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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弘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0年11月20日 04:57 作者
    [重要提示]
  1、天弘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1514号文批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核准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工商银行”),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添利A、添利B两级份额,两者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2∶1。添利A和添利B的收益计算与运作方式不同,其中,添利A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3个月开放一次;添利B封闭运作并上市交易,封闭期为5年,本基金在扣除添利A的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添利B享有,亏损以添利B的资产净值为限由添利B承担。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本基金将不再进行基金份额分级。
  4、添利A、添利B将分别通过各自发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独立进行公开发售,两级份额的发售方式与发售机构不尽相同。添利A的发售机构为本公司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添利B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其中,场外发售机构包括本公司直销网点和指定代销机构,场内发售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5、添利A的认购代码为164207,添利B的认购代码为150027。
  6、添利A、添利B的发售期均为自2010年11月25日至2010年12月8日止。
  7、本基金的发售规模上限为30亿元(不含认购资金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下同),其中,添利A的发售规模上限为20亿元,添利B的发售规模上限为10亿元。基金发售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以添利B的最终发售规模为基准,在不超过2倍添利B的最终发售规模范围内,对添利A的有效认购申请进行确认。具体规模控制措施详见本《发售公告》。
  8、添利A、添利B均不收取认购费。
  9、本基金的发售对象包括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10、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参与添利A或添利B中的某一级份额的认购,也可同时参与添利A和添利B的认购,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投资者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者应有权自行支配,不存在任何法律上、合约上或其他障碍。
  11、投资者欲认购添利A或者通过场外认购添利B,须开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已经有该类账户的投资者不须另行开立。募集期内,本公司直销网点和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同时为投资者办理添利A和添利B场外认购的开户和认购手续;投资者欲通过场内认购添利B,应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已经有该类账户的投资者不须另行开立。募集期内,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可同时为投资者办理添利B场内认购的开户和认购手续。
  12、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符合基金上市交易条件的,添利B的基金份额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添利B上市交易的有关事项将另行公告。
  13、添利A在代销机构的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本公司直销网点的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14、添利B场外认购在代销机构的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本公司直销网点的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各场外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添利B场内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1,000份,超过1,000份的须是1,000份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高不得超过99,999,000份。
  15、添利A、添利B的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各自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本基金添利A、添利B独立发售,两者的募集截止时间可能不同。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规则,如果添利B先于添利A结束募集,在添利B募集截止后即启动对添利B认购申请的确认,认购申请经确认后,添利B的认购资金其后产生的利息将归入基金财产。
  16、销售机构对投资者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了认购申请,认购申请成功与否及其确认情况应以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投资者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第2个工作日起到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确认情况和认购的基金份额。
  17、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阅读2010年11月20日刊登在《证券时报》和2010年11月22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的《天弘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了解本公司的详细情况和本基金发售的相关事宜。
  18、各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以及开户、认购等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向各销售机构咨询。未开设销售网点的地方的投资者,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022)83310988、400-710-9999咨询购买事宜。
  19、在募集期间,如出现增加发售机构的情形,本公司将及时公告。
  20、本公司可综合各种情况对本基金的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
  21、本发售公告中未明确指明仅适用于“场内认购”或“场外认购”的相关内容,对于“场内认购”、“场外认购”均适用。
  22、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投资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的投资以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证券品种为主,辅助参与一级市场新股或增发新股的申购等。本基金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证券品种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对非债券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再投资风险、购买力风险、流动性风险等),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合规风险和本基金特有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另外,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本基金经过基金份额分级后,添利A的特有风险包括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开放日的赎回风险、基金的收益分配、极端情形下的损失风险、基金转型后风险收益特征变化风险等;添利B的特有风险包括杠杆机制风险、利率风险、份额配比变化风险、杠杆率变动风险、上市交易风险、折/溢价交易风险、基金的收益分配、基金转型后风险收益特征变化风险等。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低风险的基金品种,其风险收益预期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本基金经过基金份额分级后,添利A为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添利B为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基金份额。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本基金代销机构名单详见本《发售公告》以及其他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注意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基金份额上市交易价格波动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一、基金募集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及简称
  基金名称:天弘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天弘添利分级债券。
  (二)基金类型
  债券型
  (三)基金份额分级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添利A、添利B两级份额,两者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2∶1。添利A和添利B的收益计算与运作方式不同,其中,添利A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3个月开放一次;添利B封闭运作,封闭期为5年,本基金在扣除添利A的应计收益分配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添利B享有,亏损以添利B的资产净值为限由添利B承担。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将不再进行基金份额分级。
  (四)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添利A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3个月开放一次,添利B封闭运作并上市交易;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五)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六)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七)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八)募集方式
  添利A、添利B将分别通过各自发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独立进行公开发售,两级份额的发售方式与发售机构不尽相同。
  添利A的发售机构为本公司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添利A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添利A的认购代码为164207。
  添利B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其中,场外发售机构包括本公司直销网点和指定代销机构,场外发售的添利B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场内发售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场内发售的添利B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添利B的认购代码为150027。
  投资者可参与添利A或添利B中的某一级份额的认购,也可同时参与添利A和添利B的认购。在募集期内,基金投资者可分别对添利A、添利B进行多次认购,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九)募集规模限制及控制措施
  本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本基金的发售规模上限为30亿元(不含认购资金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下同),其中,添利A的发售规模上限为20亿元,添利B的发售规模上限为10亿元。
  基金发售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以添利B的最终发售规模为基准,在不超过2倍添利B的最终发售规模范围内,对添利A的有效认购申请进行确认。
  1、添利B的发售规模控制措施
  募集期内,若在当日添利B的认购申请(包括场外与场内)经确认后的累计发售规模接近、达到或超过10亿元时,基金管理人将于次日在公司网站和指定媒体上公告自即日起停止添利B的认购(包括场外和场内)业务。认购期内添利B的有效认购申请的总金额(包括场内与场外)若超过10 亿元,则对最后一个认购日的有效认购申请采用“末日比例配售原则”给予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末日(T日)比例确认的计算公式如下:
  T日添利B的认购申请确认比例=(10亿元-T日以前添利B的有效认购申请金额)/T日添利B的有效认购申请金额
  投资者T日添利B的认购申请确认金额=T日提交的添利B的有效认购申请金额×T日添利B的认购申请确认比例
  当发生比例确认的情形时,添利B的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
  2、添利A的发售规模控制措施
  募集期内,若在当日添利A的认购申请经确认后的累计发售规模接近、达到或超过20亿元时,基金管理人将于次日在公司网站和指定媒体上公告自即日起停止添利A的认购业务。
  本基金募集结束且对添利B的认购申请进行最终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将以添利B的最终确认认购金额为基准,对添利A的有效认购申请进行确认。若添利A的有效认购申请小于或等于2倍添利B的最终确认认购金额,则添利A的有效认购申请将全部予以确认;若添利A的有效认购申请大于2倍添利B的最终确认认购金额,则添利A的认购申请按“全额比例配售原则”给予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比例确认的计算公式如下:
  添利A的认购申请确认比例=(2×添利B的最终确认认购金额)/添利A的有效认购申请金额
  投资者添利A的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提交的添利A的有效认购申请金额×添利A的认购申请确认比例
  当发生比例确认时,添利A的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
  (十)认购申请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投资者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了认购申请,认购申请成功与否及其确认情况应以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投资者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第2个工作日起到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确认情况和认购的基金份额。
  (十二)发售时间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添利A、添利B的发售期均为自2010年11月25日至2010年12月8日止。
  基金管理人根据认购的具体情况可适当延长发售期,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同时也可根据认购和市场情况缩短发售时间。
  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募集期的安排可以依法适当调整。
  二、添利A发售的相关规定
  (一)基金份额名称及简称
  基金份额名称:天弘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添利A份额
  基金份额简称:添利A
  (二)认购代码
  添利A的认购代码为164207。
  (三)认购账户
  投资者欲认购添利A,须开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已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则不需再次办理开户手续。募集期内,本公司直销网点和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四)认购方式
  添利A的认购采用全额缴款、金额认购的方式。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添利A,已经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五)认购费率
  添利A不收取认购费用。
  (六)认购份额的计算
  添利A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1: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添利A,如果募集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10元,则其可得到的添利A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10)/1.00=10,010份
  (七)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
  投资者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八)认购限制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认购的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网点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八)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含直销柜台与网上交易)
  2、代销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
  3、代销券商:中信建投证券、海通证券、申银万国证券、中航证券、招商证券、渤海证券、齐鲁证券、银河证券、国泰君安证券、光大证券、新时代证券、长江证券、平安证券、世纪证券、上海证券、安信证券、宏源证券、广州证券、信达证券、英大证券、华安证券、国联证券、国金证券、东海证券、国信证券、西南证券、华宝证券、西藏同信证券、国元证券、广发华福证券、华泰联合证券、爱建证券。
  4、如在募集期间新增代销机构,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三、添利B发售的相关规定
  (一)基金份额名称及简称
  基金份额名称:天弘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添利B份额
  基金份额简称:添利B;
  (二)认购代码
  添利B的认购代码为150027。
  (三)认购账户
  投资者欲通过场外认购添利B,须开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已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则不需再次办理开户手续。募集期内本公司直销网点和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场外认购的开户和认购手续。
  投资者欲通过场内认购添利B,应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已经有该类账户的投资者不须另行开立。募集期内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交所会员单位可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场内认购的开户和认购手续。
  (四)认购费率
  添利B不收取认购费用。
  (五)场外认购
  1、认购方式
  添利B的场外认购采用全额缴款、金额认购的方式。
  2、认购份额的计算
  添利B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份额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2: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通过场外认购添利B,如果募集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10元,则其可得到的添利B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10)/1.00=10,010份
  3、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通过场外多次认购添利B,已经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4、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场外认购的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网点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各场外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六)场内认购
  1、认购方式
  添利B的场内认购采用全额缴款、份额认购的方式。
  2、认购价格
  添利B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发售,挂牌价格为人民币1.00元。
  3、认购份额的计算
  添利B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认购份额计算公式为:
  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利息折算的份额=认购利息/挂牌价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例3:某投资者投资通过场内认购10,000份添利B,如果募集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10元,则其可得到的添利B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金额=1.00×10,000=10,000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10/1.00=10份
  认购份额总额=10,000+10=10,010份
  4、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通过场内多次认购添利B,已经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5、添利B场内认购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1,000份,超过1,000份的须是1,000份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大不得超过99,999,000份。
  (七)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
  投资者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本基金添利A、添利B独立发售,两者的募集截止时间可能不同。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规则,如果添利B先于添利A结束募集,在添利B募集截止后即启动对添利B认购申请的确认,认购申请经确认后,添利B的认购资金其后产生的利息将归入基金财产。
  (八)发售机构
  1、场外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含直销柜台与网上交易)
  (2)代销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
  (3)代销券商:中信建投证券、海通证券、申银万国证券、中航证券、招商证券、渤海证券、齐鲁证券、银河证券、国泰君安证券、光大证券、新时代证券、长江证券、平安证券、世纪证券、上海证券、安信证券、宏源证券、广州证券、信达证券、英大证券、华安证券、国联证券、国金证券、东海证券、国信证券、西南证券、华宝证券、西藏同信证券、国元证券、广发华福证券、华泰联合证券、爱建证券。
  (4)如在募集期间新增场外代销机构,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2、场内发售机构
  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添利B募集结束前获得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办理添利B的场内认购业务。
  四、添利A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使用账户说明
  投资者认购添利A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
  1、已有深圳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的投资者,不需重新办理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开户,可直接对原有账户进行账户注册,即将已有的深圳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注册为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
  2、尚无深圳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直接办理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开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为其配发基金账户,同时将该账户注册为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
  对于配发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投资者可持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提供的账户配号凭条,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打印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卡。
  3、已通过本公司指定的代销机构办理过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手续的投资者,可在原处直接认购添利A。
  4、已通过本公司指定的代销机构办理过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手续的投资者,拟通过其他代销机构或直销网点认购添利A的,须用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在新的代销机构或直销网点处办理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确认。
  (二)账户使用注意事项
  1、投资者已持有的通过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账户不能用于认购添利A;若已开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直接认购添利A。
  2、拥有多个深圳A 股账户或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只能选择其中一个注册为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为了日后方便办理相关业务,建议投资者通过深交所认购、申购与赎回及买卖上市开放式基金也只使用该注册账户。
  3、对于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配发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的投资者,为了日后方便办理相关业务,建议投资者通过深交所认购、申购与赎回及买卖上市开放式基金也只使用配发的基金账户。
  (三)本公司直销网点办理开户与认购的程序
  1、开户和认购的时间
  基金募集期间的9:30-17:00(周六、周日和节假日照常营业,办理个人投资者的申请预录入)。
  2、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
  (1)开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具体账户开立手续参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以及各开户代理网点的说明。
  (2)已有深圳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的投资者,不需重新办理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开户,可直接对原有账户进行账户注册,即将已有的深圳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注册为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
  (3)开户手续需提供下列资料
  个人投资者办理开户手续需提供的资料:
  1)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卡或基金账户卡及其复印件(如有);
  3)填妥的经本人签字确认的《账户业务申请表》;
  4)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机构投资者办理开户手续需提供的资料:
  1)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的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的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的企业税务登机证件复印件;加盖公章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信息;加盖公章的企业开立银行账户申请书及银行受理书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3)法定代表人及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4)预留印鉴卡;
  5)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卡或基金账户卡及其复印件(如有);
  6)填妥的加盖公章的《账户业务申请表》,通过传真办理开户的机构还需提供填妥的加盖公章的《投资人传真委托服务协议》。
  3、认购
  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手续需提供的资料:
  (1)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资金结算凭证或复印件;
  (3)填妥的经本人签字确认的《交易业务申请表》;
  (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编号凭证及其复印件;
  (5)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手续需提供的资料:
  (1)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资金结算凭证或复印件;
  (3)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编号凭证及其复印件;
  (4)填妥的加盖预留印鉴章的《交易业务申请表》。
  4、认购资金的划拨
  投资者办理添利A的认购需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以下基金直销资金账户:
  A、账户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西康路支行
  银行账号: 0302011229300087760
  开户行交换号:02020112
  联行号: 20201015
  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联行号: 102110000156
  B、账户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 441100100100255316
  联行号: 309110018015
  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联行号: 309110018015
  5、注意事项
  (1)投资者须注明认购的基金份额名称或基金代码。
  (2)以下情形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1)投资者已划付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投资者已划付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3)投资者已划付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
  (3)投资者因上述情形造成认购无效的,本公司及直销专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6、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认购添利A的有关业务规则和注意事项请登陆本公司网站(***)查询。
  (四)中国工商银行办理开户与认购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添利A的年收益率计算、添利A和添利B的份额配比、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2、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该资产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15年以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添利A和添利B的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期届满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添利A的开放日、添利B封闭期届满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15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添利A的开放日、添利B封闭期届满日、每年6月30日、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期限为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对账单
  对账单包括季度对账单和年度对账单,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添利A每次开放日后向有交易的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季度对账单,在每年度结束后向场外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年度对账单;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期届满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在每个季度结束后向有交易的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季度对账单,在每年度结束后向场外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年度对账单。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期届满并转换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其所获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三)信息定制服务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可为基金投资人提供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户服务中心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信(因相关方技术系统原因,小灵通用户暂不享有短信服务,待技术系统开发运行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向小灵通用户提供上述服务)、EMAIL等方式为基金投资人发送所订制的信息,内容包括:交易确认信息、公告信息、投资理财刊物邮件等。
  (四)资讯服务
  1、信息查询密码
  基金管理人为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预设基金查询密码,预设的基金查询密码为投资人开户证件号码的后6位数字,不足6位数字的,前面加“0”补足。基金查询密码用于投资人查询基金账户下的账户和交易信息。投资人请在知晓基金账号后,及时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本公司网站修改基金查询密码。
  2、客户服务电话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客户服务电话:400-710-9999(免长途话费)、(022)83310988
  传真:(022)83865569
  3、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
  电子信箱:service@thfund.com.cn
  (五)客户投诉处理
  投资人可以拨打代销机构和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投诉直销机构或代销机构的人员和服务。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二十七、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天弘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关于申请募集天弘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三)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四)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五)《天弘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六)《天弘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以上第(四)项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其他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营业场所。基金投资者在营业时间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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