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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景气行业龙头混合型基金2009年度报告的摘要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0年03月27日 05:27 作者
    基金管理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送出日期:2010年03月27日
  §1 重要提示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本年度报告已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签字同意,并由董事长签发。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0年03月23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利润分配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本年度报告摘要摘自年度报告正文,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阅读年度报告正文。
  本报告期自2009年06月30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12月31日止。
  §2 基金简介
  2.1 基金基本情况
  2.2 基金产品说明
  2.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4信息披露方式
  §3 主要财务指标、基金净值表现及利润分配情况
  3.1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注:①本期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本期利润为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②上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③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09年6月30日生效,至本报告期期末,合同生效未满一年。
  3.2 基金净值表现
  3.2.1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注:从D1到Dn时间区间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率由D0到D1区间内每个交易日收益率的合成计算而来,计算公式如下:
  从D1到Dn时间区间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1+D1日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1+D2日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1+ Dn日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1
  这里的每日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计算公式如下:
  长城景气业绩比较基准每日收益率=55%×沪深300指数日收益率+45%×中债总财富指数日收益率。
  指数收益率均以当日收盘价相对于上一交易日收盘价计算而成。
  3.2.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注:①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投资组合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30-80%;债券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70%;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范围为0-3%;现金以及到期日在1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②本基金的建仓期为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起6个月内,即2009年6月30日至2009年12月29日。截止本报告披露时点,本基金的建仓期已满,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约定。本报告期本基金的投资运作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
  ③本基金合同于2009年06月30日生效,截止本报告期末,基金合同生效未满一年。
  3.2.3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每年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注:合同生效当年按实际存续期计算,不按整个自然年度进行折算。
  3.3 过去三年基金的利润分配情况
  注:本基金合同于2009年6月30日生效,截止本报告期末,未有利润分配的情况。
  §4 管理人报告
  4.1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经理情况
  4.1.1 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基金的经验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第15家基金管理公司,由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40%)、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5%)、西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15%)、北方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15%)、中原信托投资有限公司(15%)于2001年12月27日共同出资设立,当时注册资本为壹亿元人民币。2007年5月21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公司完成股权结构调整,现有股东为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47.059%)、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7.647%)、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17.647%)和中原信托有限公司(17.647%)。2007年10月12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将注册资本增加至壹亿伍仟万元人民币。公司经营范围是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截止本报告期末,公司管理的基金有封闭式基金:久嘉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基金:长城久富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长城久恒平衡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泰中信标普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长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消费增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品牌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长城景气行业龙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4.1.2 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小组)及基金经理助理简介
  注:①上述任职日期、离任日期根据公司做出决定的任免日期填写。
  ②证券从业年限的计算方式遵从证券业协会《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4.2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运作遵规守信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守了《证券投资基金法》、《长城景气行业龙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在控制和防范风险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最大的利益,未出现投资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的情况,无因公司未勤勉尽责或操作不当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4.3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公平交易情况的专项说明
  4.3.1 公平交易制度的执行情况
  本报告期本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守了公平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各基金在研究支持、投资决策上享有公平的机会。
  公司严格执行了公平交易分配制度和公平交易程序,保证各基金获得了公平的交易机会。
  4.3.2 本投资组合与其他投资风格相似的投资组合之间的业绩比较
  本基金通过投资于景气行业或预期景气度向好的行业中的龙头上市公司,以实现基金资产的持续稳定增值,投资风格与公司管理的其他投资组合不相同。
  4.3.3 异常交易行为的专项说明
  本报告期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和监察稽核工作中未发现异常交易行为,未发现直接或通过第三方的交易安排在不同投资组合之间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4.4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的投资策略和业绩表现的说明
  4.4.1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策略和运作分析
  本基金09年6月底发行设立,7月份开始投资运作。根据当时的市场环境,本基金采取快速建仓的投资策略,同时也考虑到市场可能出现的风险,兼顾配置了相当比重的下游板块。在09年8月份上证指数达到年内高点之后,市场开始大幅回调,本基金由于下游板块比重较高,净值波动幅度相对较小。在其后的市场反弹中本基金迅速回到面值以上,赎回一直不断,对投资运作造成较大影响,基本上以卖出为主来应对赎回,仓位以及结构调整受到较大影响。
  4.4.2 报告期内基金的业绩表现
  自成立至年底,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为11.00%,在同期发行的基金中排名位居前列。但是回顾其投资操作,我们也有建仓速度较快,导致其后不少个股亏损,对业绩带来较大的负贡献。
  4.5 管理人对宏观经济、证券市场及行业走势的简要展望
  从目前的宏观经济形势看,我国的经济在投资的大力拉动下,迅速企稳,目前大量的新开工项目预示着投资仍然可以成为经济较快增长的主导力量,但显然依靠投资拉动的经济增长不可能持续,经济复苏的基础并不牢固。同时,我们面临着经济结构不平衡,产能过剩的矛盾比较突出,流动性过剩导致的资产泡沫以及通货膨胀压力上升,货币政策面临进退两难的窘境。而国外主要经济体也面临金融体系仍然脆弱,政府债务问题日益突出,失业率居高不下,消费者收入预期不稳等困难。与此同时国际贸易保护主义、环境保护主义抬头,外部环境的复杂多变与国内经济结构矛盾相互交织,相互影响,因此,2010年我们面对的内外部环境仍然具有许多不确定性因素。经过09年的大幅反弹,许多个股涨幅巨大,虽然市场整体估值水平不高,总体上风险不大,但是其结构性泡沫显而易见。我们认为,在经济仍然没有进入正常运行轨道之前,经济刺激政策的退出将是间断的、不连续,政府的目的是试图在保增长和防通胀之间维持平衡。但无疑这种政策收放之间,市场波动也将是巨大的。因此,2010年证券市场可能继续维持震荡格局。基于以上判断,我们将维持一定仓位的核心资产,中长线布局,自下而上精选个股,避免重大个股投资风险,竭力给持有人带来长期稳定的回报。
  4.6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估值程序等事项的说明
  1、有关参与估值流程各方及人员的职责分工、专业胜任能力和相关工作经历
  公司成立了基金估值委员会,为基金估值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公司分管估值业务副总经理、运行保障部经理、基金会计、基金经理和行业研究员、金融工程研究员等组成,公司监察稽核人员列席基金估值委员会。
  基金估值委员会负责制定、修订和完善基金估值政策和程序,定期对估值政策和程序进行评价,在发生了影响估值政策和程序的有效性及适用性的情况后及时修订估值方法,以保证其持续适用。基金会计凭借其专业技能和对市场产品长期丰富的估值经验以及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熟练掌握,对没有市价的投资品种的估值方法在其专业领域提供专业意见。基金经理及研究员凭借其丰富的专业技能和对市场产品的长期深入的跟踪研究,对没有市价的投资品种综合宏观经济、行业发展、及个股状况等各方面因数,从价值投资的角度进行理论分析,并根据分析的结果向基金估值委员会建议应采用的估值方法及合理的估值区间。金融工程人员根据基金估值委员会提出的多种估值方法预案,利用金融工程研究体系各种经济基础数据和数量化工具,针对不同的估值方法及估值模型进行演算,为估值委员会寻找公允的、操作性较强的估值方法提供数理依据。监察稽核人员对估值委员会做出的决议进行合规性审查,对估值委员提交的基金估值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查。
  基金估值委员会成员均具有五年以上证券、基金行业工作经验,具备专业胜任能力;基金会计具有会计从业资格和基金行业从业资格,精通基金估值政策、流程和标准,具有五年以上基金估值和会计核算工作经验;基金经理和研究员均拥有五年以上基金、证券投资工作经验,精通投资、研究理论知识和工具方法。
  2、基金经理参与或决定估值的程度
  基金经理作为估值委员会成员,凭借其丰富的专业技能和对市场产品的长期深入的跟踪研究,向基金估值委员会建议应采用的估值方法及合理的估值区间。 基金经理有权出席估值委员会会议,但不得干涉估值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及估值政策的执行。
  3、参与估值流程各方之间存在的任何重大利益冲突
  估值委员会秉承基金持有人利益至上的宗旨,在估值方法的选择上力求客观、公允,在数据的采集方面力求公开、获取方便、操作性强、不易操纵。 本基金管理人旗下管理的基金,其参与估值流程各方之间不存在任何重大的利益冲突。
  4、已签约的任何定价服务的性质与程度
  本基金管理人尚未就没有市价的投资品种的定价服务签署任何协议。
  4.7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利润分配情况的说明
  根据 《长城景气行业龙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关于收益分配原则的规定: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6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本基金2009年度合计已分配利润0.00元,截止本报告期末,本基金可供分配利润为37,357,913.24元。本基金投资运作未满一年,不进行年度收益分配。
  §5 托管人报告
  5.1 报告期内本基金托管人遵规守信情况声明
  本报告期,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基金的托管过程中,严格遵守了《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其他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完全尽职尽责地履行了基金托管人应尽的义务。
  5.2 托管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运作遵规守信、净值计算、利润分配等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本托管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其他有关规定,对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费用开支等方面进行了认真的复核,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方面进行了监督,未发现基金管理人有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实施利润分配。
  5.3 托管人对本年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等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发表意见
  本托管人复核审查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利润分配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6 审计报告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基金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投资者可通过年度报告正文查看审计报告全文。
  §7 年度财务报表
  7.1资产负债表
  会计主体:长城景气行业龙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报告截止日: 2009年12月31日
  单位:人民币元
  注:报告截止日2009年12月31日,基金份额净值1.110元,基金份额总额639,147,835.12份。本期财务报表的实际编制期间系自2009年6月30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09年12月31日止。
  7.2 利润表
  会计主体:长城景气行业龙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 2009年06月30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2009年12月31日
  单位:人民币元
  注: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09年6月30日生效,无上年度可比期间数据。
  7.3 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变动表
  会计主体:长城景气行业龙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09年06月30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2009年12月31日
  单位:人民币元
  注: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09年6月30日生效,无上年度可比期间数据。
  报表附注为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本报告7.1至 7.4 财务报表由下列负责人签署:
  7.4 报表附注
  7.4.1 基金基本情况
  长城景气行业龙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09]386号文《关于核准长城景气行业龙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的核准,由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发起人自2009年6月1日至2009年6月26日向社会公开发行募集,募集期结束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并出具安永华明(2009)验字第60737541_H02号验资报告。本基金的首次发售募集的有效认购资金扣除认购费后的金额为人民币1,964,240,156.29元,折合1,964,240,156.29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资金在首次发售期内产生的利息为人民币391,576.40元,其中折合391,576.40份基金份额。以上收到的实收基金共计人民币1,964,631,732.69元,折合1,964,631,732.69份基金份额。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09年6月30日正式生效。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存续期限不定。基金管理人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机构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55%×沪深300指数收益率+45%×中债总财富指数收益率。
  7.4.2 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
  本财务报表系按照中国财政部2006年2月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会计准则、其后颁布的应用指南、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统称“企业会计准则”)、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的《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中国证监会制定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3号《会计报表附注的编制及披露》和《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模板第3号<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及其他中国证监会颁布的相关规定编制。
  本财务报表以本基金持续经营为基础列报。
  7.4.3 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声明
  本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基金于2009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自2009年6月30日(合同生效日)至2009年12月31日止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和净值变动情况。
  7.4.4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本基金财务报表所载财务信息根据下列企业会计准则、《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和其他相关规定所制定的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编制。
  7.4.4.1 会计年度
  本基金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度,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唯本期财务报表的实际编制期间系自2009年6月30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09年12月31日止的会计期间。
  7.4.4.2 记账本位币
  本基金记账本位币和编制本基金财务报表所采用的货币均为人民币。除有特别说明外,均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表示。
  7.4.4.3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
  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个单位的金融资产(负债),并形成其他单位的金融负债(资产)或权益工具的合同。
  (1)金融资产分类
  金融资产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以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本基金根据持有意图和能力,将持有的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和衍生工具(主要系权证投资)于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其他金融资产划分为贷款和应收款项。
  (2)金融负债分类
  金融负债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和其他金融负债两类。本基金目前持有的金融负债划分为其他金融负债。
  7.4.4.4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后续计量和终止确认
  本基金于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基金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确认金额。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股票投资、债券投资等,以及不作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金融工具,相关的交易费用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本基金的其他金融资产和其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在发生时计入初始确认金额。
  在持有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期间取得的利息或现金股利,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每日,本基金将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本基金的其他金融资产和其他金融负债,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处置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时,其公允价值与初始入账金额之间的差额应确认为投资收益,其中包括同时结转的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当收取该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或该金融资产已转移,且符合金融资产转移的终止确认条件的,金融资产将终止确认。
  金融负债的现时义务全部或部分已经解除的,终止确认该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
  金融资产转移,是指本基金将金融资产让与或交付给该金融资产发行方以外的另一方(转入方)。本基金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的,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不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本基金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分别下列情况处理:放弃了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未放弃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按照其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确认有关金融资产,并相应确认有关负债。
  本基金主要金融工具的成本计价方法具体如下:
  (1)股票投资
  买入股票于成交日确认为股票投资,股票投资成本,按成交日应支付的全部价款扣除交易费用入账;
  因股权分置改革而获得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现金对价,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的股票复牌日,冲减股票投资成本;
  卖出股票于成交日确认股票投资收益,出售股票的成本按移动加权平均法于成交日结转。
  (2)债券投资
  买入债券于成交日确认为债券投资。债券投资成本,按成交日应支付的全部价款扣除交易费用入账,其中所包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单独核算,不构成债券投资成本;
  买入零息债券视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的附息债券,根据其发行价、到期价和发行期限按直线法推算内含票面利率后,按上述会计处理方法核算;
  卖出债券于成交日确认债券投资收益;
  卖出债券的成本按移动加权平均法结转。
  (3)权证投资
  买入权证于成交日确认为权证投资。权证投资成本,按成交日应支付的全部价款扣除交易费用后入账;
  配股权证及由股权分置改革而被动获得的权证,在确认日记录所获分配的权证数量,该等权证初始成本为零;
  卖出权证于成交日确认衍生工具投资收益,出售权证的成本按移动加权平均法于成交日结转。
  (4)分离交易可转债
  申购新发行的分离交易可转债于获得日,按可分离权证公允价值占分离交易可转债全部公允价值的比例将购买分离交易可转债实际支付全部价款的一部分确认为权证投资成本,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扣减可分离权证确定的成本确认债券成本;
  上市后,上市流通的债券和权证分别按上述(2)、(3)中相关方法进行计算。
  (5)回购协议
  基金持有的回购协议(封闭式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实际利率(当实际利率与合同利率差异较小时,也可以用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7.4.4.5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估值原则
  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以活跃市场中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不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得出的结果反映估值日在公平交易中可能采用的交易价格。估值技术包括参考熟悉情况并自愿交易的各方最近进行的市场交易中使用的价格、参照实质上相同的其他金融工具的当前公允价值、现金流量折现法和期权定价模型等。本基金以上述原则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本基金主要金融工具的估值方法如下:
  (1)上市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未上市证券的估值
  1)送股、转增股、公开增发新股或配股的股票,以其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证券估值日的估值方法估值,即依照上述(1)中的1)和4)相关方法进行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以其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证券估值日的估值方法估值,即依照上述(1)中的1)和4)的相关方法进行估值;
  4)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估值
  a.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低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采用在证券交易所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作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b.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高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按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处理。
  5)在银行间同业市场交易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分离交易可转债
  分离交易可转债,上市日前,采用估值技术分别对债券和权证进行估值;自上市日起,上市流通的债券和权证均按上述(1)中的相关原则进行估值。
  (4)其他
  1)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2)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7.4.4.6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抵销
  当本基金具有抵销已确认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法定权利,且该种法定权利现在是可执行的,同时本基金计划以净额结算或同时变现该金融资产和清偿该金融负债时,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以相互抵销后的金额在资产负债表内列示。除此以外,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在资产负债表内分别列示,不予相互抵销。
  7.4.4.7 实收基金
  实收基金为对外发行的基金份额总额所对应的金额。由于申购和赎回引起的实收基金份额变动分别于基金申购确认日及基金赎回确认日确认。上述申购和赎回分别包括基金转换所引起的转入基金的实收基金增加和转出基金的实收基金减少。
  7.4.4.8 损益平准金
  损益平准金包括已实现损益平准金和未实现损益平准金。已实现损益平准金指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或赎回款项中包含的按未分配利润的已实现部分占基金净值比例计算的金额。未实现损益平准金指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或赎回款项中包含的按未分配利润的未实现部分占基金净值比例计算的金额。损益平准金于基金申购确认日或基金赎回确认日确认。
  未实现损益平准金与已实现损益平准金均在“损益平准金”科目中核算,并于期末分别转入“未分配利润(未实现)”和”未分配利润(已实现)”。
  7.4.4.9 收入/(损失)的确认和计量
  (1)存款利息收入按存款的本金与适用的利率逐日计提的金额入账。若提前支取定期存款,按协议规定的利率及持有期重新计算存款利息收入,并根据提前支取所实际收到的利息收入与账面已确认的利息收入的差额确认利息损失,列入利息收入减项,存款利息收入以净额列示;
  (2)债券利息收入按债券票面价值与票面利率或内含票面利率计算的金额扣除应由债券发行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后的净额确认,在债券实际持有期内逐日计提;
  (3)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收入,按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的摊余成本及实际利率(当实际利率与合同利率差异较小时,也可以用合同利率),在回购期内逐日计提;
  (4)股票投资收益/(损失)于卖出股票成交日确认,并按卖出股票成交金额与其成本的差额入账;
  (5)债券投资收益/(损失)于卖出债券成交日确认,并按卖出债券成交金额与其成本、应收利息的差额入账;
  (6)衍生工具收益/(损失)于卖出权证成交日确认,并按卖出权证成交金额与其成本的差额入账;
  (7)股利收益于除息日确认,并按上市公司宣告的分红派息比例计算的金额扣除应由上市公司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后的净额入账;
  (8)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系本基金持有的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
  (9)其他收入在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给对方,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且金额可以可靠计量的时候确认。
  7.4.4.10 费用的确认和计量
  (1)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的年费率逐日计提;
  (2)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逐日计提;
  (3)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支出,按卖出回购金融资产的摊余成本及实际利率(当实际利率与合同利率差异较小时,也可以用合同利率)在回购期内逐日计提;
  (4)其他费用系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基金费用。如果影响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第四位的,则采用待摊或预提的方法。
  7.4.4.11 基金的收益分配政策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6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受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4.5 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7.4.5.1 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本基金自2009年6月30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09年12月31日止会计期间未发生会计政策变更。
  7.4.5.2 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
  本基金自2009年6月30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09年12月31日止会计期间未发生会计估计变更。
  7.4.5.3 差错更正的说明
  本基金自2009年6月30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09年12月31日止会计期间未发生会计差错更正。
  7.4.6 税项
  1.印花税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2008年4月24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由原先的3‰调整为1‰;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2008年9月19日起,调整由出让方按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缴纳印花税,受让方不再征收,税率不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5]103号文《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因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而发生的股权转让,暂免征收印花税。
  2.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4]78号文《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继续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号文《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5]103号文《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3.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2]128号文《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对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及债券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及债券发行企业在向基金派发股息、红利收入及债券的利息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5]107号文《关于股息红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补充通知》的规定,自2005年6月13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分配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财税[2005]102号文规定,扣缴义务人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减按5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5]103号文《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7.4.7 关联方关系
  注:本基金自2009年6月30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09年12月31日止会计期间,并无与本基金存在控制关系或其他重大影响关系的关联方发生变化的情况。
  以下关联交易均在正常业务范围内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
  7.4.8 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关联方交易
  7.4.8.1 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的交易
  7.4.8.1.1 股票交易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注:本基金本期(2009年6月30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未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债券交易、债券回购交易。
  7.4.8.1.2 权证交易
  注:本基金本期(2009年6月30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未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权证交易。
  7.4.8.1.3 应支付关联方的佣金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注:上述佣金按市场佣金率计算,扣除券商需承担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买(卖)经手费、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买(卖)证管费等)。
  管理人因此从关联方获取的其他服务主要包括:为本基金提供的证券投资研究成果和市场信息服务。
  7.4.8.2 关联方报酬
  7.4.8.2.1 基金管理费
  单位:人民币元
  注: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1.5%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三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7.4.8.2.2 基金托管费
  单位:人民币元
  注: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三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
  7.4.8.3 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注:本基金自2009年6月30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12月31日止会计期间,未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7.4.8.4 各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7.4.8.4.1 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注: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于本期(2009年6月30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未运用固有资金投资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于本期末未持有本基金份额。
  7.4.8.4.2 报告期末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注: 除基金管理人之外,本基金其他关联方于本期末未持有本基金份额。
  7.4.8.5 由关联方保管的银行存款余额及当期产生的利息收入
  单位:人民币元
  注:本基金的银行存款由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保管,并按银行间同业利率计息。
  7.4.8.6 本基金在承销期内参与关联方承销证券的情况
  注: 本基金本期(2009年6月30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未在承销期内直接购入关联方承销的证券。
  7.4.9 期末(2009年12月31日)本基金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7.4.9.1 因认购新发/增发证券而于期末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注: 本基金于本期末未持有因认购新发/增发证券而流通受限的证券。
  7.4.9.2 期末持有的暂时停牌等流通受限股票
  注: 本基金于本期末未持有暂时停牌的股票。
  7.4.9.3 期末债券正回购交易中作为抵押的债券
  注: 本基金于本期末无从事银行间及交易所债券正回购交易中作为抵押的债券。
  §8 投资组合报告
  8.1 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8.2 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8.3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注:投资者欲了解本报告期末基金投资的所有股票明细,应阅读登载于本基金管理人网站(***)的年度报告正文。
  8.4 报告期内股票投资组合的重大变动
  8.4.1 累计买入金额超出期末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注:买入金额按买卖成交金额(成交单价乘以成交数量)填列,不考虑相关交易费用。
  8.4.2 累计卖出金额超出期末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注:卖出金额按买卖成交金额(成交单价乘以成交数量)填列,不考虑相关交易费用。
  8.4.3 买入股票的成本总额及卖出股票的收入总额
  单位:人民币元
  注:买入股票成本和卖出股票收入均按买卖成交金额(成交单价乘以成交数量)填列,不考虑相关交易费用。
  8.5 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8.6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8.7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8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9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8.9.3 期末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8.9.4 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8.9.5 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8.9.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9 基金份额持有人信息
  9.1 期末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及持有人结构
  份额单位:份
  9.2 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开放式基金的情况
  §10 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
  单位:份
  §11 重大事件揭示
  11.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1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
  11.3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1.4 基金投资策略的改变
  11.5 为基金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11.6 管理人、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受稽查或处罚等情况
  11.7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的有关情况
  11.7.1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进行股票投资及佣金支付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11.7.2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注:1、报告期内租用证券公司席位的变更情况:本报告期内的25个席位均为新增加席位。
  2、专用席位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本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使用其席位作为基金的专用交易席位,选择的标准是:
  (1)实力雄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3亿元人民币;
  (2)财务状况良好,各项财务指标显示公司经营状况稳定;
  (3)经营行为规范,最近两年未发生重大违规行为而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
  (4)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并能满足基金运作高度保密的要求;
  (5)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符合代理本基金进行证券交易的需要,并能为本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6)研究实力较强,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的研究人员,能及时为本基金提供高质量的咨询服务,包括宏观经济报告、行业报告、市场走向分析、个股分析报告及其他专门报告。
  根据上述标准考察确定后,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并通知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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