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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瑞银景气行业证券投资基金2010年度报告摘要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1年03月25日 05:14 作者
    基金管理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送出日期:2011年03月25日
  §1 重要提示及目录
  1.1 重要提示
  §2 基金简介
  2.1 基金基本情况
  2.2 基金产品说明
  2.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4 信息披露方式
  §3 主要财务指标、基金净值表现及利润分配情况
  3.1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注:1、本期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本期利润为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2、对期末可供分配利润,采用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部分的孰低数(为期末余额,不是当期发生数)。
  3、以上所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例如基金申购赎回费、基金转换费等),计入费用后实际利润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3.2 基金净值表现
  3.2.1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注:1、本基金属于积极型股票—债券混合基金。在实际投资运作中,本基金的股票投资在基金资产中的占比将以75%为基准,根据股市、债市等类别资产的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的综合比较与判断进行调整,为此,综合基金资产配置与市场指数代表性等因素,本基金选用市场代表性较好的中信标普300 指数、中信标普全债指数和同业存款利率加权作为本基金的投资业绩评价基准。
  2、本基金对业绩比较基准采用每日再平衡的计算方法。
  3.2.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注: 截至本报告期末各项资产配置比例分别为股票投资占基金净值比例62.23%,权证投资占基金净值比例0%,债券投资占基金净值比例26.4%,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1年的政府债券占基金净值比例25.13%,符合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
  3.2.3 过去五年基金每年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3.3 过去三年基金的利润分配情况
  本基金过去三年未进行利润分配。
  §4 管理人报告
  4.1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经理情况
  4.1.1 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基金的经验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原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于2002年6月13日正式成立,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注册地深圳。公司是中国第一家外方持股比例达到49%的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司股东为国投信托有限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及瑞士银行股份有限公司(UBS AG)。公司拥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了有效的风险管理及控制架构,以“诚信、客户关注、包容性、社会责任”作为公司的企业文化。公司现有员工160人,其中95人具有硕士或博士学位。截止2010年12月底,公司管理14只基金,其中包括2只创新型分级基金。
  4.1.2 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小组)及基金经理助理简介
  注:任职日期和离任日期均指公司作出决定后正式对外公告之日。证券从业年限的计算标准遵从行业协会《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4.2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运作遵规守信情况的说明
  在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系列法规和《国投瑞银景气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本着恪守诚信、审慎勤勉,忠实尽职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在报告期内,基金的投资决策规范,基金运作合法合规,没有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4.3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公平交易情况的专项说明
  4.3.1 公平交易制度的执行情况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依据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的要求,建立完善了公平交易相关的系列制度,通过制度、流程和技术手段保证公平交易原则的实现,以确保本基金管理人旗下各投资组合在研究、决策、交易执行等各方面均得到公平对待,通过对投资交易行为的监控、分析评估和信息披露来加强对公平交易过程和结果的监督,形成了有效地公平交易体系。本报告期,本基金管理人各项公平交易制度流程均得到良好地贯彻执行,未发现存在违反公平交易原则的现象。
  4.3.2 本投资组合与其他投资风格相似的投资组合之间的业绩比较
  本报告期内,本公司未管理其他投资风格与本基金相似的投资组合,不存在投资风格相似的不同投资组合之间的业绩表现季度差异超过5%之情形。
  4.3.3 异常交易行为的专项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发现可能的异常交易行为。
  4.4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的投资策略和业绩表现的说明
  4.4.1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策略和运作分析
  2010年初,市场普遍预期政府开始进行宏观调控,并会进一步的出手紧缩政策,因此股票指数出现了较大幅度的下跌。二季度密集出台的地产紧缩新政成为引发市场恐慌的导火索,金融地产股带动股指再次持续下跌,年初市场的热点总体上以低碳、新能源、通信、电子和中小市值股票为主,而以金融、煤炭、地产和有色为代表的大部分周期类股票表现较弱,直到6月份才开始重新获得市场关注。7月份,市场预期政府下半年对房地产市场和流动性的紧缩政策有所放松,前期跌福较大的周期类股票出现了明显估值修复。8、9月两市出现了震荡相持的格局。10月份上证指数摆脱9月份的震荡走势,强劲反弹,周期类行业在流动性推动下明显上涨出现了估值修复行情。但央行在10月下旬出乎市场意料公布加息稳定通胀预期和资产价格。市场开始担忧四季度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会调整2011年货币政策转向稳健。继而,央行在十天内两次宣布存款准备金率上调,市场在确认货币政策的收紧后,股市在11月中旬展开调整。
  2010年A股市场的板块走势与估值的分化到达了淋漓尽致的境界。以消费医药科技为首的所谓代表未来经济转型方向的新产业板块不断创出新高,而代表传统经济增长核心的权重产业板块则估值重心不断下移。
  在基金的操作策略上,基金在全年保持了相对灵活的股票仓位,较好地回避了紧缩政策影响带来的市场下跌。二季度末在基金组合中增加了金融类资产、房地产、煤炭和钢铁等周期类股票,分享了周期性行业的估值修复。同时全年重点精选了大消费和新兴行业的个股获得了一定超额收益。
  2010年中国债券市场走势跌宕起伏,上半年,由于经济出现过热苗头,中国政府展开了主要针对房地产的宏观调控,债市走出一波小牛行情。进入下半年,调控政策有所放松,中国经济企稳回升,随之而来的是通胀压力迅速上升,央行两次加息、三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货币政策大幅收紧,债券市场收益率全面上行,债市呈现熊市格局。从全年来看,各债券品种仍然实现正收益,信用产品表现好于利率产品。2010年度本基金债券组合久期一直保持在较低水平以有效控制利率风险。
  4.4.2 报告期内基金的业绩表现
  截止报告期末,本基金份额净值为0.991元,本报告期份额净值增长率为3.26%,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为-7.53%,本期内基金净值增长率高于基准。在基金的操作策略上,基金在上半年保持了相对灵活的股票仓位,较好地回避了紧缩政策影响带来的市场下跌。下半年配置相对比较均衡,分享了周期性行业的估值修复,并重点精选了大消费和新兴行业的个股获得了一定超额收益。
  4.5 管理人对宏观经济、证券市场及行业走势的简要展望
  展望2011年,通胀和控制通胀是2011年决定A股市场走势的主题词。我们认为通胀在2011年大部分时间都将维持在较高的水平上,在通胀得到有效控制之前,A股市场总体上难以摆脱震荡走势,并且在CPI出现异常波动的时点上,通胀压力会给A股市场带来较大的冲击。另外2010年板块结构性估值失衡压力亟需释放,也是导致市场调整的主要动因之一。随着结构性高估值压力的释放,如果增长放缓,通胀得到控制,则周期性行业会迎来从悲观预期向历史均值回归的过程。2011年更多的将是相对均衡的配置策略和自下而上的个股选择。
  债券方面,在通胀压力未见缓解前,我们对债券市场仍维持相对谨慎的看法,待风险进一步释放后考虑拉长组合久期。
  4.6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估值程序等事项的说明
  本基金管理人从事基金估值业务的组织机构主要包括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估值小组及运营部。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估值政策进行评估,并对基金估值程序进行监督;估值小组负责跟踪现行估值政策、议定估值政策方案及特别估值程序的报告等事项,估值小组的成员包括运营部总监、估值核算员、基金经理或其他资产管理经理以及监察稽核部指定人员;运营部负责日常的基金资产的估值业务,执行基金估值政策,设立基金估值核算员岗位负责日常估值业务。基金管理人参与估值的相关成员均具有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和相关工作经历。
  本基金的日常估值程序由运营部基金估值核算员执行、运营部内部复核估值结果,并与托管银行的估值结果核对一致。基金估值政策的议定和修改采用集体讨论机制,基金经理作为估值小组成员,对本基金持仓证券的交易情况、信息披露情况保持应有的职业敏感,向估值小组提供估值参考信息,参与估值政策讨论。对需采用特别估值程序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及时启动特别估值程序,由估值小组讨论议定特别估值方案并与托管行沟通,在上报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审议后由运营部具体执行。
  本基金管理人参与估值流程各方之间不存在任何重大利益冲突,截止报告期末未与外部估值定价服务机构签约。
  4.7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利润分配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的本期已实现收益为206,484,899.92元,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31,170,609.21元。
  本报告期本基金未进行收益分配。
  §5 托管人报告
  5.1 报告期内本基金托管人遵规守信情况声明
  2010年度,中国光大银行在国投瑞银景气行业证券投资基金的托管过程中,严格遵守了《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相关实施准则、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的规定,依法安全托管了基金的全部资产,对国投瑞银景气行业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运作进行了全面的会计核算和应有的监督和提示,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了意见和建议。按规定如实、独立地向监管机构提交了本基金运作情况报告,没有发生任何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地履行了作为基金托管人所应尽的义务。
  5.2 托管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运作遵规守信、净值计算、利润分配等情况的说明
  2010年度,中国光大银行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相关实施准则、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投资运作、信息披露等行为进行了复核、监督,未发现基金管理人在投资运作、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基金费用开支等方面存在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该基金在运作中遵守了《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各重要方面由投资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及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5.3 托管人对本年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等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发表意见
  中国光大银行依法对基金管理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编制的“国投瑞银景气行业证券投资基金2010年年度报告”进行了复核,报告中相关财务指标、净值表现、收益分配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
  §6 审计报告
  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注册会计师为本基金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投资者可通过年度报告正文查看审计报告全文。
  §7 年度财务报表
  7.1 资产负债表
  会计主体:国投瑞银景气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报告截止日:2010年12月31日
  单位:人民币元
  注:截至2010年12月31日,基金份额净值0.9910元,基金份额总额3,456,817,316.17份。
  7.2 利润表
  会计主体:国投瑞银景气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0年01月01日-2010年12月31日
  单位:人民币元
  7.3 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变动表
  会计主体:国投瑞银景气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0年01月01日-2010年12月31日
  单位:人民币元
  报表附注为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本报告7.1至7.4财务报表由下列负责人签署:
  基金管理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
  尚健刘纯亮冯伟
  7.4 报表附注
  7.4.1 基金基本情况
  国投瑞银景气行业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28号文《关于同意国投瑞银景气行业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的核准向社会公开发行募集,基金合同于2004年4月29日正式生效,首次设立募集规模为2,195,838,983.26份基金份额。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登记人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国光大银行”)。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权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投资股票和债券的许可变动范围分别为75%~20%和20%~75%,其中基金股票部分主要投资于景气行业先锋股票,投资于这类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股票投资的80%。法律法规有新规定的,上述投资比例从其规定。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5%×同业存款利率+20%×中信标普全债指数+75%×中信标普300 指数。
  7.4.2 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
  本财务报表系按照中国财政部2006年2月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会计准则、其后颁布的应用指南、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统称“企业会计准则”)、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的《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中国证监会制定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3号《会计报表附注的编制及披露》和《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模板第3号<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及其他中国证监会颁布的相关规定编制。
  本财务报表以本基金持续经营为基础列报。
  7.4.3 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声明
  本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基金于2010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0年度的经营成果和净值变动情况。
  本财务报表以本基金持续经营为基础列报。
  7.4.4 本报告期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一致的说明
  本基金本期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与上年度可比期间相一致。
  7.4.5 会计差错更正的说明
  本基金本期无会计差错更正。
  7.4.6 税项
  1.印花税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2008年4月24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由原先的3‰调整为1‰;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2008年9月19日起,调整由出让方按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缴纳印花税,受让方不再征收,税率不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5]103号文《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因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而发生的股权转让,暂免征收印花税。
  2.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4]78号文《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继续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号文《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5]103号文《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3.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2]128号文《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对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及债券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债券发行企业及金融机构在向基金派发股息、红利收入及债券的利息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5]107号文《关于股息红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补充通知》的规定,自2005年6月13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分配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财税[2005]102号文规定,扣缴义务人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减按5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5]103号文《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7.4.7关联方关系
  注:于2010年度,并无与本基金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其他重大影响关系的关联方发生变化的情况。
  以下关联交易均在正常业务范围内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
  7.4.8 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关联方交易
  7.4.8.1 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的交易
  本基金于本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均未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交易。
  7.4.8.2 关联方报酬
  7.4.8.2.1 基金管理费
  单位:人民币元
  注: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1.50%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7.4.8.2.2 基金托管费
  单位:人民币元
  注: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7.4.8.3 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本基金于本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未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7.4.8.4 各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7.4.8.4.1 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于本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均未持有本基金份额。
  7.4.8.4.2 报告期末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本基金的其他关联方于本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均未持有本基金份额。
  7.4.8.5 由关联方保管的银行存款余额及当期产生的利息收入
  单位:人民币元
  7.4.8.6 本基金在承销期内参与关联方承销证券的情况
  本基金于本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均未在承销期内参与关联方承销证券。
  7.4.8.7 其他关联交易事项的说明
  本基金于本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均无其他关联交易事项。
  7.4.9 期末(2010年12月31日)本基金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7.4.9.1 因认购新发/增发证券而于期末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7.4.9.2 期末持有的暂时停牌股票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7.4.9.3 期末债券正回购交易中作为抵押的债券
  7.4.9.3.1 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
  本基金于本期末未持有从事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交易中作为抵押的债券。
  7.4.9.3.2 交易所市场债券正回购
  本基金于本期末未持有从事交易所市场债券正回购交易中作为抵押的债券。
  7.4.10 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本财务报表已于2011年3月22日经本基金管理人批准。
  截至资产负债表日,本基金无需要说明的其他重要事项。
  §8 投资组合报告
  8.1 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8.2 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8.3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注:投资者欲了解本报告期末基金投资的所有股票明细,应阅读登载于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的年度报告正文
  8.4 报告期内股票投资组合的重大变动
  8.4.1 累计买入金额超出期初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注:“买入金额”按买卖成交金额(成交单价乘以成交数量)填列,不考虑相关交易费用。
  8.4.2 累计卖出金额超出期初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注: “卖出金额”按买卖成交金额(成交单价乘以成交数量)填列,不考虑相关交易费用。
  8.4.3 买入股票的成本总额及卖出股票的收入总额
  单位:人民币元
  注:买入股票成本”、“卖出股票收入”均按买卖成交金额(成交单价乘以成交数量)填列,不考虑相关交易费用。
  8.5 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8.6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8.7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8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期末未持有权证。
  8.9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8.9.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发行主体本期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也未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8.9.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均属于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内的股票。
  8.9.3 期末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8.9.4 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8.9.5 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8.9.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本基金本期未投资托管行股票、未投资控股股东主承销的证券,未从二级市场主动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附送的权证,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未违反相关法规或本基金管理公司的规定。
  §9 基金份额持有人信息
  9.1 期末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及持有人结构
  份额单位:份
  9.2 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开放式基金的情况
  §10 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
  单位:份
  §11 重大事件揭示
  11.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报告期内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1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
  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无重大人事变动。
  11.3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报告期内无涉及本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事项。
  11.4 基金投资策略的改变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策略未发生变化。
  11.5 为基金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基金未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已为本基金连续提供审计服务7年。报告期内应支付给该事务所的报酬为120,000.00元。
  11.6 管理人、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受稽查或处罚的情况
  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未受监管部门稽查或处罚。
  11.7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的有关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注:1、本基金管理人在租用证券机构交易单元上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将证券经营机构的注册资本、研究水平、财务状况、经营状况、经营行为以及通讯交易条件作为基金专用交易单元的选择标准,由研究部、投资部及交易部对券商进行考评并提出交易单元租用及更换方案。根据董事会授权,由公司执行委员会批准。2、本报告期本基金未发生交易所权证交易。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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