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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长城久恒、长城消费等五基金托管协议公告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0年04月02日 03:45 作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相关基金托管协议的约定,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对其托管的本公司旗下的长城久恒平衡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消费增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品牌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托管协议进行了修改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本次修改内容将自2010年4月8日起生效,现将具体修改内容公告如下:
  将《长城久恒平衡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七、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的清算"以及《长城消费增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长城品牌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长城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中"申购资金"、"赎回资金"的内容,统一修改为:
  "申赎净额结算
  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结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额交收'的原则,每日按照托管账户应收资金与应付资金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T+3日15:00之前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到基金托管账户,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到账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将有关书面凭证传真给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管理;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T+2日将划款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T+3日12:00之前划往基金清算账户,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划出后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将有关书面凭证交给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管理。
  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如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拨付;因基金银行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本公告仅对本次托管协议修改的事项予以说明,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投资者欲了解本公司旗下基金的详细情况,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868-666(免长途话费)咨询。
  特此公告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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