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出日期:2011年1月24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
广发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简称 |
广发行业领先股票 |
基金主代码 |
270025 |
基金运作方式 |
契约型开放式 |
基金合同生效日 |
2010年11月23日 |
基金管理人名称 |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基金托管人名称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依据 |
《广发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广发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
2011年1月26日 |
注:投资者范围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2.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者办理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或基金转换时除外)。具体请参照各销售网点的规定。
3.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指投资人通过本公司指定的基金销售机构提交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时间和扣款金额,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和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长期投资方式。
4. 基金销售机构
4.1 场外销售机构
4.1.1 直销机构
4.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投资者可到以下代销机构的营业网点申请开办基金定投并约定每期固定的投资金额,各代销机构基金定投的每期最低申购金额如下:
序号 代销机构 基金定投的每期最低申购金额(含)单位:元
1 中国建设银行 200
2 中国农业银行 300
3 中国银行 200
4 交通银行 100
5 招商银行 300
6 广东发展银行 200
7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300
8 上海银行 300
9 深圳发展银行 100
10 中国民生银行 200
11 中信银行 200
12 平安银行 200
13 北京银行 200
14 宁波银行 200
15 青岛银行 200
16 浙商银行 200
17 徽商银行 300
18 渤海银行 200
19 东莞银行 200
20 广发证券 200
21 广发华福证券 200
22 申银万国证券 500
23 国泰君安证券 200
24 银河证券 100
25 中信建投证券 200
26 国信证券 500
27 招商证券 300
28 华泰证券 300
29 长城证券 200
30 东北证券 200
31 东方证券 200
32 平安证券 200
33 海通证券 200
34 东吴证券 200
35 华泰联合证券 200
36 国盛证券 200
37 湘财证券 200
38 国联证券 500
39 国海证券 200
40 广州证券 200
41 第一创业证券 200
42 德邦证券 300
43 华安证券 300
44 中信万通证券 200
45 中原证券 100
46 万联证券 300
47 世纪证券 200
48 财富证券 300
49 安信证券 300
50 长江证券 300
51 恒泰证券 300
52 齐鲁证券 500
53 江海证券 200
54 华宝证券 200
55 华龙证券 100
56 信达证券 200
57 厦门证券 200
58 南京证券 500
59 华融证券 200
60 浙商证券 300
61 西南证券 200
4.2 场内销售机构
5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5.1本公告仅对广发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定投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2010年10月20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证券时报》上的《广发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或相关代销机构查阅《广发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广发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相关资料。
5.2在本基金开放申购前,本公司已从2010年11月24日起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等媒介公布每周周五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从2011年1月26日起,本公司将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客户服务电话和本公司网站等媒介公布上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敬请投资者留意。
6.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6.1投资者可到以上代销机构的营业网点申请开办基金定投业务并约定每期固定的投资金额,每期扣款最低金额以代销机构规定为准。本基金的定投业务办理的具体时间、流程以代销机构受理网点的安排和规定为准。
6.2代销机构的地址和联系方式等有关信息,请详见《广发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其他有关增加代销机构的公告。
6.3本公司将适时增加或调整代销机构,并及时公告。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定投并不等于零存整取,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也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本公司提醒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投资者投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
特此公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1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