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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丰晋信低碳先锋股票型投资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来源 中国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10年06月09日 07:48 作者
   汇丰晋信低碳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汇丰晋信低碳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471号),于2010年5月5日起通过各销售机构向社会公开募集,截至2010年6月3日,本基金募集工作已顺利结束。

 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666,375,731.65元人民币,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84,568.21元人民币。上述资金已于2010年6月7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6,884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1.00元人民币计算,募集发售期募集的有效份额为666,375,731.65份,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为84,568.21份基金份额,两项合计共666,460,299.86份基金份额,已全部计入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从业人员认购的基金份额总额为2,072,231.08 份(含募集期利息结转的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0.3109%。本基金合同生效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信息披露费以及其他费用由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汇丰晋信低碳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汇丰晋信低碳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已符合基金合同生效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10年6月8日获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正式管理本基金。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个月时间内开始办理。具体开始办理时间,本基金管理人将最迟于申购、赎回开放日前2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 

 特此公告。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〇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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