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联安双禧中证100指数分级基金的基金合同(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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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 |
发布时间: |
2010年03月15日 04: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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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零年三月 重要提示 1.国联安双禧中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228号文批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核准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国联安双禧中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国联安双禧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即“双禧100份额”)、国联安双禧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之A份额(即“双禧A份额”)与国联安双禧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之B份额(即“双禧B份额”)。其中,双禧A份额、双禧B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4∶6的比率不变。 4.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符合基金上市交易条件的,双禧A份额与双禧B份额的基金份额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上市交易的有关事项将另行公告。 5.国联安双禧中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自2010年3月18日起至2010年4月9日发售。其中,场外通过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代销网点(详见本发售公告附件)公开发售;场内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和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公开发售。 6.本基金募集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7.本基金的认购代码为162509。本基金场内认购的基金简称为双禧100。 8.本基金在募集期内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9.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欲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须开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已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募集期内本公司直销中心和指定的基金销售代理机构网点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场外认购的开户和认购手续;投资者欲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应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已经有该类账户的投资者不须另行开立。募集期内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可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场内认购的开户和认购手续。 10.本基金在募集期内,代销网点投资者每次认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直销网点柜台首次认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0万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募集期间不设投资者单个账户最高认购金额上限,可重复认购,但认购申请一旦被受理,即不得撤销。 11.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者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 12.投资者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者应有权自行支配,不存在任何法律上、合约上或其他障碍。 13.销售网点(包括直销中心和代销网点)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者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14.本公告仅对“国联安双禧中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国联安双禧中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10年3月15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的《国联安双禧中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5.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下载基金申请表格和了解基金发行相关事宜。 16.各城市的开户、认购网点及认购细节的安排详见代销机构在各销售城市当地的公告。 17.对未开设销售网点的地方的投资者,请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及直销专线电话(400-7000-365(免长途话费),021-38784766)咨询购买事宜。 18.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行安排做适当调整。 19.本发售公告中未明确指明仅适用于“场内认购”或“场外认购”的相关内容,对于“场内认购”、“场外认购”均适用。 20.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者赎回时,所得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份额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指数投资风险、杠杆机制风险、折/溢价交易风险、以及份额配对转换及基金份额折算等业务办理过程中特定风险等等。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本基金以一元初始面值开展基金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者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具体而言,本基金特有的风险包括: (1)指数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股票型指数基金,投资标的为中证100指数,在基金的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指数基金特有的风险。 (2)基金运作的特有风险 从基金份额资产整体运作来看,本基金资产整体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较高,属于高风险、高收益的股票型基金品种。本基金的整体风险及收益均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产品。 双禧A份额表现出低风险、收益稳定的特征,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要低于普通的股票型基金份额,类似于债券型基金份额。虽然双禧A份额有份额净值的约定年收益率,但在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双禧A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投资受损的风险。 双禧B份额表现出高风险、高收益的特征,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要高于普通的股票型基金份额。双禧B 份额持有人享有较高的预期收益,但也要承担更大的投资风险。 在双禧A份额、双禧B份额的份额转为双禧100份额的场内份额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将面临风险收益特征变化的风险和会员单位不具备基金场内赎回业务资格而导致不能直接赎回双禧100份额的场内份额的风险。 双禧A份额与双禧B份额上市交易后,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与其基金份额净值之间可能发生偏离并出现折/溢价交易的风险。 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可能改变双禧A份额与双禧B份额的市场供求关系,从而可能影响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可能出现暂停办理的情形,投资者的份额配对转换申请也可能存在不能及时确认的风险。 在双禧A份额与双禧B份额上市交易后,双禧A份额与双禧B份额的规模可能较小或交易量不足,导致投资者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或买入的风险; 在基金份额折算期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双禧A份额与双禧B份额的上市交易和双禧100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业务,投资者的基金份额可能面临不能变现的风险。 一、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 国联安双禧中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162509)。 2、基金的运作方式和类别 契约型开放式、股票型 3、基金存续期限 本基金的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4、基金单位初始面值 每份基金单位初始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5、基金投资目标 本基金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通过严谨的数量化管理和投资纪律约束,力争保持基金净值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为投资者提供一个投资中证100指数的有效工具,从而可以分享中国经济中长期增长的稳定收益。 6、发行对象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7、销售渠道与销售地点 直销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46楼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代销机构的联系方式请见本公告的附件。 如在募集期间新增代销机构,则另行公告。 8、募集规模上限 在募集期内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9、认购账户 投资者欲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须开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已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募集期内本公司直销中心和指定的基金销售代理机构网点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场外认购的开户和认购手续。 投资者欲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应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已经有该类账户的投资者不须另行开立。募集期内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可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场内认购的开户和认购手续。 10、发售时间安排与基金成立 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自2010年3月18日到2010年4月9日,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 基金管理人根据认购的情况可适当延长或缩短发售时间,具体安排另行公告。如遇突发事件,发售时间可以适当调整。 二、认购方式与相关规定 (一)场外认购 1、认购方式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2、场外认购费率 本基金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认购费率不得超过认购金额的5%,具体认购费率如下: (注:M:认购金额;单位:元) 投资人重复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者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所获得的全部份额将确认为双禧100份额。 本基金的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误差归入基金财产。 例1: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该笔认购全部予以确认,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10元,则其可得到的双禧100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1%)=9,900.99元 认购费用=10,000-9,900.99=99.01元 认购份额=(9,900.99+10)/1.00=9,910.99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者确认的双禧100份额为9,910.99份。 4、代销网点投资者每次认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 5、在本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认购,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含10万元) ,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 6、超过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认购,不设认购金额上限。 7、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场外认购基金份额,但认购申请一旦被受理,即不得撤销。 (二)场内认购 1、认购方式 本基金的场内认购采用全额缴款、份额认购的方式。 2、认购价格与认购费率 本基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发售,认购价格为人民币1.00元,场内认购费率由销售机构参照本基金的场外认购费率执行。 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者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所获得的全部份额将按4∶6的比率确认为双禧A份额与双禧B份额。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认购价格为1.00元/份。计算公式为: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利息折算的份额=认购利息/认购价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为保证双禧A份额数量和双禧B份额数量满足4:6的比率,认购份额总额取10的整数倍,不足10的余额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经确认的双禧A份额=认购份额总额×0.4 经确认的双禧B份额=认购份额总额×0.6 例2:某投资者通过场内认购10,000份本基金,该笔认购全部予以确认,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11元,若会员单位设定的认购费率为1%,则其可得到的双禧A份额、双禧B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金额=1.00×10,000×(1+1%)=10,100.00元 认购费用=1.00×10,000×1%=100.00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11/1.00=11份 认购份额总额为认购份额加上利息折算的份额后取10的整数倍,即10,010份 经确认的双禧A份额=10,010×0.4=4,004份 经确认的双禧B份额=10,010×0.6=6,006份 即投资者通过场内认购10,000份本基金,需缴纳10,100元,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者经确认的双禧A份额为4,004份、双禧B份额各为6,006份。 4、本基金场内认购在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的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1,000万份;在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的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1,000份,超过1,000份的须是1,000份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大不得超过99,999,000份。 5、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通过场内多次认购本基金,已经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三、场外开户及认购程序 (一)使用账户说明 投资者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 1、已有深圳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的投资者,不需重新办理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开户,可直接对原有账户进行账户注册,即将已有的深圳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注册为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 2、尚无深圳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直接办理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开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为其配发基金账户,同时将该账户注册为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 对于配发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投资者可持基金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提供的账户配号凭条,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打印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卡。 3、已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销售机构办理过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手续的投资者,可在原处直接认购本基金。 4、已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销售机构办理过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手续的投资者,拟通过其他代理销售机构或直销网点认购本基金的,须用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在新的代理销售机构或直销网点处办理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确认。 (二)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开户与认购程序 1、直销柜台的开户与认购 (1)业务受理时间 2010年3月18日至2010年4月9日上午9:30—下午17:00(非交易日停止受理业务)。 (2)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 1)开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具体账户开立手续参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以及各开户代理网点的说明。 2)已有深圳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的投资者,不需重新办理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开户,可直接对原有账户进行账户注册,即将已有的深圳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注册为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 3)开户手续需提供下列资料 个人投资者办理开户手续需提供下列资料 ①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中国公民护照、军官证、士兵证、户口本等)原件及复印件; ②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存折、借记卡等的原件及复印件; ③填妥《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 注:上述②项中“指定银行账户”是指:在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认购的投资者需指定一个银行账户作为赎回、退款等资金结算汇入账户。此账户可为投资者在任一银行的存款账户,账户名称必须与投资者姓名一致。 机构投资者办理开户手续需提供下列资料 ①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等的复印件; ②加盖公章的有效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经营业务许可证; ③法人机构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私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字; ④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二代身份证须提供正反两面,加盖公章); ⑤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或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如不能留存原件的,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⑥预留印鉴卡一式两份; ⑦签署一式两份的《机构投资者传真委托服务协议》; ⑧填妥《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 注:上述第⑤项中“指定银行账户”是指:在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认购的机构投资者需指定一个银行账户作为赎回、退款等资金结算汇入账户。此账户可为投资者在任一银行的存款账户,账户名称必须与投资者名称一致。 (3)认购 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手续需提供下列资料 ①填妥的《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 ②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中国公民护照、军官证、士兵证、户口本等)原件及复印件; ③加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凭证回单复印件。 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手续需提供下列资料 ①填妥的《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 ②加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凭证回单复印件。 (4)资金划拨 1)投资者办理基金认购需将足够认购资金划至本基金管理人在工商银行、招商银行开立的“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户名: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第二营业部 账号:1001190729013312233 交换号:001021907(同城交换使用) 联行行号:20304018(异地汇款使用) 大额支付系统号:102290019077 户名: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账号:216089186210002 交换号:096819(同城交换使用) 联行行号:82051(异地汇款使用) 大额支付系统号:308290003020 户名: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 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营业室 账号:31001520313056010691 交换号:055203(同城交换使用) 联行行号:52364 (异地汇款使用) 大额支付系统号:105290061008 投资者若未按上述办法划付认购款项,造成认购无效的,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直销专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2)如果投资者当日没有把足额资金划到账,则以资金到账之日作为受理申请日(即有效申请日)。 3)至认购期结束,以下情况将被视为无效认购,款项将退往投资者指定的资金结算账户: ①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②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或认购申请确认无效的; ③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④其它导致认购无效的情况 2、网上交易的开户与认购 (1)适用对象 中国建设银行龙卡储蓄卡持卡人、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卡持卡人、兴业银行借记卡持卡人、浦发银行东方卡(借记卡)持卡人、民生银行借记卡持卡人及中信银行借记卡持卡人。 (2)网上开户及认购受理时间 2010年3月18日至2010年4月9日(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照常受理,但该等业务申请算作下一个交易日提交的交易申请),24小时服务(日终清算时间除外)。 (3)网上开户及认购程序 1)请参照公布于本公司网站(***)上的网上交易业务规则和开户及交易演示,办理相关开户及认购等业务; 2)从未开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的个人投资者,可先办理上述银行卡中的任一种,并根据本公司网站上的要求开通相应银行卡种的网上银行服务及基金直销业务相关服务,然后进入本公司网站(***)网上交易系统,根据页面提示进行开户操作。在开户申请提交成功后,可登录网上交易平台进行认购; 3)已经开通本公司网上交易的个人投资者,请直接登录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进行网上认购。 (4)注意事项 1)以上各卡目前仅限个人投资者。 2)请根据本公司网页上的提示开通所办理银行卡的相关服务或签订直销相关协议。 3)个人投资者采用网上交易方式进行基金交易时所发生的银联和银行规定收取的转账费用,除本公司另有规定外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中国建设银行客服电话:95533 中国农业银行客服电话:95599 兴业银行客服电话:95561 浦发银行客服电话:95528 民生银行客服电话:95568 中信银行客服电话:95558 4)若网上交易有关规定及业务规则发生变更时基金管理人将做出调整并及时公告。 (三)中国建设银行办理开户与认购程序 1、业务受理时间 2010年3月18日至2010年4月9日期间内的上午9:30至下午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正常受理客户申请,该认购申请计入下一发售日;发售日每天17:00 后客户发起的认购申请计入下一发售日。) 2、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 (1)开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具体账户开立手续参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以及各开户代理网点的说明。 (2)已有深圳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的投资者,不需重新办理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开户,可直接对原有账户进行账户注册,即将已有的深圳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注册为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 3、认购 (1)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手续需提供下列资料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 存续期间:五十年或股东一致同意延长的其他期限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2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成立日期:2004年0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本基金资产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中证100 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新股、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等。其中,投资于相关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金融衍生产品推出后,本基金可以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金投资于相关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超过该权证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5%;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及因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 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会批准。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比例限制失调、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情况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关资料如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进行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建立与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双禧100份额、双禧A份额与双禧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份额折算比例计算、双禧A份额与双禧B份额终止运作后的份额转换比例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双禧100份额、双禧A份额与双禧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折算比例、双禧A份额与双禧B份额终止运作后的份额转换比例,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及资产份额净值 本基金分别计算并公告双禧100份额、双禧A份额与双禧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1)双禧1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双禧1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T日双禧1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本基金(包括双禧100份额、双禧A份额、双禧B份额)的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例:假设T日闭市后,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为55亿元,双禧100份额、双禧A份额与双禧B份额的基金份额余额分别为12亿份、16亿份与24亿份,则双禧1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如下: T日双禧1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55/(12+16+24)=1.058元 (2)双禧A份额与双禧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1)本基金四份双禧A份额与六份双禧B份额构成一对份额组合,一对双禧A份额与双禧B份额的份额组合的净值之和将等于十份双禧100份额的净值。 2)双禧A份额的约定年收益率为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年利率加上3.5%。其中计算双禧A份额约定年收益率的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年利率指《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上一折算日次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整存整取基准年利率。 双禧A份额的约定年收益率除以365得到双禧A份额的约定日简单收益率。双禧A的份额净值以基金合同生效日或折算日1元净值为基准采用双禧A份额的约定日简单收益率单利进行计算。 3)计算出双禧A份额的份额净值后,根据双禧A、双禧B和双禧100份额净值的关系,计算出双禧B的份额净值。 4)如果根据上述计算规则计算出来的双禧B的份额净值小于或等于0.150元,则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基金所有份额进行折算,所有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到1.000元。 5)双禧A、双禧B折算日折算后份额净值都调整为1元,折算后双禧A、双禧B的份额净值计算方法保持不变。 6)双禧A份额与双禧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 由于双禧B份额净值小于0.150元,则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约定,自该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本基金所有份额进行折算,所有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到1.000元。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双禧100份额、双禧A份额与双禧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2.估值方法 a、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b、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c、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d、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e、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f、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e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本基金任一类份额的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本基金任一类份额的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双禧A份额与双禧B份额上市交易的前一日、双禧A份额与双禧B份额终止运作日、基金份额折算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6 月30 日、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名称与基金份额。 本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第二十六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邮寄服务 1. 定期对账单邮寄服务 基金管理人设立客户服务中心。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客户服务中心将向该季度发生过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邮寄该持有人最近一季度基金账户状况对账单。年度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客户服务中心向所有在册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及第四季度发生过交易的投资者寄送最近一季度基金帐户状况对帐单。 2.其它相关的信息资料 指不定期寄送的基金资讯材料,如基金新产品或新服务的相关材料等。 (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将利用直销网点或代理销售网点为投资者提供定期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以另行公告为准。 (三)客户服务中心 1.客服中心电话服务 1)自动语音服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查询系统提供7×24小时自动语音服务和查询服务,客户可通过电话查询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账户余额等信息。 2)人工服务 客服中心提供每周5个工作日的人工服务。 客服中心电话:021-38784766、400-700-0365(免长途话费) 2.网上客户服务 网上客户服务为投资者提供查询服务、资讯服务以及相互交流的平台。投资者可以查询热点问题,并对服务进行投诉和建议。 网址:***或*** 客服电子邮箱: customer.service@gtja-allianz.com 3.电子邮件服务 投资者可以在网站上订阅邮件公共信息服务,内容包括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讯信息、定期基金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四)网上交易 本基金推出与银联电子支付有限公司合作开发的基金网上交易业务,目前支持兴业银行卡、中信银行卡、浦发银行卡,与民生银行卡,与兴业银行上海分行合作的兴业银行“银基通”,与中国建设银行合作的基金网上直销交易业务以及与中国农业银行合作开通的基金网上直销业务。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述多种途径进行网上开户、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及信息查询等各项业务。具体操作办法请参见***网上交易指南。 基金网上交易业务的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五)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电话(021-38784766、400-700-0365)、邮件(customer.service@gtja-allianz.com)、网上留言、书信等主要投诉受理渠道对基金管理人的工作提出投诉和建议,客户服务人员会及时地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基金投资人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八部分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国联安双禧中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国联安双禧中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国联安双禧中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国联安双禧中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基金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0年 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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