部管理会计部总经理、财富管理部总经理,现任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马名驹先生,大学学历,高级会计师。历任上海凤凰自行车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上海东方上市企业博览中心副总经理,现任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锦江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及计划财务部经理、金融事业部总经理、上海锦沧文华大酒店董事长、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北京昆仑饭店董事、上海锦江国际旅馆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锦江之星旅馆有限公司董事、锦江国际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兼财务总监。
  董监华先生,大学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上海市审计局固定资产投资科员、副处长、处长,上海市审计局财政审计处处长,现任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财务总监。
  王松先生,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职员,国泰证券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副主任、发行二部副总经理、债券部总经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业务一部总经理、固定收益证券总部总经理、固定收益证券总部总监、总裁助理,现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独立董事:
  萧灼基先生,研究生学历,教授。历任全国政协委员,政协经济委员会委员,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市、云南省、吉林省、成都市,武汉市等省市专家顾问,北京市场经济研究所所长,《经济界》杂志社社长、主编。
  吴伯庆先生,大学学历,一级律师,曾被评为上海市优秀律师与上海市十佳法律顾问。历任上海市城市建设局秘书科长、上海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现任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上海市律师协会顾问。
  夏大慰先生,研究生学历,教授。历任上海财经大学科研处处长,上海财经大学南德管理学院院长,上海财经大学常务副校长,现任上海国家会计学院院长、党委书记,APEC金融与发展项目执行秘书处秘书长,兼任香港中文大学荣誉教授、中国工业经济研究与开发促进会副会长、中国会计学会副会长、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咨询专家、上海证交所上市公司专家委员会委员、上海工业经济专业研究会主任委员等职务。
  (2)监事会
  谢伟民先生,研究生学历,副教授。历任上海市城建沪南工务所干部,空军政治学院训练部中共党史研究室正营级教员、讲师,上海市计委直属机关党委干事,中共上海市综合经济工作委员会组织处干部、宣传员(副处级)、副处长,中共上海市金融工作党委组织处(宣传处)副处长兼机关党委副书记、机关纪委书记(正处级),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陈涵女士,研究生学历,经济师。历任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金融一部项目经理、资产信托总部实业投资部副经理、资产管理总部投资业务部副科长,现任上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资产管理总部投资业务部科长。
  柳振铎先生,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上海良工阀门厂团委书记、车间主任、副厂长,上海机电工业管理局办公室副主任、规划处处长,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副总裁兼上海机电股份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
  章卫进先生,大专学历,会计师。历任上海市有色金属总公司财务处科员、外经处会计主管,英国SONOFEC公司(长驻伦敦)业务经理,上海有色金属总公司房产公司财务部经理、办公室主任,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业务主管、副经理,现任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
  李梅清女士,大专学历,会计师。历任上海新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副经理、上海新亚(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副经理,锦江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副经理及上市公司部副经理,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金融事业部财务总监。
  汪宝山先生,大学学历,经济师。历任建行上海市分行团委书记、直属党委书记,建行宝山宝钢支行副行长,建行上海市分行办公室副主任,国泰证券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公司专职党委副书记兼行政管理部总经理,公司专职党委副书记兼上海营业总部总经理,国泰君安证券专职董事、党委办公室主任、机关党委书记,公司党委委员、工会主席,国泰君安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赵敏先生,研究生学历,助理研究员。曾在上海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发展研究所工作,历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电子商务部总经理、上海营销总部总经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与电子商务部总经理。
  诸慧女士,研究生学历,经济师。历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高级监察员,集中交易部总监助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部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
  俞妙根先生,大学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驻德国汉堡办事处总代表、AIT公司董事会董事总经理、信托二部经理兼新上海国际大厦有限公司总经理、资金信托总部总经理、行政管理部经理,上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6年11月加入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并主持公司日常经营工作,历任公司代理董事长、副董事长兼总裁、董事长兼总裁。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勍先生,大学学历,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历任中国兴南(集团)公司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北京汇正财经顾问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办事处主任,中国投资信息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
  邵杰军先生,研究生学历,15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曾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总部总经理助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
  韩勇先生,研究生学历,经济学博士。16年证券、期货、基金从业经验。曾在君安证券有限公司、华夏证券有限公司从事投资银行工作,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从事监管工作,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李炳旺先生,研究生学历,24年基金业工作经验。曾任台湾国际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暨注册登记部经理、台湾摩根富林明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市场部经理、注册登记部协理、信息技术部副总经理、综合规划部副总经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章国富先生,研究生学历,22年经济、金融从业经验。曾任上海财经大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上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中国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上海华虹(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副部长(主持工作)、上海信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上海新鑫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2、本基金基金经理
  许之彦先生,理学博士,8年证券、基金从业经历,CQF(国际数量金融工程师)。曾在广发证券和中山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博士后流动站从事金融工程工作,2005年加入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研究发展部数量策略分析师、金融工程部总经理,现任被动投资部总监。2008年4月25日起至今担任华安MSCI中国A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09年9月5日起至今担任华安上证1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09年9月29日起至今担任华安上证1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0年11月18日起至今担任华安上证龙头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和华安上证龙头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
  章海默女士,复旦大学管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 复旦大学经济学学士, 8年基金从业经历。曾在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工作,2003年9月加入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基金运营部核算主管,2005年起参与公司ETF相关产品设计开发以及运作等工作,2009年4月调入被动投资部(原金融工程部)从事指数研究以及相关产品研究工作,2009年12月16日起担任华安上证1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
  3、本公司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如下:
  李 勍先生,总裁
  尚志民先生,首席投资官、基金经理
  顾建国先生,财富管理中心总经理
  陈俏宇女士,基金经理
  汪光成先生,基金经理
  杨 明先生,研究发展部副总经理、首席宏观策略师
  翁启森先生,全球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
  4、业务人员的准备情况:
  截至2011年6月末,公司共有员工273人,主要来自国内外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其中75.6%以上具有三年证券业或五年金融业从业经历,具有丰富的实际操作经验,部分曾任职于国际着名金融公司。所有上述人员在最近三年内均未受到所在单位及有关管理部门的处罚。公司业务由投资与研究、营销、后台支持等三个业务板块组成。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发生;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为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为宗旨,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不断更新投资理念,规范基金运作。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除为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投资外,不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也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包括公司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全体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以实现对公司从决策层到管理层、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具体而言,包括以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2)监事会: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公司管理层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3)督察长:督察长对董事会直接负责。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合规性监督和检查,直接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4)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是为加强公司在业务运作过程中的风险控制而成立的非常设机构,以召开例会形式开展工作,向公司总经理负责。主要职责是定期和不定期审议公司合规报告、风险管理报告以及其他风险控制重大事项。
  (5)合规监察稽核部:合规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向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总经理报告。
  (6)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最首要和基本的职责。各部门的主管在权限范围内,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风险控制。各位员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自己的岗位职责进行自律。
  3、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应当明确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4、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五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包括公司治理结构体系和内部控制体系。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又包括公司的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员工的道德操守和素质等内容。
  公司自成立以来,通过不断加强公司管理层和员工对内部控制的认识和控制意识,致力于从公司文化、组织结构、管理制度等方面营造良好的控制环境氛围,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业务环节。逐步完善了公司治理结构、加强了公司内部合规控制建设,建立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
  (2)风险评估
  公司通过对组织结构、业务流程、经营运作活动进行分析、测试检查,发现风险,将风险进行分类、按重要性排序,找出风险分布点,分析其发生的可能性及对目标的影响程度,评估目前的控制程度和风险高低,找出引致风险产生的原因,采取定性定量的手段分析考量风险的高低和危害程度。在风险评估后,确定应进一步采取的对应措施,对内部控制制度、规则、公司政策等进行修订和完善,并监督各个环节的改进实施。
  (3)控制活动
  公司的一系列规章制度、业务规则在制定、修订的过程中,也得到了一贯的实施。主要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会计控制、信息沟通、内部监控。
  ① 组织结构控制
  公司各个部门的设置体现了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及部门间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营销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相互牵制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形成权责分明、严格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合理分工、职责明确,对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使不同的岗位之间形成一种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差错或舞弊发生的风险。
  各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和牵制的第二道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建立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重要业务处理表单传递及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以合规监察稽核部对各部门、各岗位、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
  ② 操作控制
  公司制定了一系列的基本管理制度,如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控制日常运作和经营中的风险。公司各业务部门在实际操作中遵照实施。
  ③ 会计控制
  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资产完全分开,分账管理,独立核算;公司会计核算与基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严格分开。公司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设立账户,分账管理,以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资产的完整独立。
  基本的会计控制措施主要包括:复核、对账制度;凭证、资料管理制度;会计账务的组织和处理制度。运用会计核算与账务系统,准确计算基金资产净值,采取科学、明确的资产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公允地反映基金在估值时点的价值。
  ④ 信息沟通
  为了及时实现信息的沟通,有效地达成自下而上的报告和自上而下的反馈,公司采取以下措施:
  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制定了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包括定期报告和不定期报告制度。按既定的报告路线和报告频率,在适当的时间向适当的内部人员和外部机构进行报告。
  ⑤ 内部监控
  监控是监督和评估内部控制体系设计合理性和运行有效性的过程,对控制环境、控制活动等进行持续的检验和完善。
  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促使公司员工积极参与和遵循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
  公司合规监察稽核部对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持续的检查。检验其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并及时地充实和完善,反映政策法规、市场环境、组织调整等因素的变化趋势,确保内控制度的有效性。
  5、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
  基金管理人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公司将根据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来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变更注册登记日期:2004年8月26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伍佰叁拾捌亿叁仟玖佰壹拾陆万贰仟零玖元
  法定代表人:肖 钢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总经理:李爱华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唐州徽
  电话:(010)66594855
  传真:(010)66594942
  发展概况:
  1912 年2 月,经孙中山先生批准,中国银行正式成立。从1912 年至1949 年,中国银行先后履行中央银行、国际汇兑银行和外贸专业银行职能,坚持以服务社会民众、振兴民族金融为己任,稳健经营,锐意进取,各项业务取得了长足发展。新中国成立后,中国银行长期作为国家外汇专业银行,成为我国对外开放的重要窗口和对外筹资的主要渠道。1994年,中国银行改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2003 年,中国银行启动股份制改造。2004 年8 月,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挂牌成立。2006 年6 月、7 月,先后在香港联交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成功挂牌上市,成为国内首家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发行上市的商业银行。
  中国银行是中国国际化和多元化程度最高的银行,在中国内地、香港澳门台湾及31个国家和地区为客户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主要经营商业银行业务,包括公司金融业务、个人金融业务和金融市场业务,并通过全资子公司中银国际开展投资银行业务,通过全资子公司中银集团保险及中银保险经营保险业务,通过全资子公司中银集团投资从事直接投资和投资管理业务,通过控股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基金管理业务,通过中银航空租赁私人有限公司经营飞机租赁业务。
  在近百年的发展历程中,中国银行始终秉承追求卓越的精神、稳健经营的理念、客户至上的宗旨、诚信为本的传统和严谨细致的作风,得到了业界和客户的广泛认可和赞誉,树立了卓越的品牌形象。2010年度,中国银行被Global Finance(《环球金融》)评为2010年度中国最佳公司贷款银行和最佳外汇交易银行,被Euromoney(《欧洲货币》)评为2010 年度房地产业“中国最佳商业银行”,被英国《金融时报》评为最佳私人银行奖,被The Asset(《财资》)评为中国最佳贸易融资银行,被Finance Asia(《金融亚洲》)评为中国最佳私人银行、中国最佳贸易融资银行,被《21世纪经济报道》评为亚洲最佳全球化服务银行、最佳企业公民、年度中资优秀私人银行品牌。面对新的历史机遇,中国银行将积极推进创新发展、转型发展、跨境发展,向着国际一流银行的战略目标不断迈进。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于1998年设立基金托管部,为进一步树立以投资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中国银行于2005年3月23日正式将基金托管部更名为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下设覆盖集合类产品、机构类产品、全球托管产品、投资分析及监督服务、风险管理与内控、核算估值、信息技术、资金和证券交收等各层面的多个团队,现有员工110余人,其中,90%以上的员工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另外,中国银行在重点分行已开展托管业务。
  目前,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一对多专户、一对一专户、社保基金、保险资产、QFII资产、QDII资产、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资产、年金资产、理财产品、海外人民币基金、私募基金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2010年末中国银行在中国内地托管的资产突破万亿元,居同业前列。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11年6月末,中国银行已托管长盛创新先锋混合、长盛同盛封闭、长盛同智优势混合(LOF)、大成2020生命周期混合、大成蓝筹稳健混合、大成优选封闭、大成景宏封闭、工银大盘蓝筹股票、工银核心价值股票、国泰沪深300指数、国泰金鹿保本混合、国泰金鹏蓝筹混合、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国投瑞银稳定增利债券、海富通股票、海富通货币、海富通精选贰号混合、海富通收益增长混合、海富通中证100指数(LOF)、华宝兴业大盘精选股票、华宝兴业动力组合股票、华宝兴业先进成长股票、华夏策略混合、华夏大盘精选混合、华夏回报二号混合、华夏回报混合、华夏行业股票(LOF)、嘉实超短债债券、嘉实成长收益混合、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嘉实沪深300指数(LOF)、嘉实货币、嘉实稳健混合、嘉实研究精选股票、嘉实增长混合、嘉实债券、嘉实主题混合、嘉实回报混合、嘉实价值优势股票型、金鹰成份优选股票、金鹰行业优势股票、银河成长股票、易方达平稳增长混合、易方达策略成长混合、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易方达积极成长混合、易方达货币、易方达稳健收益债券、易方达深证100ETF、易方达中小盘股票、易方达深证100ETF联接、万家180指数、万家稳健增利债券、银华优势企业混合、银华优质增长股票、银华领先策略股票、景顺长城动力平衡混合、景顺长城优选股票、景顺长城货币、景顺长城鼎益股票(LOF)、泰信天天收益货币、泰信优质生活股票、泰信蓝筹精选股票、泰信债券增强收益、招商先锋混合、泰达宏利精选股票、泰达宏利集利债券、泰达宏利中证财富大盘指数、华泰柏瑞盛世中国股票、华泰柏瑞积极成长混合、华泰柏瑞价值增长股票、华泰柏瑞货币、华泰柏瑞量化现行股票型、南方高增长股票(LOF)、国富潜力组合股票、国富强化收益债券、国富成长动力股票、宝盈核心优势混合、招商行业领先股票、东方核心动力股票、华安行业轮动股票型、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诺德中小盘股票型、民生加银稳健成长股票型、博时宏观回报债券型、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富兰克林国海中小盘股票型、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华泰柏瑞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长城中小盘成长股票型、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上证180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国泰上证180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诺德优选30股票型、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国联安优选行业股票型、长盛同鑫保本混合型、金鹰中证技术领先指数增强型、泰信中证200指数、大成内需增长股票型、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招商深圳电子信息传媒产业(TMT)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招商深证TMT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工银全球股票(QDII)、嘉实海外中国股票(QDII)、银华全球优选(QDII-FOF)、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选股票型(QDII)、华泰柏瑞亚洲领导企业股票型(QDII)、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QDII)、 海富通大中华精选股票型(QDII)、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LOF-QDII)、华宝兴业成熟市场动量优选(QDII)、大成标普500等权重指数(QDII)、长信标普100等权重指数(QDII)、博时抗通胀增强回报(QDII)、华安大中华升级股票型(QDII)等119只证券投资基金,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开办各类基金托管业务均获得相应的授权,并在辖内实行业务授权管理和从业人员核准资格管理。中国银行自1998年开办托管业务以来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并逐步完善了包括托管业务授权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程、员工职业道德规范、保密守则等在内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个工作环节;在敏感部位建立了安全保密区和隔离墙,安装了录音监听系统,以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建立了有效核对和监控制度、应急制度和稽查制度,保证托管基金资产与银行自有资产以及各类托管资产的相互独立和资产的安全;制定了内部信息管理制度,严格遵循基金信息披露规定和要求,及时准确地披露相关信息。
  最近一年内,中国银行的基金托管业务部门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场外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①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业务总部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360号新上海国际大厦37楼
  电话:(021)38969960
  传真:(021)58406138
  联系人:张剑云
  ②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522室
  电话:(010)57635999
  传真:(010)66214061
  联系人:满黎
  ③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10号富力中心1203室
  电话:(020)38199200
  传真:(020)38927962
  联系人:田峰
  ④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地址:西安市碑林区南关正街88号长安国际中心A座706室
  电话:(029)87651811
  传真:(029)87651820
  联系人:史小光
  ⑤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地址: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19号威斯顿联邦大厦12层1211K-1212L
  电话:(028)85268583
  传真:(028)85268827
  联系人:强智勇
  ⑥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59号财富中心E座2103室
  电话:(024)22522733
  传真:(024)22521633
  联系人:曹瀚
  ⑦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平台
  华安电子交易网站:***
  华安电子交易手机网站:***
  华安电子交易热线:40088-50099
  传真电话:(021)33626962
  联系人:赵敏
  (2)代销机构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电话:(010)66596688
  传真:(010)66593157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传真:(010)66107914
  网址:***
  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公司网址:***
  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842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
  5、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49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
  6、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
  7、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电话:(010)57092615
  传真:(010)57092611
  联系人:董云巍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为本基金的场外发售机构,并及时公告。
  2、场内发售机构
  本基金的场内发售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本基金募集结束前获得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可新增为本基金的场内发售机构。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金颖
  电话:(010)59378835
  传真:(010)59378839
  联系人:朱立元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王利民
  经办律师:秦悦民、王利民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金毅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棣、金毅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的设立及其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2011年6月7日证监许可【2011】884号文批准设立。
  (二)基金类型、运作方式及基金存续期限
  基金类型:股票型基金
  运作方式:上市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三)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3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
  自2011年8月1日到2011年8月26日,本基金同时对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进行发售(其中对机构投资者的发售仅在工作日进行)。
  如果在此期间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四)募集方式
  本基金将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场外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发售,场内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发售,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尚未取得相应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后,代理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在募集期内,基金投资者可对本基金进行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本基金的具体发售方式和发售机构见发售公告。
  基金销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基金份额。
  (五)募集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六)募集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场外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场内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发售,具体销售机构和联系方式,参见本基金的发售公告以及销售机构在当地以各类形式发布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他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七)募集规模
  本基金募集规模不设上限。
  (八)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
  自2011年8月1日到2011年8月26日,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具体募集方案以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基金认购事宜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发售公告。
  2、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参见本基金发售公告。
  3、认购限额
  (1)场外认购限额
  本基金场外认购的首次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下同),追加认购的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500元。各代销机构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首次最低认购金额和最低追加认购金额限制。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但认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不可以撤销。
  (2)场内认购限额
  在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的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1,000份,超过1,000份的须是1,000份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大不得超过99,999,000份。
  (3)本基金对单个账户的认购和持有基金份额不进行限制。
  (十)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售。
  2、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场外认购以金额申请,场内认购以份额申请。
  3、认购费率
  (1)场外认购费率
  本基金的场外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1%,且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场外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2)场内认购费率
  本基金的场内认购费率由销售机构参照场外认购费率执行。
  3、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4、认购份额的计算
  (1)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1+认购费率)
  或,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场外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1:某投资者在场外认购10万元本基金基金份额,其对应认购费率为1%,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5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100,000×1%/(1+1%)=990.10元
  净认购金额=100,000-990.10=99,009.90元
  认购份额=(99,009.90+50)/1.00=99,059.9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万元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者确认的基金份额为99,059.90份。
  (2)场内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认购价格为1.00元/份。场内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场内认购金额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例2:某投资者通过场内认购10万份本基金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50元,若会员单位设定的认购费率为1%,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金额=1.00×100,000×(1+1%)=101,000.00元
  认购费用=1.00×100,000×1%=1,000.00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50/1.00=50份
  认购份额总额=100,000+50=100,050份
  即投资者投资通过场内认购10万份本基金,需缴纳101,000元,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者经确认的基金份额为100,050份。
  (十一)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方法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在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认购确认
  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已经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对于T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基金管理人将在T+1日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但对申请有效性的确认仅代表确实接受了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认购份额的计算需由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结束后确认。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份额。
  (十二)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得动用。确认成功的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三)募集资金的保管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在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若基金合同未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募集支付之费用应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承担。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合同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三)上市交易的条件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基金申请在深交所上市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基金募集符合《基金法》的规定;
  2、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3、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4、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3个工作日发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上市前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 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 元人民币;
  5、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及其更新及其他有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与暂停、恢复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与暂停、恢复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基金应暂停上市: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连续20个工作日低于1000 人;
  2、基金总份额连续20个工作日低于2 亿份;
  3、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本基金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接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后,应立即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上市公告。
  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上市,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恢复上市公告。
  (八)终止上市交易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应终止上市交易: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况。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报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终止本基金的上市,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终止上市公告。
  (九)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基金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具体的销售网点和会员单位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应在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场内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视为下一个开放日的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场外申购。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场外赎回。
  本基金场内申购、赎回开始办理的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确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外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投资者办理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基金账户,办理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深圳证券账户;
  6、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基金管理人应在新原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T+1日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及时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因投资者未及时进行该查询而造成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场外申购的首次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500元。各代销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投资者已成功认购过本基金时则不受首次最低申购金额1,000元限制;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本基金场内申购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本基金的单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500份基金份额,且通过场内单笔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必须是整数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500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
  4、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500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因赎回、转换等原因导致其单个交易账户内剩余的基金份额低于500 份时,注册登记系统可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强制赎回处理。
  5、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率
  (1)场外申购费率
  本基金场外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2)场内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费率由基金代销机构参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3)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率
  (1)场外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按持有期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注:一年指365天,两年为730天
  (2)场内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固定为0.5%。
  (3)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申请人承担,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外申购和场内申购均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1+申购费率)
  或,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外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场内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例3: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在场外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1.2%,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5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00×1.2%/(1+1.2%)=1,185.77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1,185.77=98,814.23元
  申购份额=98,814.23/1.015=97,353.92份
  即投资者投资10万元在场外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5元,则可得到97,353.92份基金份额。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外赎回和场内赎回均采用份额赎回的方式,赎回金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4:某投资者持有本基金10万份基金份额60天后在场外赎回,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5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1.015=101,500元
  赎回费用=101,500×0.5%=507.50元
  赎回金额=101,500-507.50=100,992.50元
  即投资者持有本基金10万份基金份额60天后在场外赎回,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5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0,992.50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其中,通过场外方式进行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通过场内方式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计算所得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例5:如例3,某投资者通过场外申购10万元本基金,申购费率为1.2%,假定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15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97,353.92份,申购费用为1,185.77元。
  如果该投资者选择通过场内申购,则因场内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者申购所得份额为97,353份,不足1份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返还给投资者。计算方法如下:
  实际净申购金额=97,353×1.015=98,813.30元
  退款金额=100,000-98,813.30-1,185.77=0.93元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来计算,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1、本基金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3、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于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对于场内赎回部分,当日未获受理的场内赎回将自动撤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业务规则变更时,依其最新业务规则处理。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应当在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除上述第(5)项情形外,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2、在以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除非发生巨额赎回,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一)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转托管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本基金在募集期内不得办理系统内转托管。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或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须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有关规定。
  2、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本基金处于募集期内、权益分派期间或处于质押、冻结状态时,不得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3)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深证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三)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除非法律法规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四)基金份额的质押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可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被动的指数化投资管理,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以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为主要投资对象,为更好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其他股票(非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新股(首次发行或增发等)、债券、现金等其他金融工具。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其他股票、新股、债券、现金等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5%-10%,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指数化投资具有低成本、管理透明及分散化程度高等优点,能稳定地获得与标的指数相近的回报。本基金遵循指数化投资理念,采用全复制的被动投资策略构建投资组合,为投资者提供一个有效的指数化投资工具,力争使投资者充分分享中国经济增长和证券市场发展的成果。
  (四)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深证300价格指数。
  深证300价格指数(简称“深证300P”,当前代码为399007)是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委托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市场指数,指数成份股包括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市值占比最高、成交最活跃的300只A股股票,选样范围覆盖深市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充分反映深市多层次资本市场的特点,适合作为指数基金的跟踪标的。
  (五)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被动式股票指数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标的指数的方法跟踪标的指数,即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若因特殊情况(如市场流动性不足、个别成份股被限制投资、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等)导致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基金可能不能按照成份股权重持有成份股,基金管理人将采用合理方法替代等指数投资技术适当调整基金投资组合,以达到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基金管理人将对成份股的流动性进行分析,如发现流动性欠佳的个股将可能采用合理方法寻求替代。由于受到各项持股比例限制,基金可能不能按照成份股权重持有成份股,基金将会采用合理方法寻求替代。
  正常情况下,本基金力求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5%,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4%。当预期指数成份股或权重调整和成份股将发生分红、配股、增发等行为时,或者因市场因素影响或法律法规限制等特殊情况导致基金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的投资组合进行适当调整,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要,本基金投资于期限在一年期以下的国家债券、央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目的是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有效利用基金资产;同时,本基金也将适当参与债券配售,提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收益。
  (六)投资管理
  1、投资决策依据
  (1)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标的指数编制、调整等相关规定;
  (3)对证券市场发展趋势的研究与判断。
  2、投资决策体系
  本基金管理人实行三级决策体系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三级决策体系的责任主体是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协调小组和基金经理。决策管理的原则是集体决策、分层授权、职责明确和运作规范。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投资协调小组是基金投资的协调机构和中间桥梁,投资协调小组由基金投资部、被动投资部、研究发展部、固定收益部的负责人及业务骨干组成。基金经理是基金运作的直接管理人。
  3、投资管理程序
  研究支持、投资决策、组合构建、交易、评估、组合维护的有机配合共同构成了本基金的投资管理程序。严格的投资管理程序可以保证投资理念的正确执行,避免重大风险的发生。
  (1)研究支持:被动投资部依托公司整体研究平台,整合外部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开展标的指数跟踪,通过对成份股公司行为等相关信息的搜集与分析,进行基金资产流动性分析、跟踪误差及其归因分析等工作,作为基金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2)投资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被动投资部金融工程小组提供的研究报告,定期召开或遇重大事项时召开投资决策会议,决策相关事项。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每日进行基金投资管理的日常决策。
  (3)组合构建:根据标的指数情况,结合研究支持,基金经理以完全复制标的指数成份股权重的方式来构建组合。在追求跟踪误差和偏离度最小化的前提下,基金经理将采取适当的方法,以降低买入成本、控制投资风险。
  (4)交易执行:集中交易部负责具体的交易执行,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责。
  (5)绩效评估:风险管理部定期和不定期对投资组合的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进行跟踪和评估,并对风险隐患提出预警。绩效评估能够确认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组合误差的来源及投资策略成功与否,基金经理可以据此检讨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6)组合监控与调整:基金经理将跟踪标的指数变动,结合成份股基本面情况、成份股公司行为、流动性状况、基金申购和赎回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组合投资绩效评估的结果,采取适当的跟踪技术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密切跟踪标的指数。
  (7)合规监察:合规监察稽核部对整个投资管理流程进行实时监控。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对上述投资管理程序做出调整,并在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七)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95%×深证300价格指数收益率+5%×商业银行税后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如果深证300价格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深证300价格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深证300价格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上出现其他更合适投资的指数作为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在充分考虑持有人利益及履行适当程序的前提下,更换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依据市场代表性、流动性、与原标的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并相应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属于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基金品种,其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九)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3)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3、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述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行相应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一)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开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2、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有交易的最近交易日所采用的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3、权证估值
  (1)配股权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类同权证处理方式的,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2)认沽/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未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应付利息。
  5、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1-5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国家最新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3、关于差错处理,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原因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差错的责任人(“差错责任方”)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①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②差错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因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③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④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⑤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并有权要求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责任方追偿。
  ⑥如果差错责任方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差错责任方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①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②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③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④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⑤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6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本期利润是指基金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基金本期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采用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部分的孰低数。
  (二)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可自行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选择红利再投资的,现金红利则按分红实施日(具体以基金分红公告为准)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现金分红的方式,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12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20%。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三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4、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分红实施日(具体以基金分红公告为准)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资产的资金汇划费用;
  8、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指数使用费;
  9、基金上市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1%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指数使用费
  根据基金管理人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本基金标的指数的使用费年费率为0.02%。通常情况下,指数使用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2%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计提的指数使用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指数使用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季支付。指数使用费收取下限为每季度5万元(基金合同生效当季按实际计提金额收取,不设下限)。指数使用费的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季初10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如与指数编制方的指数使用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支付方式等发生变更,按照变更后的费率、支付方式执行。
  (4)本条第(一)款第3 至第10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2、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六章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申购费、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九章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费率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原则另行制定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上述费率或收费方式。上述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调整后的上述费率还应在最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一)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2日内公告。
  3、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3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份额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包括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的住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的住所和基金上市交易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者也可直接在基金管理人的网站查阅信息披露文件。
  十八、风险揭示
  (一)投资组合的风险
  投资组合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的风险,本基金的市场风险来源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股票资产与债券资产市场价格的波动。影响股票与债券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多种风险因素: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受到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影响,也呈现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上市公司的股票与债券,其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股票与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4)通货膨胀风险
  基金持有人的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如果发生通货膨胀,现金的购买力会下降,从而影响基金的实际收益。
  (5)汇率风险
  汇率的变化可能对国民经济不同部门造成不同的影响,从而导致本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业绩及其股票价格。
  (6)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受多种因素影响。如果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本基金可通过分散化投资减少这种非系统性风险,但并不能完全消除该种风险。
  (7)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8)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2、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3、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由于本基金出现投资者大额赎回,致使本基金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基金赎回支付的要求所引致的风险。
  (二)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3、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目标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目标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1)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误差。
  (2)由于目标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目标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化,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误差。
  (3)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新股收益将导致基金收益率超过目标指数收益率,产生跟踪误差。
  (4)由于成份股停牌、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担冲击成本而产生跟踪误差。
  (5)由于基金应对日常赎回保留的少量现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存在,使基金投资组合与目标指数产生跟踪误差。
  (6)其他因素产生的跟踪误差。如未来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的卖空、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成的指数跟踪误差;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等。
  4、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尽管可能性很小,但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出现变更目标指数的情形,本基金将变更目标指数。基于原目标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将与新的目标指数保持一致,投资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5、基金份额的折/溢价交易风险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与其基金份额净值之间可能发生偏离并出现折/溢价交易的风险。
  (三)管理风险
  1、管理风险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这种风险可能表现在基金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例如资产配置、类属配置不能符合基金合同的要求,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目标;也可能表现在个券个股的选择不能符合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投资目标等。
  2、新产品创新带来的风险
  随着中国证券市场与国际市场的接轨,各种国外的投资工具也逐步引入,这些新的投资工具在为基金资产保值增值的同时,也会产生一些新的投资风险,例如可转换债券带来的转股风险,利率期货带来的期货投资风险等。同时,基金管理人可能因为对这些新的投资产品的不熟悉而发生投资错误,产生投资风险。
  (四)合规性风险
  指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要求而带来的风险。
  (五)操作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六)其他风险
  1、现金管理风险
  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特殊要求,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付赎回的需求,在管理现金头寸时,有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和现金过多而带来的机会成本风险。此外,本基金也可能由于向投资者分红而面临现金不足的风险。
  2、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注册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3、大额赎回风险
  本基金是一开放式基金,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而不断变化,若是由于投资者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赎回目标ETF以及抛售债券和股票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4、顺延或暂停赎回风险
  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基金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可能会遇到部分顺延赎回或暂停赎回等风险。
  5、其他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销售代理机构销售。但是,本基金并不是销售代理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销售代理机构担保或者背书,销售代理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以及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单元保证金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详见附件一。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详见附件二。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持有人注册与过户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委托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登记服务。基金注册登记机构配备先进、高效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投资人办理基金账户、汇总和存储基金的所有申购与赎回信息,及时准确地对基金投资人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进行确认、进行收益分配和结转基金份额、清算以及基金份额的登记,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持有人投资记录邮寄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记录邮寄服务包括季度对账单和年度对账单。在从销售机构获取准确的邮政地址和邮政编码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在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季度有交易的投资人寄出季度对账单;在每年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向持有本基金的所有投资人寄送年度对账单。
  (三)基金收益分配申购基金份额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本基金收益以基金份额形式进行分配,该持有人当期分配所得基金收益将按分红实施日(具体以届时的基金分红公告为准)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基金份额,且不收取任何申购费用。
  (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可为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人可通过固定的渠道,采用定期定额的方式申购基金份额,该定期定额申购计划不受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具体实施方法以业务规则为准。
  (五)基金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开通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的开放式基金可以与本基金之间的基金转换业务(另行公告)。
  (六)基金电子交易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电子交易业务。
  1.个人投资者电子交易业务的资金结算模式包括“自动扣款模式”和“主动划款模式”两种,其中支持“自动扣款模式”的结算渠道有:农行委托扣款、招行直付通、建行e付通、银基通(工商银行、浦发银行、民生银行、兴业银行上海分行)、天天盈(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光大银行、兴业银行、民生银行、浦东发展银行);支持“主动划款模式”的结算渠道有:农行网上直销、交行网上直销、银联通(兴业银行、中信银行、浙商银行、温州商行、南京银行、杭州商行、上海农商行)。本公司为上述结算方式的客户提供的交易服务内容具体如下:
  注:●表示已开通服务;-表示暂未开通服务
  2.华安“机构电子直销”业务的指定资金结算银行账户的开户银行可为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民生银行、兴业银行。
  欲了解更多详情,可登录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或拨打华安客户服务热线(40088-50099)。
  (七)基金电子查询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手机网站(***)和客户服务热线(40088-50099)向所有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网上和电话查询服务。
  (八)预约交易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平台已开通网上预约交易业务。预约交易业务是指投资者在网上预先设定交易委托成立的条件,当条件满足后交易委托自动生效的一种交易方式。预约交易的数额限制与日常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相同。投资者可以同时申请多笔预约交易。投资者可以撤销尚未生效的预约交易。投资者办理预约交易业务,须通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进行。
  (九)手机短信服务
  为更好服务投资者,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推出手机短信服务,投资者可通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申请开通此项功能。
  (十)资讯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投资者如果想要了解基金交易情况、账户开立情况、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
  互联网站及电子信箱
  网址:***
  手机网址:***
  电子信箱:service@huaan.com.cn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包括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的住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印件。
  二十四、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批准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文件
  2、基金合同
  3、法律意见书
  4、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5、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托管协议
  7、指数授权协议
  8、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的住所。
  (三)查阅方式: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7)遵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8)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和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9)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核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依据《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法律法规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因过错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因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9、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下同)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调低赎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实质性变化;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四)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五)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权益登记日;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达意见的提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六)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下同)。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4、直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意见的其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25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二)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至少35日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由大会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八)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九)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担任;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指定)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计票过程中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由大会召集人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进行计票。
  (十)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2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一)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单元保证金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附件二: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360号,新上海国际大厦38楼
  法定代表人: 李勍
  成立时间:1998年6月4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8】2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 肖钢
  成立时间:1983年10月3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伍佰叁拾捌亿叁仟玖佰壹拾陆万贰仟零玖元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本基金以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为主要投资对象,为更好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其他股票(非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新股(首次发行或增发等)、债券、现金等其他金融工具。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其他股票、新股、债券、现金等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5%-10%,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3)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述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行相应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为对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交易对手库由银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实力雄厚、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组成。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对手库的范围。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5)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对银行间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进行评估,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确定与各类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在具体的交易中,应尽力争取对基金有利的交易方式。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事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7)对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3、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1、2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本协议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并负责该账户的日常管理以及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基金管理人应派专人协助办理开户事宜。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对基金托管人给予积极配合和协助。
  (五)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议。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30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15年。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基金管理人应每开放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并以约定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除本协议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在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60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90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六、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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