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证券时报 |
发布时间: |
2010年05月19日 03: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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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1、长信中短债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481号文核准。 2、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的管理人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托管人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邮政储蓄银行”),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 4、本基金将自2010年5月24日起至2010年6月23日止通过直销机构及各代销机构公开销售(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公告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投资者可以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场外销售渠道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场内销售渠道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场内认购须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 场外代销机构包括: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江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西藏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 场内代销机构是指由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以下简称“有资格的上证所会员”),名单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相关栏目内容。 投资者还可登陆本公司网站(***),在与本公司达成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了解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后,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办理开户、认购等业务。(目前本公司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网上交易服务。) 5、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6、投资者认购本基金,需使用上海证券交易所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开立为中登开放式基金账户,没有上海证券交易所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机构申请注册开放式基金账户。投资者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时,使用上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尚无上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者需先开立中登开放式基金账户。 7、投资者在申请开立基金账户时应指定一个银行账户为其结算账户(或称“资金交收账户”),用于该投资者的基金赎回、分红和退款等资金结算。该账户的户名应与投资者开立的基金账户名称相同。 8、销售机构(本公告中如无特别指明,销售机构即指直销机构和各代销机构)或网上交易渠道,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与否应以基金管理人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发送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原认购网点或通过本公司网站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10、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阅读2010年5月19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的《长信中短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业务申请表格和了解基金募集相关事宜。 12、关于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联系方式以及开户和认购等具体事项,请向各代销机构咨询。 13、本基金份额发售期内,除本公司所列的代销机构外,如增加其他代销机构,本公司将及时公告,请留意本公司及各代销机构的公告或拨打本公司及各代销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14、投资者所在地若未开设销售网点,请拨打本公司的直销专线电话021-61009916或客户服务专线4007005566(免长话费)咨询认购事宜。 15、本公司可综合各种情况(如延期、增加代销渠道、提前结束募集等情况)对本基金份额发售事宜做适当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 16、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基金投资者依其所持有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投资的收益,同时承担基金投资亏损的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也包括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合规风险和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还包括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者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此外,本基金以1.00元初始面值进行份额发售,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存在单位份额净值跌破1.00元初始面值的风险。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提示投资者应全面认识、充分了解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的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投资运作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一、基金募集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长信中短债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面值 本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六)发售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七)基金代码 基金代码:519985 场内认购代码:521985 (八)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直销中心,投资者还可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认购本基金。 2、代销机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江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西藏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服务业务的有资格的上证所会员。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九)募集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本基金的募集时间为 2010年5月24日至 2010年6月23日止,期间面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同时发售。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提前结束募集,并将及时公告。 募集期满,且具备基金备案条件的,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本基金管理人将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若3个月的募集期满,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仍未达到基金合同规定的生效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将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并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十)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1、场外认购 场外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其中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及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2、场内认购 场内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精确到整数位,小数点后部分截位,其中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及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一)基金认购方式与费率 1、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全额缴款”的方式。募集期间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2、认购费率 本基金认购费用为0。 二、募集方式及相关规定 (一)本次基金的募集,在募集期内将通过场内和场外两种方式面向个人和机构客户同时公开发售。本基金募集期间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金额上限为1,500,000,000元。 (二)场内认购须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通过场内代销机构认购本基金时,每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且必须是100元的整数倍,单笔认购最高不超过99,999,900元人民币。 (三)通过本基金直销机构首次认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金额(含认购费)为10万元,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不设金额级差。 (四)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可接受个人投资者单笔认购金额在1000元人民币以上(含1000元)的认购申请。具体认购限额以投资者指定结算机构的规定为准。 (五)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接受投资人每次认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若代销机构有关于交易级差规定的,以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六)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即不得撤销。 (七)缴款方式 通过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认购的投资者采用“实时扣款”方式,投资者在认购基金前,需事先办妥银行借记卡或者在证券公司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并存入足额认购资金;通过直销中心认购的投资者采用“全额缴款”方式,投资者应在提出认购申请当日下午16:30之前,以电汇等方式将足额认购资金划至本公司在银行开立的直销专户。 (八)本基金核准募集规模为150亿元。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最终确认的有效认购金额不超过150亿元(不包括利息)。 本基金正常认购日各销售机构销售时间内不停止销售,但如当日认购结束后发现累计认购申请超过募集规模上限,本基金管理人将于次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提前结束发售,并自公告日起不再接受认购申请。若当日认购结束后发现累计认购申请接近募集规模上限,本基金管理人将于次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提前结束发售,公告当日为最后一个认购日。 若募集期内认购申请全部确认后本基金总金额不超过150亿元(不包括利息),则对所有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予以确认。若募集期内认购申请全部确认后本基金总金额超过150亿元(不包括利息),将对募集期内最后一个认购日之前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予以确认,对最后一个认购日有效认购申请采用"末日比例确认"的原则给予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依法退还给投资者。 三、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直销机构 1、直销中心 个人投资者如果认购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可到直销中心办理认购。 (1)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募集期间每日上午9:00至下午16:3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2)开立基金账户 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开放式基金账户,应提交下列材料: 1)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二代身份证正反面复印); 3)上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卡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卡(非必备材料。若有请提供,可直接开立为开放式基金账户); 4)资金结算账户的原件及复印件; 5)开通传真交易的投资者,签署《开放式基金传真交易协议》; 6)填写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调查表; 7)本公司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3)提出认购申请 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需准备以下资料: 1)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交易申请表》; 2)加盖银行业务受理章的银行付款凭证/现金存款凭证回单联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二代身份证正反面复印)。 (4)认购资金的缴纳 1)个人投资者应在提出认购申请当日下午16:30之前,将足够认购资金划至本公司在银行开立的直销专户。 表1:本公司直销账户列表 投资者若未按上述办法划付认购款项,造成认购无效的,本公司及直销专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2)投资者在银行填写划款凭证时,请注明用途为“认购款”。 3)如果投资者在当日规定时间内没有把足额资金划到账,则以资金到账之日作为受理申请日(即有效申请日)。 (5)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认购的个人投资者,应采用本公司认可的资金结算途径,即时支付认购资金,支付确认时间以本公司系统记录时间为准。 2、网上交易系统 (1)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募集期间的24小时均可进行认购,但工作日16:30之后以及法定节假日的认购申请,视为下一交易日提交的认购申请。 (2)开立基金账户 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开立基金账户,开户时投资者需接受本公司认可的身份验证方式。 (3)认购流程 1)投资者通过网上直销系统开立基金账户当日,即可使用开户证件号码或交易账号登录进行基金的认购业务。 2)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认购本基金,相关流程请参加本公司关于网上直销的相关公告。 3)已经成功提交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4)缴款方式 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认购的个人投资者需准备足额的认购资金存入其在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指定的资金结算账户,在提交认购申请时通过实时支付的方式缴款。 (二)银行类代销机构 以下程序原则上适用于本基金的银行类代销机构,此程序原则上仅供投资者参考,具体程序以银行类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新增代销机构的认购程序以有关公告为准。 1、业务办理时间 以各代销机构规定的业务办理时间为准。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事先办妥银行借记卡并存入足额申购资金。 (2)个人投资者办理开户时,需本人亲自到网点并提交以下材料: 1)已办妥的银行借记卡; 2)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二代身份证正反面复印); 3)填妥的开户申请表。 (3)提交下列资料办理认购手续: 1)已办妥的银行借记卡; 2)填妥的认购申请表。 (三)券商类代销机构 以下程序原则上适用于券商类代销机构,仅供投资者参考,具体程序以各券商类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1、业务办理时间 每个交易日的交易时间9:30-15:00(周六、周日及节假日不受理),具体以各代销机构规定的业务办理时间为准。 2、资金账户的开立(已在该代销网点处开立了资金账户的客户不必再开立该账户) 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资金账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1)填妥的《资金账户开户申请表》; (2)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二代身份证正反面复印); (3)代销机构指定的银行存折(储蓄卡)。 3、 开立基金账户 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1)填妥的《开户申请表》;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二代身份证正反面复印); (3)在代销机构开立的资金账户卡; (4)代销机构指定的银行存折(储蓄卡)。 4、提出认购申请 个人投资者在开立资金账户和基金账户并存入足额认购资金后,可申请认购本基金。个人投资者申请认购本基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1)填妥的《认购申请表》; (2)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二代身份证正反面复印); (3)在代销机构开立的资金账户卡; (4)投资者还可通过各代销网点的电话委托、自助/热自助委托、网上交易委托等方式提交认购申请。 (四)场内代销机构 1、业务办理时间 每个交易日的交易时间9:30-15:00(周六、周日及节假日不受理)。 2、开立上海A 股股东代码卡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代码卡(已开立了上海A 股股东代码卡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代码卡的客户不必开立该账户),个人投资者申请上海 A 股股东代码卡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代码卡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3、开立资金账户(已在该代销券商处开立了资金账户的客户不必再开立该账户),具体账户开立手续参见办理场内认购的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说明。 4、提出认购申请 个人投资人在开立资金账户并存入足额认购资金后,可申请认购本基金。投资者可通过各代销券商的电话委托、自助/热自助委托、网上交易委托等该代销券商可提供的交易方式提交认购申请。 (五)注意事项 1、个人投资者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开户。 2、个人投资者不应向他人出借账户。 3、投资者认购时要注明所认购的基金名称或基金代码。 4、个人投资者申请认购本基金,应在资金账户中存入足够的认购资金。 5、申请日两个工作日后,投资者可到原销售网点查询注册结果。对于申请新配发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卡的投资人,由原证券类销售网点打印基金账户卡并提供给投资者;不能打印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卡的银行类销售网点,应向投资者提供证券投资基金账户配号凭条,投资者可以在中登公司指定的证券账户开户代理点打印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卡(打印代理网点由中登公司另行公告)。 6、投资者在开立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同时,可以办理认购申请。 7、直销机构与代销网点的业务申请表不同,个人投资者请勿混用。 8、若有其他方面的要求,以销售机构的说明为准。 四、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直销中心 1、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募集期间每日的上午9:00至下午16:30(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2、开立开放式基金账户及认购程序 (1)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开放式基金账户,应提交下列材料: 1)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加盖印鉴章);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的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上述原件供查验,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必须在有效期内且已完成上一年度年检。) 3)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二代身份证正反面复印); 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机构公章); 5)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经其签字的复印件(二代身份证正反面复印); 6) 上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卡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卡(非必备材料。若有请提供,可直接开立为开放式基金账户); 7)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 8)签署《开放式基金传真交易协议》; 9)预留印鉴表; 10)填妥的《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机构客户版)》。 (2)开立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需先存入足够认购资金并提交以下材料: 1)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加盖印鉴章); 2)划付认购资金的银行凭证客户联回单原件(如为复印件,应加盖划款银行业务公章)或电汇凭证回单原件(如为复印件,应加盖划款银行业务公章)。 3、认购资金的缴纳 (1)机构投资者应在提出认购申请当日下午16:30之前,以电汇、支票主动付款或贷记凭证方式将足够认购资金划至本公司在银行开立的直销专户。 表2:本公司直销账户列表 投资者若未按上述办法划付认购款项,造成认购无效的,本公司及直销专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2)投资者在银行填写划款凭证时,请注明用途为“认购款”。 (3)如果投资者在当日规定时间内没有把足够资金划到帐,则以资金到帐之日作为受理申请日(即有效申请日)。 (二)银行类代销机构 以下程序原则上适用于本基金的银行类代销机构,此程序原则上仅供投资者参考,具体程序以银行类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新增代销机构的认购程序以有关公告为准。 1、业务办理时间 以各代销机构规定的业务办理时间为准。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事先办妥商业银行借记卡并存入足额认购资金; (2)机构投资者到网点办理开户手续,并提交以下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的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上述原件供查验,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必须在有效期内且已完成上一年度年检。)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 3)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二代身份证正反面复印); 4)填妥的开户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人名章。 (3)提交下列资料办理认购手续: 1)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二代身份证正反面复印); 2)加盖预留印鉴的认(申)购申请表。 (三)券商类代销机构 以下程序原则上适用于券商类代销机构,仅供投资者参考,具体程序以券商类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1、业务办理时间 每个交易日的交易时间9:30-15:00(周六、周日及节假日不受理),具体以各代销机构规定的业务办理时间为准。 2、开立资金账户 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机构账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1) 资金账户开户申请表(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已开立了资金账户的客户不必再开立该账户;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的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上述原件供查验,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必须在有效期内且已完成上一年度年检。) (3)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4)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5)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发的标准格式的授权委托书; (6) 预留印鉴; (7) 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二代身份证正反面复印).。 3、开立基金账户 机构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1) 开户申请表(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2) 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二代身份证正反面复印); (3) 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4) 代销机构开立的资金账户卡。 4、提出认购申请 机构投资者申请认购本基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1)认购申请表(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2)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二代身份证正反面复印); (3)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4)代销机构开立的资金账户卡; (5)投资者还可通过电话委托、自助/热自助委托、网上交易委托等方式提出认购申请。 (四)场内代销机构 1、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交易日的交易时间9:30-15:00(周六、周日及节假日不受理)。 2、开立上海A 股股东代码卡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代码卡(已开立了上海A 股股东代码卡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代码卡的客户不必开立该账户),具体账户开立手续请参见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以及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各开户代理机构网点的说明。 3、开立资金账户(已在该代销券商处开立了资金账户的客户不必再开立该账户),具体账户开立手续请参见办理场内认购的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说明。 4、提出认购申请 机构投资者在开立资金账户并存入足额认购资金后,可申请认购本基金。投资者可通过各代销券商的电话委托、自助/热自助委托、网上交易委托等该代销券商可提供的交易方式提交认购申请。 (五)注意事项 1、机构投资者需法人授权人本人亲自到网点办理开户手续。 2、投资者认购时要注明所认购的基金名称或基金代码。 3、机构投资者申请认购本基金,应在资金账户中存入足够的认购资金。 4、申请日两个工作日后,投资者可到原销售网点查询注册结果。对于申请新配发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卡的投资人,由原证券类销售网点打印基金账户卡并提供给投资者;不能打印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卡的银行类销售网点,应向投资者提供证券投资基金账户配号凭条,投资者可以在中登公司指定的证券账户开户代理点打印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卡(打印代理网点由中登公司另行公告)。 5、投资者在开立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同时,可以办理认购申请。 6、直销机构与代销网点的业务申请表不同,机构投资者请勿混用。 7、若有其他方面的要求,以销售机构的说明为准。 五、清算与交割 (一)本基金合同生效前,全部认购资金将被冻结在本基金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开放式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中,投资人认购资金利息的计算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计算为准,在募集期结束时归入投资者认购金额中,如基金合同生效,则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二)本基金权益登记由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在募集结束后完成。 六、募集费用 本次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与本基金有关的法定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等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得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七、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基金募集期届满,本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符合《基金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一)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募集截止后本基金管理人根据注册登记机构确认的数据,将有效认购资金(不含认购费)及有效认购申请资金产生的利息一并划入在托管行的托管账户。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法定验资机构出具验资报告,注册登记机构出具认购户数证明。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八、退款事项 (一)基金募集结束后,以下情况将被视为无效认购: 1、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或开户手续或办理不成功的; 2、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3、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小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其他导致认购无效的情况。 (二)投资者的无效认购资金,将于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指定的银行账户或指定的券商资金账户划出,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三)基金募集未达到法定要求 在募集期结束后,如果本基金募集份数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到2亿元人民币或者认购人数低于200人,则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届时由本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届满后30天内退还投资者。 九、本次募集有关当事人和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13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131号 邮政编码:100808 法定代表人:刘安东 联系电话:010-66599800 联系人:韩笑微 (三)销售机构 表4:基金销售机构列表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基金份额,并及时公告。 (四)与本基金有关的注册登记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信息 表5:基金注册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列表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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