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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银安盛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0年12月11日 06:01 作者
    1 公告基本信息
  注: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2 基金募集情况
  注: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基金合同生效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信息披露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3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及其配套文件及中国证监会基金部函【2009】636号《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创业板上市证券的说明》的相关规定,以及《浦银安盛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关于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范围、资产配置比例和风险收益特征的规定,本基金将参与创业板上市的股票和可转换债券的投资,并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公司制度流程进行投资决策和风险管理。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到销售机构的网点进行交易确认单的查询和打印,也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或客户服务电话(400-8828-999或021-3307-9999)查询交易确认情况。
  (3)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起开始办理。在确定了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的日期后,本基金管理人将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前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予以披露。
  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于投资前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提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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