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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基金关于基金转换持有期计算规则提示性公告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0年03月13日 06:55 作者
    根据中国证监会《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32号)的相关规定,自2010年3月15日起,投资者进行基金转换时,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021-51085168/400-666-0066
  本公司网站:***
  特此提示。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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