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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长信中短债证券投资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0年05月19日 03:20 作者
    重要提示
  本基金于2010年4月19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481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要承担相应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等。
  本基金为中短期债券基金,中短期债券基金不等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者需注意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利率波动可能导致本基金跌破面值,在利率波动时本基金的净值波动一般会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长信中短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长信中短债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成员情况
  2、监事会成员
  3、经理层成员
  4、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三)内部组织结构及员工情况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的行为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下列禁止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高度重视内部风险控制,建立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和控制体系,从制度上保障本基金的规范运作。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4)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2、内部控制制度遵循的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制度应当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员工。
  (3)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员工不得拥有超越制度约束的权利。
  (4)独立性原则:公司在精简的基础上设立能够充分满足公司经营运作需要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固有财产、基金财产和其他财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5)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机构、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6)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投资、交易、研究策划、市场开发等相关部门,应当在空间上和制度上适当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当制定严格的审批程序和监管措施。
  (7)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8)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9)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10)保持与业务发展的同等地位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制度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应与公司业务发展放在同等地位上。
  (11)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风险控制指标体系,使风险控制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3、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内控体系由不同层面的构成。公司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包括督察长)、内部控制委员会、监察稽核部及公司其他部门、各岗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风险控制责任。
  (1)董事会:全面负责公司的风险控制工作,对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2)经营管理层:负责日常经营管理中的风险控制工作,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督察长:负责对公司内部管理、资产运作以及经营管理层、内部各部门、各岗位执行制度及遵纪守法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对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进行评价;
  (3)内部控制委员会:协助经营管理层负责公司风险控制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评估并研究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协调处理突发性重大事件或危机事件。内部控制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监察稽核部总监、基金事务部总监、市场开发部总监和部分从事内部控制方面的业务骨干组成;
  (4)监察稽核部:负责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合法性、合规性、完备性、有效性以及执行情况;对公司经营业务和基金运作情况进行日常稽核;对各部门、各岗位、各项业务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全面的监督检查,并及时报告检查结果。监察稽核部独立行使检查权并对经营管理层负责;
  (5)业务部门和公司各岗位:公司业务部门根据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结合部门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加强对各项业务和各业务环节的风险控制;公司各岗位:根据岗位职责和业务操作流程,按业务授权规范操作,严格控制操作风险。
  4、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
  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
  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它是公司自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它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人力资源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等等。
  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部门业务规章、实施细则等。部门业务规章、实施细则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业务的发展、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5、内部风险管理体系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不可抗力风险。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程序,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投资风险管理;
  (2)交易风险管理;
  (3)巨额赎回风险管理;
  (4)基金注册登记风险管理;
  (5)基金核算风险管理;
  (6)市场开发风险管理;
  (7)信息披露风险管理;
  (8)不可抗力风险管理。
  6、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措施
  (1)建立内控结构,完善内控制度:建立、健全了行之有效的内控制度,确保各项业务活动都有适当的授权和明确的分工,确保监察稽核活动的独立性、权威性;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建立了明确的岗位分离制度,做到研究、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同时进行空间隔离,建立防火墙,充分保证信息的隔离和保密,从制度上降低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位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及时上报各自工作领域中发现的风险隐患,以防范和化解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建立了内部控制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和方法,确认和评估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建立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减少风险造成的损失;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计算机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不断提高员工素质和职业技能,防范和化解风险。
  7、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13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131号
  法定代表人:刘安东
  成立时间:2007年03月06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6】484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号
  联系人:韩笑微
  联系电话:(010)6659 9800
  2、主要人员情况
  徐进,托管业务部总经理,12年金融从业经历,曾就职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汇兑业务部、代理业务部,具有丰富的金融业务管理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9年7月23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获准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截至2010年3月31日,已托管公募基金1只,一对多专户产品6只,人民币理财产品32只。托管规模为170.64亿元,其中人民币理财产品为145.90亿元,公募基金13.18亿,一对多专户产品9.56亿元,信托产品2亿元。
  19、变更基金代销机构;
  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存续期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住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七、风险揭示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了解并承受以下风险:
  (一)风险揭示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利率波动可能导致本基金跌破面值,在利率波动时本基金的净值波动一般会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基金投资收益变化。
  (5)购买力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2、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3、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4、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较少的收益率。
  5、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的风险。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6、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误、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7、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8、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9、人才流失风险
  公司主要业务人员的离职等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工作的连续性,并可能对基金运作产生影响。
  10、本基金特有的投资风险
  (1)本基金为中短债基金,主要投资对象为流动性相对较好的固定收益类品种,但是在特殊市场情况下(如加息或市场资金紧张的情况下)可能会出现部分品种的交投不活跃、成交量不足的情形;
  (2)基于投资范围的规定,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类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无法完全规避发债主体特别是企业债、公司债的发债主体的信用质量变化造成的信用风险;
  11、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声明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涉及基金合同第八章第(二)项规定的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除上述第1项规定的情形外,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可对基金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该等变更应当在2日内由基金管理人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
  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基金清算组做出清算报告;
  (6)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2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9楼
  法定代表人:田丹
  成立日期:2003年5月9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3]63号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伍仟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它费用;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申购费、基金赎回手续费及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
  (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销售代理协议的约定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 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它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
  (6)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7)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和受托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8)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9)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10)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及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等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和分红款项;
  (15)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9)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20)确保需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能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1)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2)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3)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4)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和受托资产,防止在不同基金和受托资产间进行有损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资源分配;
  (27)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8)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9)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13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131号
  邮政编码:100808
  法定代表人:刘安东
  成立时间:2007年3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6】484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金:200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本外币储蓄存款;办理汇兑;从事银行卡(借记卡)业务;代理收付款项,包括代发工资和社会保障基金、代理各项公用事业收费和代收税
  款等;代理发行、兑付政府债券;代理买卖外汇;代理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特定业务;办理政策性银行、中资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大额协议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中央银行票据;承销政府债券和政策性金融债券;提供个人存款证明服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办理网上银行业务;以非牵头行身份参与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及股份制商业银行牵头组织的银团贷款业务;邮政储蓄定期存单小额质押贷款业务;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吸收对公存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从事同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经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和受托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受托资产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按规定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债券托管账户;
  (7)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按规定保存有关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15 年以上;
  (1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17)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组成。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平等的表决权,每一基金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更换基金管理人;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本基金与其它基金的合并;
  7、变更基金类别;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三)基金合同生效后,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本基金合同是否终止的事项进行表决:
  1、连续30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少于200人(不含200人);
  2、连续3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规模少于3000万人民币(不含3000万人民币);
  3、连续30个工作日本基金前十大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90%以上的基金份额(不含90%)。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程序召开,并就因上述情形的发生是否终止本基金合同的事项以特别决议方式进行表决。
  (四)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调低本基金的赎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它情形。
  (五)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但发生本章第(三)项所规定情形之一的,应由基金管理人以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方式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六)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40天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及截止时间。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七)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召开的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八)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35天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30天公布。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或增加新的提案,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在公证机关监督下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至少提前30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2天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九)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特别决议和一般决议:
  (1)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的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
  (2)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十)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3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拒不配合计票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由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收益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二)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指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基准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红利再投资,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申购费用;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可将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4、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12次,每次收益分配最低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5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净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6、分红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受当次分红,分红权益登记日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受当次分红;
  7、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至少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上述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率为年费率0.55%。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率为年费率0.2%。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3%。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划出,由基金管理人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
  4、本条第(一)款第4项至第9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履行了必备的程序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其他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其他的费用,并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告或备案。
  (六)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把投资组合的久期控制在三年以内,在追求本金安全和保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实现超越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政府机构债、央行票据、回购、可转债(不包括分离交易可转债)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本基金对可转债的投资仅限于可转债的申购,且申购获得的可转债不得转换成股票。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类金融工具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的债券、现金和剩余期限在14天以内的回购余额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持有现金以及到期日在1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出现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基于对经济和债券市场的展望采用自上而下的投资策略,通过积极管理型的投资策略和严格的基金风险控制,为投资者提供稳健持续增长的投资收益。
  通过控制债券投资组合的加权平均久期,可以更好地规避利率波动风险;通过综合研判宏观经济、货币政策的走向和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优化配置基金资产的利率期限结构,可以降低组合收益的波动性,力求获得稳定的超额收益。
  (四)业绩比较基准
  1、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
  2、选择业绩比较基准的理由
  由于本基金债券投资组合的久期控制在三年以内,并以为投资者创造持续稳健投资收益和保持资金较好的流动性为目标,因此以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利率这一绝对收益指标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能比较贴切体现和衡量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以及投资业绩。
  若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本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适当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属于低风险的基金品种。
  (六)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资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并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本基金投资组合的久期不超过三年;
  (3)本基金不投资非投资级的债券;
  (4)本基金不投资剩余期限在7年以上的债券;
  (5)本基金不投资权益类金融工具;
  (6)本基金不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
  (7)本基金不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8)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的债券、现金、剩余期限在14天以内的回购余额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投资于除国债、政策性金融债之外的其他债券的规模不得超过该债券发行总量的5%,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债券、短期融资券等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1)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12)本基金对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13)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限制。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以后如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基金投资品种,投资比例将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本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债券的应计利息、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缴存的保证金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存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基金款;
  6、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7、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8、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估值方法
  1、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净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净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并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基金管理人认为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各因素的基础上,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发现方应及时通知对方,以约定的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根据《基金法》,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涉及本基金合同第八章第(二)项规定的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除上述第1项规定的情形外,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可对基金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该等变更应当在2日内由基金管理人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 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 基金清算组做出清算报告;
  (6) 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 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2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或调解解决。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六十日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或调解方式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根据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9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田丹
  成立时间:2003年5月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3】63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伍仟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13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131号
  邮政编码:100808
  法定代表人:刘安东
  成立时间: 2007年3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6】484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金: 200亿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本外币储蓄存款;办理汇兑;从事银行卡(借记卡)业务;代理收付款项,包括代发工资和社会保障基金、代理各项公用事业收费和代收税款等;代理发行、兑付政府债券;代理买卖外汇;代理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特定业务;办理政策性银行、中资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大额协议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中央银行票据;承销政府债券和政策性金融债券;提供个人存款证明服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办理网上银行业务;以非牵头行身份参与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及股份制商业银行牵头组织的银团贷款业务;邮政储蓄定期存单小额质押贷款业务;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吸收对公存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从事同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经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政府机构债、央行票据、回购、可转债(不包括分离交易可转债)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债券类金融工具。本基金对可转债的投资仅限于可转债的申购,且申购获得的可转债不得转换成股票。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类金融工具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的债券、现金和剩余期限在14天以内的回购余额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持有现金以及到期日在1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出现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当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变更时,本基金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并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本基金投资组合的久期不超过三年;
  3、本基金不投资非投资级的债券;
  4、本基金不投资剩余期限在7年以上的债券;
  5、本基金不投资权益类金融工具;
  6、本基金不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
  7、本基金不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8、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的债券、现金、剩余期限在14天以内的回购余额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投资于除国债、政策性金融债之外的其他债券的规模不得超过该债券发行总量的5%,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债券、短期融资券等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1、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12、本基金对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13、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各项规定的投资比例,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以后如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基金投资品种,投资比例将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四)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1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确认,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新名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和交易方式进行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基金管理人仍不撤销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但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基金管理人仍不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上述规定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九)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等。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如果基金财产(包括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损坏、灭失的,应由该基金托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认购、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并有义务配合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本基金募集期届满之日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本基金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开放式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中,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基金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基金管理人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托管系统中开立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副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其中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应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保管;也可存入登记结算机构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30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债券及其他基金资产。
  2、估值方法
  (1)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净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净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并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基金管理人认为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各因素的基础上,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发现方应及时通知对方,以约定的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根据《基金法》,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第2条第(3)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内(含第三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财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估值或基金份额净值计价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计价错误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净值差错处理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一方当事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时;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情况,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月度报表的编制,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5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6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45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40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60日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60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90日内予以公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3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30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45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专用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基金管理人应每周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 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 基金清算组做出清算报告;
  (6) 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 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2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或“公司”)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销售网点、客户服务中心、网站等渠道享受全方位、全过程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方式和内容: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三、备查文件
  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长信中短债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长信中短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长信中短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销售代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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