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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信基金关于长信利丰债券2009年度报告的摘要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0年03月27日 05:27 作者
    基金管理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报告送出日期:2010年03月27日
  §1 重要提示及目录
  1.1 重要提示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本年度报告已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签字同意,并由董事长签发。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农业银行”,下同)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0年3月26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利润分配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本年度报告摘要摘自年度报告正文,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阅读年度报告正文。
  本报告期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
  §2 基金简介
  2.1 基金基本情况
  2.2 基金产品说明
  2.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4 信息披露方式
  §3 主要财务指标、基金净值表现及利润分配情况
  3.1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注:1、本期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本期利润为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2、所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例如,封闭式基金交易佣金、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赎回费、红利再投资费、基金转换费等),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3.2 基金净值表现
  3.2.1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3.2.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注:1、图示日期为2008年12月29日至2009年12月31日。
  2、按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为建仓期。建仓期结束时,本基金的各项投资比例已符合基金合同中关于投资范围、资产配置比例和投资限制的有关规定:投资于债券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公司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等以企业为主体发行的债券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债券资产的20%;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品种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投资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3.2.3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每年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注:2008年计算期间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2008年12月29日至2008年12月31日,基金运作时间未满一年,净值增长率按本基金实际存续期计算。
  3.3 过去三年基金的利润分配情况
  §4 管理人报告
  4.1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经理情况
  4.1.1 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基金的经验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63号文批准,由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发起设立。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目前股权结构为: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占49%、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占34.33%、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占16.67%。
  截至2009年12月31日,本基金管理人共管理7只开放式基金,即长信利息收益货币、长信银利精选股票、长信金利趋势股票、长信增利动态策略股票、长信双利优选混合、长信利丰债券和长信恒利优势股票;管理1只一对多产品,即长信价值量化资产管理计划。
  4.1.2 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小组)及基金经理助理简介
  注:1、基金经理任职日期以本基金成立之日为准;
  2、证券从业年限以基金经理进入证券业务相关机构的工作经历为时间计算标准。
  4.2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运作遵规守信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管理人在报告期内,严格遵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勤勉尽责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利益,不存在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本基金将继续以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投资公众为宗旨,承诺将一如既往地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在规范基金运作和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努力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最大利益。
  4.3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公平交易情况的专项说明
  4.3.1 公平交易制度的执行情况
  本报告期内,公司已实行公平交易制度,并建立公平交易制度体系,已建立投资决策体系,加强交易执行环节的内部控制,并通过工作制度、流程和技术手段保证公平交易原则的实现。同时,公司已通过对投资交易行为的监控、分析评估和信息披露来加强对公平交易过程和结果的监督。
  4.3.2 本投资组合与其他投资风格相似的投资组合之间的业绩比较
  本报告期内,公司所管理的各基金之间不存在投资风格相类似的投资组合;公司没有管理的投资风格相似的不同投资组合之间的业绩表现差异超过5%之情形。
  4.3.3 异常交易行为的专项说明
  本报告期内,未发现可能异常交易行为。
  4.4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的投资策略和业绩表现的说明
  4.4.1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策略和运作分析
  本年度,全球经济从金融危机的蔓延和深化,发展为较全面的经济危机,导致全球主要发达国家出现历史罕见的严重经济衰退。各国采取高度宽松的货币和财政政策拯救金融机构和主要企业,稳定和刺激经济,逐步脱离最危险的阶段。全球经济在中期出现明显好转,年底出现初步复苏迹象。中国经济基于内生强劲的增长动力,以及及时有力的经济刺激政策,经济实现保8%目标。在出口出现大幅降低的情况下,通过超常规的货币信贷投放增加投资拉动内需。特别是在年初,月度信贷投放远超历史最高水平。在经济出现明显好转并在后期出现扩张苗头以后,10月左右出现政策退出迹象,信贷由扩张转为温和收缩。全年逐步摆脱通货紧缩,CPI和PPI由负逐步上移转正。房地产价格出乎普遍预料的大幅上涨,超越历史最高水平,并出现局部泡沫,引发实际调控。全年利率保持了较低水平,但利率变化趋势出现转折,债券收益率逐步向上缓步攀升,进入利率上升阶段,市场对中长期利率品种投资谨慎。由于信用风险不断降低、信用利差高企,信用债的投资吸引力逐步加强,全年表现出色。
  基金在年初判断:随经济回暖,超常规的货币政策将回归常态,虽然退出的节奏和力度难以判断,但退出政策的方向已经显现;虽然央行加息尚早,但市场利率水平将逐步抬高,利率风险加大;信用债信用风险降低,信用利差较大,是主要的投资方向。因此在投资策略方面,基金在严格甄别信用风险的前提下,重点配置了信用债。同时,根据股票市场形势,适度参与了股票市场的投资,以增强收益。
  4.4.2 报告期内基金的业绩表现
  截止报告期末,本基金份额净值为1.017元,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为3.74%,成立以来的累计净值为1.037元,本期业绩比较基准增长率为6.53%,基金波动率为0.30%。
  4.5 管理人对宏观经济、证券市场及行业走势的简要展望
  2010年全球经济将继续向好,但欧元区出现新的危机,在主要国际货币出现动荡以及政策逐步退出的形势下,经济好转趋势将曲折前行。在新的一年里,中国经济发展的主基调将由保增长转变为调结构,过快的经济增长并不利于结构调整和运行质量,经济刺激政策转变为保持适度增长下的结构调整,重点在产业调整、区域调整和分配结构的调整。超常规的货币政策将继续有序退出并转向温和紧缩,数量型货币工具继续回收过多的流动性,价格型货币工具将适时启动,货币信贷增长回归常态。此外,货币政策除总量控制外,调整节奏平滑增长也将成为重点。虽然通货膨胀显现抬头迹象,但前置和谨慎的通胀管理政策将使全年通胀温和、可控,控制房地产价格防资产价格泡沫将成为重点。利率继续逐步回升,年内加息可能性大,利率上升周期已经开启,货币政策的具体节奏和力度具有高度的灵活性,债券投资的利率风险仍然值得谨慎。信用债经过大幅上涨后,信用利差有所下降,同时信用风险可能出现结构调整,投资风险加大。基金投资策略的重点仍然是信用债,但需更谨慎选择。如果利率上升至有足够吸引力的水平,将适度配置利率品种。基金将继续谨慎参与权益资产投资,同时高度防范市场潜在风险,稳中求进的进行积极主动的操作。
  我们将采取谨慎地态度进行投资,继续秉承诚信、专业、负责的精神,密切跟踪市场,更好地把握投资机会,争取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最大利益。
  4.6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估值程序等事项的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8年9月12日发布的[2008]38号文《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制订了健全、有效的估值政策和程序,成立了估值工作小组,小组成员由投资管理部总监、固定收益部总监、研究发展部总监、交易管理部总监、金融工程部总监、基金事务部总监以及基金事务部至少一名业务骨干共同组成。相关参与人员都具有丰富的证券行业工作经验,熟悉相关法规和估值方法。基金经理不直接参与估值决策,如果基金经理认为某证券有更好的证券估值方法,可以申请公司估值工作小组对某证券进行专项评估。估值决策由与会估值工作小组成员1/2以上多数票通过。对于估值政策,公司与基金托管人充分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审计本基金的会计师事务所认可公司基金估值政策和程序的适当性。
  参与估值流程各方不存在任何重大利益冲突。报告期内,未签订与估值相关的定价服务。
  4.7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利润分配情况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长信利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结合本报告期基金实际运作情况,本基金本报告期已公告实施一次分红,符合基金合同中关于利润分配条款的约定。详细情况如下:
  于资产负债表日后,本年度报告送出日前,本基金已宣告实施一次分红,具体情况详见7.4.9利润分配情况。
  §5 托管人报告
  5.1 报告期内本基金托管人遵规守信情况声明
  在托管长信利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过程中,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严格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长信利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长信利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的约定,对长信利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基金的投资运作,进行了认真、独立的会计核算和必要的投资监督,认真履行了托管人的义务,没有从事任何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5.2 托管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运作遵规守信、净值计算、利润分配等情况的说明
  本托管人认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长信利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运作、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基金费用开支等问题上,不存在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在报告期内,严格遵守了《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5.3 托管人对本年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等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发表意见
  本托管人认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符合《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所编制和披露的长信利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收益分配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未发现有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6 审计报告
  本报告期本基金2009年度财务报告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KPMG-B(2010)AR No.0242?),投资者可通过年度报告正文查看审计报告全文。
  §7 年度财务报表
  7.1 资产负债表
  会计主体:长信利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报告截止日:2009年12月31日
  单位:人民币元
  注:报告截止日2009年12月31日,基金份额净值1.017元,基金份额总额269,204,544.77份。
  7.2 利润表
  会计主体:长信利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单位:人民币元
  7.3 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变动表
  会计主体:长信利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单位:人民币元
  报表附注为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本报告7.1至7.3财务报表由下列负责人签署:
  田丹 蒋学杰 孙红辉
  基金管理公司负责人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
  7.4 报表附注
  7.4.1 基金基本情况
  长信利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长信利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08] 1252号文)批准,由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配套规则和《长信利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发售,基金合同于2008年12月29日生效。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存续期限为不定期,首次设立募集规模为819,356,829.46份基金份额。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配套规则、《长信利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长信利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金融债、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央行票据、回购、银行定期存单、股票、权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投资组合资产类别配置的基本范围为:投资于债券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公司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等以企业为主体发行的债券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债券资产的20%;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品种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全债指数×90%+中证800指数×10%。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本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二个工作日,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7.4.2 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
  本基金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2006)、中国证券业协会2007年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长信利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如财务报表附注7.4.4所列示的基金行业实务操作的规定编制年度财务报表。
  7.4.3 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声明
  本财务报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会计准则、其后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以下合称“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基金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基金净值变动情况。
  此外本财务报表同时符合如财务报表附注7.4.2所列示的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
  7.4.4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7.4.4.1 会计年度
  本基金的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7.4.4.2 记账本位币
  本基金的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
  7.4.4.3 计量属性
  编制本财务报表时一般采用历史成本进行计量,但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参见附注7.4.4.5)除外。
  7.4.4.4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
  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按基金对金融资产的持有意图和持有能力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及持有至到期投资。本基金目前持有的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和衍生工具(主要为权证投资)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其他金融资产划分为应收款项,暂无金融资产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或持有至到期投资。除衍生工具所产生的金融资产外,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以交易性金融资产列示。衍生工具所产生的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以衍生金融资产列示。
  金融负债在初始确认时按承担负债的目的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及其他金融负债。本基金目前暂无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除衍生工具所产生的金融负债外,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以交易性金融负债列示。衍生工具所产生的金融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以衍生金融负债列示。
  7.4.4.5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后续计量和终止确认
  (a)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i)股票投资
  买入股票于交易日确认为股票投资。股票投资成本按交易日股票的公允价值确认,取得时发生的相关交易费用直接记入当期损益。收到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由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现金对价于股权分置方案实施复牌日冲减股票投资成本。
  卖出股票于交易日确认股票投资收益/(损失)。出售股票的成本按移动加权平均法于交易日结转。
  (ii)债券投资
  买入交易所或银行间的债券均于交易日确认为债券投资。债券投资成本按交易日债券的公允价值确认,取得时发生的相关交易费用直接记入当期损益,上述公允价值不包含债券起息日或上次除息日至购买日止的利息(作为应收利息单独核算)。
  认购新发行的分离交易可转债于获配日按支付的全部价款确认为债券投资,于权证实际取得日按附注7.4.4.5 (a)(iii)所示的方法单独核算权证成本,并相应调整债券投资成本。
  卖出债券于卖出交易日确认债券投资收益/(损失)。出售债券的成本按移动加权平均法结转。
  (iii)权证投资
  买入权证于交易日确认为权证投资。权证投资成本按交易日权证的公允价值确认,取得时发生的相关交易费用直接记入当期损益。因认购新发行的分离交易可转债而取得的权证在实际取得日,按权证公允价值占分离交易可转债全部公允价值的比例将购买分离交易可转债实际支付全部价款的一部分确认为权证投资成本。获赠权证(包括配股权证)在除权日,按持有的股数及获赠比例计算并记录增加的权证数量。
  卖出权证于交易日确认衍生工具收益/(损失)。出售权证的成本按移动加权平均法于交易日结转。
  (b)应收款项
  应收款项是指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应收款项以公允价值作为初始确认金额,采用实际利率法以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直线法与实际利率法确定的金额差异较小的可采用直线法,其中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以融出资金应付或实际支付的总额作为初始确认金额,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初始成本。终止确认或摊销时收入计入当期损益。
  (c)其他金融负债
  其他金融负债是指除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以外的金融负债。
  其他金融负债按公允价值作为初始确认金额,采用实际利率法以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直线法与实际利率法确定的金额差异较小的可采用直线法,其中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以融入资金应收或实际收到的总额作为初始确认金额,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初始成本。终止确认或摊销时支出计入当期损益。
  7.4.4.6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估值原则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日有市价的,采用市价确定公允价值;估值日无市价,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采用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如估值日无市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等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当投资品种不再存在活跃市场,且其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
  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估值技术包括参考熟悉情况并自愿交易的各方最近进行的市场交易中使用的价格、参照实质上相同的其他金融工具的当前公允价值、现金流量折现法和期权定价模型等。
  本基金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以上述原则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另外对金融资产的特殊情况处理如下:
  (a)股票投资
  (i)对因特殊事项长期停牌的股票,如该停牌股票对基金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则采用《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估值工作小组关于停牌股票估值的参考方法》提供的指数收益法估值。即在估值日,以公开发布的相应行业指数的日收益率作为该股票的收益率计算该股票当日的公允价值。
  (ii)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收盘价估值。
  (iii)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iv)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
  (v)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低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投资成本,按估值日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高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投资成本,其两者之间的差价按锁定期内已经过交易天数占锁定期内总交易天数的比例确认为估值增值。
  (b)债券投资
  (i)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列示的债券按估值原则确认的相应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列示的债券按估值原则确认的相应交易日的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ii)对交易所发行未上市的国债、企业债、公司债,按成本估值;对在交易所发行未上市的可转换证券,自债券确认日至上市期间的每个估值日,按证券业协会下证券投资基金估值工作小组公布的参考价格估值。
  (iii)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并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未上市,且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iv)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c)权证投资
  (i)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ii) 配售及认购分离交易可转债所获得的权证自实际取得日至在交易所上市交易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如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则按成本计量。
  (iii)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证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按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估值。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实际成本与估值的差异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
  7.4.4.7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抵销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和承担的负债基本为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当本基金依法有权抵销债权债务且交易双方准备按净额结算时,金融资产与金融负债按抵销后的净额在资产负债表列示。
  7.4.4.8 实收基金
  实收基金为对外发行基金份额所募集的总金额在扣除损益平准金分摊部分后的余额。由于基金份额拆分引起的实收基金份额变动于基金份额拆分日根据拆分前的基金份额数及确定的拆分比例计算认列。由于申购和赎回引起的实收基金份额变动分别于基金申购确认日及基金赎回确认日认列。上述申购和赎回分别包括基金转换所引起的转入基金的实收基金增加和转出基金的实收基金减少。
  7.4.4.9 损益平准金
  损益平准金核算在基金份额发生变动时,申购、赎回、转入、转出及红利再投资等款项中包含的未分配利润和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包括已实现损益平准金和未实现损益平准金。已实现损益平准金指根据交易申请日申购或赎回款项中包含的按累计未分配的已实现损益占基金净值比例计算的金额。未实现损益平准金指根据交易申请日申购或赎回款项中包含的按累计未分配的未实现损益占基金净值比例计算的金额。损益平准金于基金申购确认日或基金赎回确认日进行确认和计量,并于期末全额转入未分配利润/(累计亏损)。
  7.4.4.10 收入/(损失)的确认和计量
  股票投资收益/(损失)于卖出交易日按卖出股票成交金额与其成本的差额确认。
  债券投资收益/(损失)于卖出交易日按卖出债券成交金额与其成本和应收利息的差额确认。
  衍生工具收益/(损失)于交易日按卖出权证成交金额与其成本的差额确认。
  股利收益按上市公司宣告的分红派息比例计算的金额扣除应由上市公司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后的净额于除权除息日确认。
  债券利息收入按债券投资的票面价值与票面利率计算的金额扣除应由发行债券的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适用于企业债和可转债等)后的净额确认,在债券实际持有期内逐日计提。贴息债视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的附息债,根据其发行价、到期价和发行期限按直线法推算内含票面利率后,逐日计提利息收入。如票面利率与实际利率出现重大差异,按实际利率计算利息收入。
  存款利息收入按存款本金与适用利率逐日计提。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收入按到期应收或实际收到的金额与初始确认金额的差额,在回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逐日确认,直线法与实际利率法确定的收入差异较小的可采用直线法。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核算基金持有的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交易性金融资产、衍生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等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
  7.4.4.11 费用的确认和计量
  根据《长信利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报酬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7%的年费率逐日计提。
  根据《长信利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的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2%的年费率逐日计提。
  根据《长信利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4%的年费率逐日计提。
  本基金的交易费用于进行股票、债券、权证等交易发生时按照确定的金额确认。
  本基金的利息支出按资金的本金和适用利率逐日计提。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利息支出按到期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与初始确认金额的差额,在回购期内以实际利率法逐日确认,直线法与实际利率法确定的支出差异较小的可采用直线法。
  本基金的其他费用如不影响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第四位,发生时直接计入基金损益;如果影响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第四位的,应采用待摊或预提的方法,待摊或预提计入基金损益。
  7.4.4.12 基金的收益分配政策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3、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投资者自行承担;
  4、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当期收益应先弥补上期累计亏损后,才可进行收益分配;
  6、在符合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至少分配1次,最多分配12次,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年度可分配收益的50%;
  7、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7.4.5 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7.4.5.1 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本基金在本报告期未发生重大会计政策变更。
  7.4.5.2 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
  本基金在本报告期未发生会计估计变更。
  7.4.5.3 差错更正的说明
  本基金在本报告期未发生过重大会计差错。
  7.4.6 税项
  7.4.6.1根据财税字[1998]55号文、[2001]61号文《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2]128号文《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78号文《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5]11号文《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文《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3号文《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07号文《关于股息红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7]84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及其他相关税务法规和实务操作,本基金适用的主要税项列示如下:
  (1)以发行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2)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投资收益暂免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3)基金作为流通股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收到由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对价,暂免征收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4)对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自2005年6月13日起,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暂减按50%计算个人所得税。
  (5)自2005年1月24日起,基金买卖A股、B股股权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按照0.1%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自2007年5月30日起,该税率上调至0.3%。自2008年4月24日起,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由0.3%降至0.1%。自2008年9月19日起,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改为单边征收,即仅对卖出A股、B股股权按0.1%的税率征收,对受让方不再征税。
  (6)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7.4.6.2应交税费
  单位:人民币元
  注:该项系基金收到的债券发行人在支付债券利息时未代扣代缴的利息税部分。
  7.4.7 关联方关系
  与基金存在重大利益关系的主要关联方的名称及关联关系
  7.4.8 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关联方交易
  7.4.8.1 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的交易
  7.4.8.1.1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的交易
  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未发生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的交易。
  7.4.8.1.2应支付关联方的佣金
  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无应付关联方交易单元—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佣金。
  7.4.8.2 关联方报酬
  7.4.8.2.1 基金管理费
  单位:人民币元
  注:支付基金管理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基金管理人报酬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70%的年费率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计算公式为:
  日基金管理费=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70%/当年天数
  7.4.8.2.2 基金托管费
  单位:人民币元
  注:支付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20%的年费率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计算公式为:
  日基金托管费=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20%/当年天数
  7.4.8.2.3 销售服务费
  单位:人民币元
  注:支付各关联方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40%的年费率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计算公式为:
  日基金销售服务费=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40%/当年天数
  7.4.8.3 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单位:人民币元
  7.4.8.4 各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7.4.8.4.1 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基金管理人均未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
  7.4.8.4.2 报告期末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份额单位:份
  7.4.8.5 由关联方保管的银行存款余额及当期产生的利息收入
  单位:人民币元
  注:本基金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基金托管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转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结算备付金,于2009年12月31日的相关余额为人民币3,283,277.85元。(2008年:人民币800,000,000.00元)
  7.4.8.6 本基金在承销期内参与关联方承销证券的情况
  本基金在本年度与上一会计年度均未在承销期内购入过由关联方承销的证券。
  7.4.8.7上述关联交易均根据正常的商业交易条件进行,并以一般交易价格为定价基础。
  7.4.9 利润分配情况
  单位:人民币元
  注:于资产负债表日后,本年度报告送出日前,本基金已宣告实施一次分红,详情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投资者可登陆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网站(***)查阅具体公告信息。
  7.4.10 期末(2009年12月31日)本基金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7.4.10.1 因认购新发/增发证券而于期末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于2009年12月31日持有的因认购新发/增发证券而流通受限的证券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7.4.10.2 期末持有的暂时停牌等流通受限股票
  截至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暂时停牌股票。
  7.4.10.3 期末债券正回购交易中作为抵押的债券
  7.4.10.3.1 交易所市场债券正回购
  截至本报告期末2009年12月31日止,基金从事证券交易所债券正回购交易形成的卖出回购证券款余额20,000,000.00元,于2010年1月4日到期。该类交易要求本基金在回购期内持有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债券和/或在新质押式回购下转入质押库的债券,按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比例折算为标准券后,不低于债券回购交易的余额。
  §8 投资组合报告
  8.1 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8.2 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8.3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注:投资者欲了解本报告期末基金投资的所有股票明细,应阅读登载于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网站的年度报告正文。
  8.4 报告期内股票投资组合的重大变动
  8.4.1 累计买入金额超出期初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注:本项“买入/卖出金额”均按买卖成交金额(成交单价乘以成交数量)填列,不考虑其它交易费用。
  8.4.2 累计卖出金额超出期初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注:本项“买入/卖出金额”均按买卖成交金额(成交单价乘以成交数量)填列,不考虑其它交易费用。
  8.4.3 买入股票的成本总额及卖出股票的收入总额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注:本项“买入/卖出金额”均按买卖成交金额(成交单价乘以成交数量)填列,不考虑其它交易费用。
  8.5 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8.6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8.7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所有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8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9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8.9.1 申明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是否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是否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根据2009年9月9日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五粮液,股票代码:000858)《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公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就五粮液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目前该案尚在进一步调查之中。
  2009 年12月22日五粮液公告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整改方案》,五粮液已按照整改方案中承诺于2009年12月31日前完成了股份公司对酒类销售公司的单方增资、办公场所分开等四项整改工作。
  本基金管理人在投资该股票前严格执行了对该上市公司的调研、内部研究推荐、投资计划审批等的相关投资决策流程。该调查事件发生后,经过与该公司沟通其调查事件的过程、性质,并经进一步的分析、研究,本基金管理人认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五粮液的调查尚未从根本上影响对该公司的投资价值判断。故本基金将继续持有该股票,并对该股票进行持续跟踪、研究与关注。
  其余九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8.9.2 本基金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8.9.3 其他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8.9.4 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8.9.5 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8.9.6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可能存在尾差。
  §9 基金份额持有人信息
  9.1 期末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及持有人结构
  份额单位:份
  9.2 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开放式基金的情况
  §10 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
  单位:份
  §11 重大事件揭示
  11.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本报告期未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
  1、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未发生重大人事变动;
  2、报告期内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未发生重大人事变动。
  11.3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本报告期没有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1.4 基金投资策略的改变
  本报告期基金投资策略没有改变。
  11.5 为基金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本报告期本基金未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报告期应支付给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报酬为人民币 70,000.00元,该审计机构为本基金提供的审计服务的连续年限为1年。
  11.6 管理人、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受稽查或处罚的情况
  本报告期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监管部门稽查或处罚的情形。
  11.7 本期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的有关情况
  11.7.1 本期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进行股票投资及佣金支付的有关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字<1998>29号)和《关于完善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席位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7]48号)的有关规定,本公司制定了租用证券公司专用交易单元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1)选择标准:
  a、券商基本面评价(财务状况、经营状况);
  b、券商研究机构评价(报告质量、及时性和数量);
  c、券商每日信息评价(及时性和有效性);
  d、券商协作表现评价。
  (2)选择程序:
  首先根据租用证券公司专用交易单元的选择标准形成《券商服务评价表》,然后根据评分高低进行选择基金专用交易单元。
  11.7.2 本期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有关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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