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证券时报 |
发布时间: |
2010年10月16日 06:51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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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03年9月5日生效,截至2010年10月14日本基金可供分配利润为199,307,798.86元。根据《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本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计算,并由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复核,本公司决定以截至2010年10月14日本基金的可供分配利润为准,向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每10份基金份额派发现金红利0.225元。现将分红方案公告如下: 一、利润分配时间 (一)权益登记日、除息日:2010年10月21日 (二)派现日:2010年10月22日 (三)选择红利再投资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转换为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NAV)确定日:2010年10月21日 (四)红利再投资的基金份额可赎回起始日:2010年10月25日 二、利润分配对象 权益登记日在本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份额持有人。 三、利润发放办法 (一)选择现金红利方式的投资者的红利款将于2010年10月22日自基金托管账户划出。 (二)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的投资者所转换的基金份额将于2010年10月22日直接计入其基金账户。2010年10月25日起可以查询、赎回。 四、有关税收和费用的说明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财税[2002]12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及财税[2008]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基金向投资者分配的基金利润,暂不征收所得税。 (二)本基金本次分红免收分红手续费和红利再投资费用。 五、提示 (一)权益登记日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分红权益,赎回的基金份额享有本次分红权益。 (二)投资者变更分红方式,需依照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所对应的收费模式,提交相应的分红方式变更申请。 (三)如投资者在多家销售机构购买了本基金,其在任一家销售机构所做的针对某一收费模式购买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变更,适用于该投资者持有的依照同一收费模式所购买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四)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网站或客户服务电话查询分红方式是否正确,如不正确或希望变更分红方式的,请于权益登记日之前(不含权益登记日)到销售网点或通过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变更手续。本次分红方式将按照投资者在权益登记日之前(不含权益登记日)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六、销售机构及咨询方式 特此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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