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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0年12月31日 06:13 作者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0年11月9日证监许可[2010]1587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份额净值及交易价格可升可跌,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或卖出基金份额时,所得或会高于或低于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的积极管理风险以及本基金的其他特定风险等。本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低风险的品种,其长期平均的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和债券基金。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投资者购买本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一、绪言
  《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符学东
  成立日期:2003年4月3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42号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五十年或股东一致同意延长的其他期限
  电话:(021)38992839
  联系人:曾长兴
  股权结构:
  (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情况
  截止2010年12月1日,公司旗下共管理12只基金:国联安德盛稳健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国联安稳健混合”)、国联安德盛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国联安小盘精选混合”)、国联安德盛安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国联安安心成长混合”)、国联安德盛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国联安精选股票”)、国联安德盛优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国联安优势股票”)、国联安德盛红利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国联安红利股票”)、国联安德盛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国联安增利债券”)、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国联安双禧中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国联安双禧中证100指数分级”)、国联安信心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国联安信心增益债券”)、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上证大宗商品股票ETF”)以及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简称“国联安商品股票ETF联接”)。国联安稳健混合、国联安小盘精选混合和国联安安心成长混合是混合型基金。国联安精选股票、国联安优势股票、国联安红利股票和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是股票型基金,其中国联安精选股票主要投资于资金成本低、资本回报率高的、能够为股东创造价值的公司;国联安优势股票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四类竞争优势(资源优势、管理优势、渠道优势和技术优势)的公司;国联安红利股票主要投资于具有较高预期股息收益率的公司;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主要挖掘中国经济结构转型中涌现的投资主题,精选符合这些主题的个股进行投资。国联安增利债券和国联安信心增益债券为债券型基金。国联安双禧中证100指数分级为投资中证100指数的指数分级基金。上证大宗商品股票ETF为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国联安商品股票ETF联接为上证大宗商品股票ETF的联接基金。
  (三)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1)符学东先生,董事长,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中共党员。历任国家体制改革委员会分配司副处长,国泰证券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2)Andrew Douglas Eu(余义焜)先生, 副董事长,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怡富证券投资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分析员、投资经理、董事(地区业务)、JF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行政总裁。现任德盛安联资产管理亚太区行政总裁、董事、德盛安联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德盛安联资产管理公司董事、德盛安联资产管理日本公司董事、德盛安联资产管理卢森堡公司董事、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咨询委员会委员。
  (3)George Alan McKay先生, 董事,英国牛津A类等级标准(经济学和英文)。历任英国Save & Prosper 管理有限公司(富林明集团)董事,怡富资产管理公司(香港) 营运董事、常务董事,摩根富林明资产管理公司(香港) 常务董事,纽约银行梅隆公司 (原为梅隆国际投资管理公司) 执行董事。现担任德盛安联资产管理亚太区首席营运官。
  (4)许小松先生,董事,经济学博士。历任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研究所副所长、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经济学家、副总经理。现担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5)汪卫杰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会计师职称。1994年起进入金融行业,历任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主管、稽核部副总经理、资金计划部副总经理、长沙营业部总经理、财务总部总经理、深圳分公司总经理助理、计划财务总部总经理。现担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专职主任委员、子公司管理小组主任。
  (6)程静萍女士,独立董事,大专学历,高级经济师职称。历任上海市财政局副科长、副处长、处长、局长助理,上海市财政局、税务局副局长,上海市计划委员会、市物价局副主任兼局长,上海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展改革委员会副主任、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决策咨询委员会专职委员。现任上海市创业投资行业协会会长、上海银行独立董事、上海市宏观经济学会专家委员会主任。
  (7)王丽女士,独立董事,法学博士。德恒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全球合伙人,兼德恒海牙分所主任,德恒律师学院院长、教授,清华大学、北京大学研究生导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重组委员会第一届、第二届委员,劳动部企业年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专家,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执委、法律委员会委员。
  (8)Thilo Ketterer先生,独立董事,经济管理博士,德国注册会计师,历任德国NEXIA国际集团审计助理,Carl Zeiss Semiconductor Manufacturing Technologies(SMT)AG会计主管,以色列Microspec Technologies Inc.董事,罗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合伙集团驻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现任德国纽伦堡罗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合伙集团的合伙人。
  2、监事会成员
  (1)蒋忆明先生,监事会主席,会计师,博士。历任深圳宇康太阳能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君安证券公司经纪业务部副总经理、资金计划部副总经理、总经理、君安证券公司财务总监、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副总经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会计师。现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2)庄小慧女士,监事,法律硕士。历任Bell, Temple见习律师、McCague, Peacock, Borlack, McInnis & Lloyd大律师及事务律师助理、金杜律师事务所事务律师助理、瑞士再保险公司法律顾问。现任德盛安联资产管理(亚太)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3)陆康芸女士,职工监事,法学硕士。历任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法律顾问、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1)许小松先生,总经理,经济学博士。历任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研究所副所长、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经济学家、副总经理。
  (2)谢荣兴先生,督察长,高级会计师,上海市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历任上海万国证券公司黄埔营业部总经理、上海万国证券公司总经理助理、董事和交易总监、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董事、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济师、国泰君安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总裁。
  (3)王峰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历任渤海证券研究所金融工程部研究员、天同证券研究所金融创新部主管、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部产品主管、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总监、业务发展部总监、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4)周泉恭先生,副总经理,金融学博士。历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市分行科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基金托管部主管、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荷兰荷银梅隆环球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市场官。
  4、基金经理
  冯俊先生,经济学博士,曾任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研究主管、债券交易主管,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资产配置助理、宏观和债券研究员,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及基金经理。自2008年10月起加入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自2009年3月起任国联安德盛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0年6月起兼任国联安信心增益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同时兼任债券组合管理部总监。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基金投资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主管投资的副总经理、投资组合管理部负责人、固定收益业务负责人、研究部负责人及高级基金经理1-2人(根据需要)组成。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率。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分别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禁止行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三)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3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2日在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5、基金资产净值公告、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某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总额×10000;
  其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总额包括截至上一工作日(包括节假日)未结转份额。
  基金按日结转的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公式为:
  其中,Ri为最近第i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七日年化收益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3位。
  (2)《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 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截止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合同》生效至前一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前一日的7 日年化收益率。
  (3)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各级基金份额的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各级基金份额的的七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各级基金份额的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4)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8)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19)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0)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1)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2)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3)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5%的情形;
  (26)基金资产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0.5%;
  (27)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9、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四)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定期报告、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公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五)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十七、基金的风险揭示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在所有证券投资基金中,是风险相对较低的基金产品。在一般情况下,其风险与预期收益均低于债券型基金,也低于混合型基金与股票型基金。
  (一)市场风险
  金融市场价格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市场价格波动,从而影响基金收益。
  2、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利息收益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债券等证券,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3、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完整,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
  4、通货膨胀风险
  由于通货膨胀率提高,基金的实际投资价值会因此降低。
  5、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和回购等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和回购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少的收益率。
  6、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导致了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是开放式基金,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而不断变化,若是由于投资者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持有投资品种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具体表现为:1、当发生巨额申购时,本基金由于不能顺利买进,使得本基金的持仓比例被动地发生变化,可能导致行情上涨时不能实现预期的投资收益目标,影响基金的投资业绩;
  2、当发生巨额赎回时,如果市场流动性较差,本基金为了兑现持有人的赎回,必须以较高的代价卖出,从而影响基金的投资业绩。
  (四)其它风险
  1、技术风险
  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注册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3、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损。
  (五)特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基金收益受货币市场流动性及货币市场利率波动的影响较大,一方面,货币市场利率的波动影响基金的再投资收益,另一方面,在为应付基金赎回而卖出证券的情况下,证券交易量不足可能使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而货币市场利率的波动也会影响证券公允价值的变动及其交易价格的波动,从而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可能面临较高流动性风险以及货币市场利率波动的系统性风险。
  (六)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等代销机构代理销售,但是,基金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代销机构担保或者背书,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3、投资者购买本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4、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费率的除外;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变更基金类别;
  (7)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9)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的费率的前提下,设立新的基金份额级别,增加新的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或者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法律法规和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组织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位保证金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九、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5)在《基金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基金合同》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6)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7)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9)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0)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1)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2)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监管机构另有要求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法律法规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因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6、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7)遵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召开事由
  (1)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费率的除外;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变更基金类别;
  7)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9)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的费率的前提下,设立新的基金份额级别,增加新的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2、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表决意见提交的截止日以及收取方式等内容。
  4、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25 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二)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30天前提交召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①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②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2个工作日内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大会聘请的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6、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担任;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指定)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计票过程中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5)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但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当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召集人。
  8、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2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2、基金已实现收益
  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3、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份额类别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每日分配、按月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每月支付。投资者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者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者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
  (6)本基金收益每月集中结转一次。基金管理人正式运作基金资产不满一个月的,不结转。每月结转日,若投资者在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时,其累计收益为负值,则缩减投资者基金份额;其累计收益为正值,则增加投资者基金份额。若投资者赎回全部基金份额时,其对应收益将立即结清;若收益为负值,则从投资者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7)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5、基金收益公告和收益分配的实施
  本基金每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基金每月例行对上月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每月例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0.33%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0.10%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级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25%,对于由B级降级为A级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基金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日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A级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率。B级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01%,对于由A级升级为B级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基金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升级日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享受B级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率。各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证券交易费用、基金信息披露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会计师费、律师费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本基金费用。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率。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5、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1、投资方向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具体如下:
  1、现金;
  2、通知存款;
  3、短期融资券;
  4、剩余期限在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债券;
  5、剩余期限在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资产支持证券;
  6、1 年以内(含1 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7、期限在1 年以内(含1 年)的债券回购;
  8、期限在1 年以内(含1 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以下简称“央行票据”);
  9、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它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20天;
  2)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3)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20%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4)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5)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97天;
  6)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2)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级别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的信用级别。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级或相当于A-1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②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A、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B、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全部减持。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第3)、12)和13)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397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买卖其他证券投资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进行交易,通过交易上的安排人为降低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
  9)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达到或超过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其中,对于偏离程度达到或超过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参考成交价、市场利率等信息对投资组合进行价值重估,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的公允价值。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5)日每万份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某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总额×10000;
  其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总额包括截至上一工作日(包括节假日)未结转份额。
  基金按日结转的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公式为:
  其中,Ri为最近第i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七日年化收益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3位。
  2、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公告方式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2)《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 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截止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合同》生效至前一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前一日的7 日年化收益率。
  (3)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各级基金份额的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各级基金份额的的七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各级基金份额的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4)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5)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费率的除外;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变更基金类别;
  7)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9)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的费率的前提下,设立新的基金份额级别,增加新的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或者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法律法规和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组织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位保证金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1、《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均应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本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46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 符学东
  成立时间: 2003年4月3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42号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五十年或股东一致同意延长的其他期限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北京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成立日期:1992年10月19日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0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39.15亿元人民币
  经营期限:永久存续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的监督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具体如下:
  (1)现金;
  (2)通知存款;
  (3)短期融资券;
  (4)剩余期限在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债券;
  (5)剩余期限在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资产支持证券;
  (6)1 年以内(含1 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7)期限在1 年以内(含1 年)的债券回购;
  (8)期限在1 年以内(含1 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以下简称“央行票据”);
  (9)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它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托管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对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其中对于基金的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基金托管人通过审核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进行监督。对于基金的证券交易所市场投资,基金托管人在每个交易日对交易数据完成核算后进行监督。
  2、对投融资比例的监督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20天;
  (2)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3)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20%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4)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5)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97天;
  (6)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2)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级别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的信用级别。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级或相当于A-1级的短期信用级别。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2)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全部减持。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第3、12和13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投资符合基金合同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基金托管人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基金的融资进行监督。
  3、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的监督
  按照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财产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397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买卖其他证券投资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将基金财产用于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2)承销证券;
  (3)从事使基金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进行交易,通过交易上的安排人为降低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
  (9)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率。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分别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禁止行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三)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3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2日在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5、基金资产净值公告、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某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总额×10000;
  其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总额包括截至上一工作日(包括节假日)未结转份额。
  基金按日结转的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公式为:
  其中,Ri为最近第i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七日年化收益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3位。
  (2)《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 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截止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合同》生效至前一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前一日的7 日年化收益率。
  (3)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各级基金份额的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各级基金份额的的七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各级基金份额的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4)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8)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19)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0)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1)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2)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3)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5%的情形;
  (26)基金资产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0.5%;
  (27)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9、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四)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定期报告、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公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五)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十七、基金的风险揭示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在所有证券投资基金中,是风险相对较低的基金产品。在一般情况下,其风险与预期收益均低于债券型基金,也低于混合型基金与股票型基金。
  (一)市场风险
  金融市场价格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市场价格波动,从而影响基金收益。
  2、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利息收益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债券等证券,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3、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完整,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
  4、通货膨胀风险
  由于通货膨胀率提高,基金的实际投资价值会因此降低。
  5、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和回购等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和回购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少的收益率。
  6、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导致了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是开放式基金,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而不断变化,若是由于投资者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持有投资品种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具体表现为:1、当发生巨额申购时,本基金由于不能顺利买进,使得本基金的持仓比例被动地发生变化,可能导致行情上涨时不能实现预期的投资收益目标,影响基金的投资业绩;
  2、当发生巨额赎回时,如果市场流动性较差,本基金为了兑现持有人的赎回,必须以较高的代价卖出,从而影响基金的投资业绩。
  (四)其它风险
  1、技术风险
  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注册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3、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损。
  (五)特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基金收益受货币市场流动性及货币市场利率波动的影响较大,一方面,货币市场利率的波动影响基金的再投资收益,另一方面,在为应付基金赎回而卖出证券的情况下,证券交易量不足可能使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而货币市场利率的波动也会影响证券公允价值的变动及其交易价格的波动,从而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可能面临较高流动性风险以及货币市场利率波动的系统性风险。
  (六)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等代销机构代理销售,但是,基金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代销机构担保或者背书,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3、投资者购买本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4、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费率的除外;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变更基金类别;
  (7)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9)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的费率的前提下,设立新的基金份额级别,增加新的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或者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法律法规和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组织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位保证金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九、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5)在《基金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基金合同》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6)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7)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9)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0)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1)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2)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监管机构另有要求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法律法规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因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6、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7)遵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召开事由
  (1)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费率的除外;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变更基金类别;
  7)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9)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的费率的前提下,设立新的基金份额级别,增加新的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2、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表决意见提交的截止日以及收取方式等内容。
  4、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25 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二)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30天前提交召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①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②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2个工作日内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大会聘请的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6、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担任;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指定)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计票过程中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5)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但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当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召集人。
  8、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2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2、基金已实现收益
  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3、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份额类别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每日分配、按月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每月支付。投资者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者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者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
  (6)本基金收益每月集中结转一次。基金管理人正式运作基金资产不满一个月的,不结转。每月结转日,若投资者在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时,其累计收益为负值,则缩减投资者基金份额;其累计收益为正值,则增加投资者基金份额。若投资者赎回全部基金份额时,其对应收益将立即结清;若收益为负值,则从投资者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7)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5、基金收益公告和收益分配的实施
  本基金每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基金每月例行对上月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每月例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0.33%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0.10%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级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25%,对于由B级降级为A级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基金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日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A级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率。B级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01%,对于由A级升级为B级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基金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升级日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享受B级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率。各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证券交易费用、基金信息披露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会计师费、律师费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本基金费用。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率。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5、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1、投资方向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具体如下:
  1、现金;
  2、通知存款;
  3、短期融资券;
  4、剩余期限在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债券;
  5、剩余期限在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资产支持证券;
  6、1 年以内(含1 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7、期限在1 年以内(含1 年)的债券回购;
  8、期限在1 年以内(含1 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以下简称“央行票据”);
  9、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它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20天;
  2)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3)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20%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4)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5)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97天;
  6)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2)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级别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的信用级别。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级或相当于A-1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②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A、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B、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全部减持。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第3)、12)和13)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397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买卖其他证券投资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进行交易,通过交易上的安排人为降低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
  9)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达到或超过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其中,对于偏离程度达到或超过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参考成交价、市场利率等信息对投资组合进行价值重估,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的公允价值。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5)日每万份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某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总额×10000;
  其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总额包括截至上一工作日(包括节假日)未结转份额。
  基金按日结转的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公式为:
  其中,Ri为最近第i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七日年化收益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3位。
  2、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公告方式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2)《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 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截止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合同》生效至前一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前一日的7 日年化收益率。
  (3)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各级基金份额的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各级基金份额的的七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各级基金份额的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4)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5)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费率的除外;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变更基金类别;
  7)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9)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的费率的前提下,设立新的基金份额级别,增加新的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或者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法律法规和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组织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位保证金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1、《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均应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本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46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 符学东
  成立时间: 2003年4月3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42号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五十年或股东一致同意延长的其他期限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北京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成立日期:1992年10月19日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0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39.15亿元人民币
  经营期限:永久存续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的监督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具体如下:
  (1)现金;
  (2)通知存款;
  (3)短期融资券;
  (4)剩余期限在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债券;
  (5)剩余期限在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资产支持证券;
  (6)1 年以内(含1 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7)期限在1 年以内(含1 年)的债券回购;
  (8)期限在1 年以内(含1 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以下简称“央行票据”);
  (9)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它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托管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对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其中对于基金的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基金托管人通过审核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进行监督。对于基金的证券交易所市场投资,基金托管人在每个交易日对交易数据完成核算后进行监督。
  2、对投融资比例的监督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20天;
  (2)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3)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20%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4)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5)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97天;
  (6)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2)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级别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的信用级别。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级或相当于A-1级的短期信用级别。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2)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全部减持。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第3、12和13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投资符合基金合同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基金托管人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基金的融资进行监督。
  3、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的监督
  按照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财产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397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买卖其他证券投资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将基金财产用于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2)承销证券;
  (3)从事使基金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进行交易,通过交易上的安排人为降低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
  (9)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风险控制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的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于每季度前五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名单,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6、基金托管人的其他监督事项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的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若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需登载本基金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销售办法》等相关法规编制本基金业绩表现,并及时提交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按照《销售办法》第二十一条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复核。
  7、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违规时的处理方式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其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以及其他履行基金托管人监督职责的行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违规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有权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相关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本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规定安全保管本基金的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协议的规定开设基金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催收,因基金应收资产未及时到账给基金造成的损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证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结束,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基金募集结束,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属于本基金资产的全部有效认购资金划入托管专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金额相一致。基金托管人收到有效认购资金当日应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基金资产接收报告,并及时将资金到账凭证传真给基金管理人,双方进行账务处理。
  (4)基金募集期届满且未能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基金管理人负责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负责按相关规定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托管专户。本基金因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等活动而开立其他银行存款账户的,基金托管人负责按相关规定开立此类账户,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所需资料、定期存款投资的相关证明文件正本以及其他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基金银行账户的资金划付。
  (2)基金的银行账户印章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本基金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以本基金和基金托管人联名的名义开立证券账户,该账户用于本基金证券投资的交割和存管。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证券账户的开立事宜,并对证券账户业务发生情况根据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发送数据进行如实记录。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该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券账户卡原件。
  (5)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银行间债券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以及客户服务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其它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而需要开立的其它账户,可以根据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为基金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7、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证监会《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就货币市场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签订书面协议。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由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总体合作协议,并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并加盖本基金章和基金管理人公章。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明确存款的类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对账方式、支取方式、账户管理等细则。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定期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办理基金投资定期存款的开户、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需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持授权委托书共同全程办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还要将授权委托书的复印件交由对方备份。基金管理人上述事项授权人员与基金管理人负责洽谈存款事宜并签订定期存款协议的人员不能为同一人。
  基金所投资定期存款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货币市场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对的真实、准确。
  8、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也可以存入中登公司及其他有权保管机构的代保管库中。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9、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投资有关的各类合同并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于完成签署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后,及时将该合同以专人或专门快递的方式送达基金托管人。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余额。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的日已实现收益,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本基金每工作日公告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基金收益公告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
  七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精确到0.001%,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某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总额×10000;
  其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总额包括截至上一工作日(包括节假日)未结转份额。
  基金按日结转的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公式为
  其中,Ri为最近第i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七日年化收益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3位。
  2、复核程序
  本基金的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披露。用于公开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等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和计算后,以书面形式传真报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协议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与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传真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季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季度最后一个交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季度最后一个交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电子数据应于下月3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3、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协议的规定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应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给予补偿。保管期限为15 年。
  为基金托管人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职责之目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应当提供任何必要的协助。
  (七)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应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在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托管协议的变更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2、发生以下情况,本协议终止: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它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它基金管理人接管其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基金合同或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持有人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委托注册登记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登记服务。基金注册登记人配备安全、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账户、基金份额的登记、管理、托管与转托管,股东名册的管理,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二)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及定期对帐单服务
  1、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2、定期对账单服务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可利用直销网点或代理销售网点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具体方法另行公告。
  (四)客户服务中心
  客服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7×24小时基金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投资者可以通过电话(021-38784766,400-700-0365)、邮件(customer.service@gtja-allianz.com)、网上留言、书信等主要投诉受理渠道对基金管理人的工作提出投诉和建议,客户服务人员会及时地进行处理
  (五)网络服务
  公司网站可为为客户提供下列服务:信息定制、在线账户查询、信息下载、专家在线咨询、举办网上活动等。投资者如果想了解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可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021-38784766、400-700-0365(免长途话费)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进行咨询和查询。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机构设置、职能划分可能会发生变化,但不会影响本基金的投资理念、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运作。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网点的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投资者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对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四、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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