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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保德信中小盘股票型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0年03月05日 03:59 作者
    重要提示
  1、光大保德信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98号文批准。
  2、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的管理人、注册登记人为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银行”)。
  4、本基金的募集期为2010年3月8日至2010年4月9日。在募集期内,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交通银行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
  5、本基金募集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它投资者。
  6、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7、投资人欲购买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和指定代销机构)同时为投资人办理开户及认购手续。投资人的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但若开户无效,认购申请也同时无效。
  8、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一个投资人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
  9、在设立募集期内,投资人可至本基金各代销机构认购,每次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认购费)。基金投资人也可至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认购,每次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认购费)。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重复认购,多次认购的,按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认购期内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不设限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购申请一经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受理,则不可撤销。
  10、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份额时交纳前端认购费,费率按认购金额递减,具体如下:
  11、销售机构对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注册登记人(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人由本公司担任)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原认购网点打印认购成交确认凭证。
  12、本公告仅对“光大保德信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光大保德信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10年3月5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的《光大保德信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本公告将同时在本公司网站(***)上发布。投资人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申请表格和了解基金发售相关事宜。
  14、在募集期间,各代销机构可能增加部分基金销售网点,具体网点名单及开户认购事项详见各代销机构有关公告,或拨打各代销机构的客户服务电话进行咨询,具体规定以各代销机构的说明为准。本公司在募集期间内还可能增加新的代销机构,投资人可留意相关公告信息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咨询。
  15、对单笔认购金额500万(含500万元)以上的直销投资人,请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88,或上海投资理财中心热线(021)63352934/63352937,本公司提供上门服务。
  16、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本次基金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
  17、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基金以及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基金管理人提示基金投资者充分了解基金投资的风险和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本基金由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约定发起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98号文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通过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进行公开披露。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以1元初始面值开展基金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基金代销机构名单详见本公告、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拥有对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最终解释权。
  一、基金募集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光大保德信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类别:股票型基金
  (三)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代码:360012
  (五)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六)基金份额面值: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七)募集目标: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八)募集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它投资者。
  (九)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及发售地点
  1.直销机构:
  (1)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公司上海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大厦46层
  电话:(021)63352934,63352937
  传真:(021)63350429
  联系人:刘佳
  网址:***
  (2)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平台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中国建设银行龙卡借记卡(以下简称“建行卡”)、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卡(以下简称“金穗卡”)、中国民生银行借记卡(以下简称“民生卡”)、中国招商银行借记卡(以下简称“招行卡”)和银联通(主要指中国兴业银行借记卡,以下简称“兴业卡”)的基金网上直销业务,持有上述借记卡的个人投资人可以直接通过本公司网站(***)办理开户手续,并通过网上直销系统办理本基金的认购业务。
  2.代销机构
  交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光大银行、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兴业银行、华夏银行、平安银行、北京银行、宁波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银行、光大证券、招商证券、广发证券、海通证券、银河证券、华泰联合证券、申银万国证券、国元证券、湘财证券、中信万通证券、国信证券、中信建投证券、平安证券、东方证券、兴业证券、广发华福证券、国泰君安证券、信达证券、上海证券、宏源证券、天相投顾。
  (十)募集期限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法定募集期限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得超过三个月,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为2010年3月8日至2010年4月9日。在上述期间,本基金同时面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它投资者公开发售。
  募集期满,若本基金符合法定基金合同备案条件(即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两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两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两百人),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若基金募集期满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和债务,并将已募集资金加计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十一)基金认购方式与费率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其中: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基金份额面值为1.00元,基金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认购费率设置如下表所示:
  二、募集方式及相关规定
  (一)本次基金募集在募集期内面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它投资者公开发售。
  (二)本公司投资理财中心接受单笔认购金额在人民币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投资人的认购申请。
  (三)各代销网点接受投资人(不分机构和个人)单笔认购金额在人民币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认购申请。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重复认购,认购期内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不设限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购申请一经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受理,则不可撤销。其中个人投资者重复认购基金时,可以在其开户的原网点认购,也可以在该网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任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办理重复认购;机构投资者需在其首次办理开户和认购的销售网点办理重复认购。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认购金额和持有限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两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投资理财中心
  1.注意事项
  (1)个人投资人认购金额在人民币1000元(含1000元)以上,可选择到本公司投资理财中心认购。
  (2)投资人可以使用存折转账、信汇、电汇或支票等主动付款方式进行认购缴款,但不接受现金方式认购。
  (3)在投资理财中心开立基金及交易账户的基金投资人应指定一个银行账户作为其资金交收账户,以便进行赎回、分红及无效认(申)购的资金退款等资金结算。资金交收账户的账户名称必须与基金投资人的名称一致。
  (4)营业时间:2010年3月8日至2010年4月9日9:00~17:00(周六、周日照常受理)
  (5)请有意在投资理财中心认购基金的个人投资人尽早向投资理财中心索取开户和认购申请表及相关资料,投资人也可从本公司的网站(***)下载有关表格,但必须在办理业务时保证提交的材料与下载文件中所要求的格式一致。
  (6)投资理财中心与代销网点的申请表不同,投资人请勿混用。
  (7)已持有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人无需再次开户。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开户
  A.投资人可到投资理财中心办理开户手续。开户资料的填写必须真实、准确,否则由此引起的客户资料寄送等错误的责任,由投资人自己承担。
  B.选择在投资理财中心认购的投资人应同时申请开立基金账户和交易账户。
  C.填写《账户类日常业务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有效身份证件(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证、文职证)原件及复印件;
  □有效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
  □若有印鉴章请预留;
  □投资者风险提示函;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调查表;
  □如有代理人,则:
  a.提供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b.投资人本人必须携带身份证件和代理人一起亲自到投资理财中心,提供一份已填制并经过公证处公证的“交易授权委托书”,办理代理手续。
  D.开户申请得到受理的投资人,可在自申请日(T日)起第二个工作日到投资理财中心查询基金账户开户确认结果,如确认成功可查询基金账号。
  (2)缴款
  投资人申请认购本基金,应首先将足额认购资金以银行认可的付款方式,划入本公司投资理财中心在下列银行开立的直销资金专户(不接受现金存入)。
  1)直销收款账户1
  ?荩收款人: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荩账号:083651120100410001258
  ?荩开户行:光大银行上海分行 交换号:106084
  大额实时支付系统号:303290000510 电子联行号:083651
  2)直销收款账户2
  ?荩收款人: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荩账号: 216089292810003
  ?荩开户行:招商银行上海分行 交换号:096819
  大额实时支付系统号:308290003020 电子联行号:82051
  3)直销收款账户3
  ?荩收款人: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荩账号: 216200100100124545
  ?荩开户行:兴业银行上海分行 交换号:156209
  大额实时支付系统号:309290000107 电子联行号:21620
  4)直销收款账户4
  ?荩收款人: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荩账号: 31001550400050010194
  ?荩开户行:建设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交换号:05504
  大额实时支付系统号:105290036005 电子联行号:52352
  5)直销收款账户5
  ?荩收款人: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荩账号: 1001244329025801510
  ?荩开户行:工商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交换号:022443
  大额实时支付系统号:102290024433 电子联行号:20304004
  6)直销收款账户6
  ?荩收款人: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荩账号:0209014040000361
  ?荩开户行:民生银行上海外滩支行 交换号:144907
  大额实时支付系统号:305290002096
  7)直销收款账户7
  ?荩收款人: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荩账号:03492300040006921
  ?荩开户行:农业银行上海分行二营营业室 交换号:034923
  大额实时支付系统号:103290028025 电子联行号:092802
  A.投资人在办理汇款时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投资人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其在光大保德信投资理财中心开立基金账户时登记的姓名。
  □投资人应在“汇款备注栏”或“用途栏”中准确填写其在光大保德信投资理财中心的开户名称,因未填写或填写错误导致的认购失败或资金划转错误由投资人承担。
  投资人若未按上述办法划付认购款项,造成认购无效的,本公司及直销专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B.如果个人投资人当日没有把足额资金划到账,则以资金到账之日作为受理申请日,投资人须对其申请表中的申请日期进行修改(即有效申请日)。
  C.至募集期结束,以下情况将被视为无效认购,款项将退往投资人指定的资金结算账户:
  □投资人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
  □投资人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申请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
  □投资人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
  □其它导致认购无效的情况。
  (3)认购
  认购款项已经足额到账并完成开户的投资人,可以办理认购申请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已填好并签章的《交易类日常业务申请表》;
  □投资人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投资人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
  □加盖银行受理章的转账凭证;
  □没有汇款的投资人只能在其资金划到投资理财中心资金专户后(募集期结束前),才能进行认购。
  (4)认购确认结果查询
  认购申请得到受理的投资人,可在自申请日(T日)起第二个工作日到投资理财中心或致电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或登陆本公司网站查询认购确认与否,待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可查询到基金认购份额。
  (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业务办理时间
  网上银行全天、网点营业时间内全日可提交申请,工作日15:00以后的申请视同下一工作日的申请。
  2、开户及认申购程序(下述三项业务可同时办理):
  (1)开立交通银行基金交易账户(已在交通银行开立过基金交易账户的客户不必再开立该账户,直接交易即可);
  (2)认购/申购基金(已在其他机构开立过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但未在交通银行投资过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下基金的投资者,柜台交易时需在申请表上填写已有的基金账户号码;网上银行交易时需先进入“帐户管理”页面,选择“开通已有基金帐户”,正确填写基金帐户号码提交,成功后再进行认购/申购)。
  3、个人客户办理开立交通银行基金交易账户时,需本人亲自到网点并提交以下材料:
  (1)事先办妥的交通银行太平洋借记卡;
  (2)本人法定身份证件原件;
  (3)填妥的《基金业务综合申请表》。
  4、个人客户办理认购/申购申请时,需先存入足够资金,在柜台交易需提交以下材料(认购/申购基金可以在网上银行操作):
  (1)本人交通银行太平洋借记卡(存有足够资金);
  (2)填妥的《开放式基金金额类业务申请表》。
  注:已在其他机构开立过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且未在交通银行投资过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下基金的投资者,柜台交易时需在申请表上填写已有的基金账户号码;网上银行交易时需先进入“帐户管理”页面,选择“开通已有基金帐户”,正确填写基金帐户号码提交,成功后再进行认购/申购。
  5、若有其他方面的要求,以交通银行的说明为准。
  (三)在其他代销银行办理开户与认购的流程
  以下程序原则上适用于代销本基金的其他商业银行,此程序原则仅供投资者参考,具体程序以各代销银行的规定和说明为准。
  1、业务办理时间
  各代销银行营业日的受理时间,以代销银行的具体规定为准。
  2、开户与认购的程序
  (1)开立银行交易账户
  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银行的交易账户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身份证、军人证等);
  2)代销银行借记卡;
  3)填妥的开户申请表;
  4)代销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2)提出认购申请:
  个人投资者在开立银行交易账户后,可提出基金认购申请,应提供以下资料:
  1)代销银行借记卡;
  2)填妥的认购申请表;
  3)基金交易卡;
  4)代销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3)注意事项:
  1)没有银行借记卡的投资者可当场办理,但建议有意认购的投资者提前办理;
  2)个人投资者在代销银行开户和认购的详细程序如与上述规定有所不同,或若代销银行有其他方面的要求,以各代销银行的规定和说明为准。
  (四)在代销证券公司办理开户与认购的流程
  以下开户和认购程序原则上适用于代销本基金的证券公司。此程序仅供投资人参考,具体程序以各证券公司的规定和说明为准。
  1、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发售期间的9:30—11:30 和13:00—15:00。
  2、开户与认购的程序
  (1)事先在证券公司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并存入足额认购资金。
  (2)如果没有开立资金账户,需携带如下材料到营业部办理资金账户开户,同时办理基金账户开户:
  1)填妥的《资金账户开户申请表》;
  2)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营业部指定银行的存折(储蓄卡)。
  (3)如果已有资金账户,到营业网点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开户手续: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本人资金账户卡;
  3)填妥的《开放式基金基金账户开户申请表》。
  (4)开户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需填妥并提交基金认购申请表。
  四、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机构投资者认购基金可以在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机构、交通银行及其它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指定基金销售网点认购,认购金额起点为1000元(含认购费)。
  (一)投资理财中心
  (下转D12版)
  (上接D9版)
  决策系统是指在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过程中拥有决策权力的有关机构及其之间的关系。执行系统是指具体负责将基金管理人决策系统的各项决议付诸实现的一些职能部门。
  执行系统在总经理办公会的直接领导下,承担了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基金投资运作和内部管理工作。
  监督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决策系统、执行系统进行全程、动态的监控,监督的对象覆盖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的全部内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系统从监督内容划分,大致分为三个层次:
  (1)监事会———对董事、高管人员的行为及董事会的决策进行监督;
  (2)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督察长———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对基金管理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3)监察稽核部———根据总经理及督察长的安排,对基金管理人的经营活动及各职能部门进行内部监督。
  5、内部控制层次
  (1)员工自律和部门主管的监控。所有员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岗位培训,签署自律承诺书,保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各项管理制度;保证良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等。基金管理人的各部门主管在权限范围之内,对其管理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控制,保证业务的开展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基金管理人的的规章制度,并对部门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负直接责任;
  (2)管理层的控制。管理层采取各种控制措施,管理和监督各个部门和各项业务进行,以确保基金管理人运作在有效的控制下。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3)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监控和指导。所有员工应自觉接受并配合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对各项业务和工作行为的检查监督。合理的风险分析和管理建议应予采纳,基金管理人规定的风险控制措施必须坚决执行。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负最终责任。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和风险控制的充分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实施独立客观的检查和评价。
  6、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指规范内部控制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义务规则,是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内部控制制度制订的基本依据为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其他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的规定。内部控制制度分为四个层次:
  (1)《公司章程》———指经股东会批准的《公司章程》,是基金管理人制定各项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管理规章的指导性文件;
  (2)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控制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3)公司基本管理制度———是基金管理人在经营管理宏观方面进行内部控制的制度依据。基本管理制度须经董事会审议并批准后实施。基本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风险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固有资金投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财务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印章管理办法、行政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员工对外兼职管理办法、员工行为规范、纪律程序和应急情况处理与业务连续制度等;
  (4)部门规章制度以及业务流程———部门规章制度以及业务流程是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它不仅是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管理、监督的需要,同时也是避免工作中主管随意性的有效手段。部门制度及具体管理规章根据总经理办公会的决定进行拟订、修改,经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实施的。制定的依据包括法律法规、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及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7、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维持、完善、实施和有效执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完备,并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注册时间:1987年3月30日
  注册资本:489.94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联系人:张咏东
  电话:021-68888917
  交通银行始建于1908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发钞行之一。交通银行先后于2005年6月和2007年5月在香港联交所、上交所挂牌上市,是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唯一的商业银行全球合作伙伴。根据英国《银行家》杂志2009年7月发布的全球1000家银行排名,交通银行总资产排名位列第56位,一级资本排名位列第49位。截止2009年6月末,交通银行总资产超过人民币3万亿元,2009年上半年实现净利润人民币155.79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2)主要人员情况
  牛锡明先生,交通银行行长,哈尔滨工业大学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2009年12月起担任交通银行副董事长、行长。
  王滨先生,交通银行副行长,主管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南开大学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交通银行北京分行副行长、交通银行天津分行行长、交通银行北京分行行长。2006年1月至今任交通银行副行长、党委委员兼北京分行党委书记。
  谷娜莎女士,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大学学历,经济师。曾任交通银行研究开发部主任科员、交通银行信托部代理业务处副处长、交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规划处副处长、交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内控巡查处处长;2001年1月任交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总经理助理,2002年5月起任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2007年12月起任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2009年12月末,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46只,包括博时现金收益货币、博时新兴成长股票、长城久富股票(LOF)、富国汉兴封闭、富国天益价值股票、国泰金鹰增长股票、海富通精选混合、华安安顺封闭、华安宝利配置混合、华安策略优选股票、华安创新股票、华夏蓝筹混合(LOF)、华夏债券、汇丰晋信2016周期混合、汇丰晋信龙腾股票、汇丰晋信动态策略混合、汇丰晋信平稳增利债券、汇丰晋信大盘股票、建信优势动力封闭、金鹰红利价值混合、金鹰中小盘精选混合、大摩货币、农银恒久增利债券、农银行业成长股票、农银平衡双利混合、鹏华普惠封闭、鹏华普天收益混合、鹏华普天债券、鹏华中国50混合、融通行业景气混合、泰达荷银成长股票、泰达荷银风险预算混合、泰达荷银稳定股票、泰达荷银周期股票、天治创新先锋股票、天治核心成长股票(LOF)、万家公用事业行业股票(LOF)、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易方达科瑞封闭、易方达上证50指数、易方达科讯股票、银河银富货币、银华货币、中海优质成长混合、兴业磐稳增利债券、华富中证100指数。此外,还托管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保险资产、企业年金、QFII、QDII、信托计划、证券公司集合资产计划、ABS、产业基金、专户理财等12类产品,托管资产规模超过五千亿元。
  2、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理,保证资产托管部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通过对各种风险的梳理、评估、监控,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监控和管理,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通过各个处室自我监控和专门内控处室的风险监控的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2)独立性原则: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3)制衡性原则: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结构的设置上确保各处室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有效性原则:在岗位、处室和内控处室三级内控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
  5)效益性原则: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节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制定了一整套严密、高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项目开发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保密工作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守则》、《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业务资料管理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监察守则》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合理,技术系统完整独立,业务管理制度化,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有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通过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风险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稽核的动态管理过程来实施内部风险控制,为了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聘请国际着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内部控制评审。
  3、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基金托管人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基金托管人须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须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4、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直销机构
  名称: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理财中心
  注册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大厦46层
  电话:(021)63352934,63352937
  传真:(021)63350429
  客服电话:400-820-2888
  联系人:刘佳
  网址:***
  (二)代销机构
  (1)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客服电话:95533
  联系人:王琳
  电话:010-66275654
  网址:***
  (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客服电话:95566(全国)
  网址:***
  (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客服电话:95599
  传真:010-85109219
  网址:***
  (5)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131号
  法定代表人:刘安东
  客服电话:95580
  网址:***
  (6)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6 号光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客服电话:95595
  联系人:薛军丽
  电话:010-68098777
  传真:010-68560311
  网址:***
  (7)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厦
  法定代表人:秦晓
  客服电话:95555
  联系人:马强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网址:***
  (8)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 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客服电话:95568
  联系人:董云巍,吴海鹏
  电话:010-58351666
  传真:010-83914283
  网址: ***
  (9)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电话:(021)52629999
  联系人:刘玲
  客服电话:95561
  网址:***
  (10)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法定代表人: 吴建
  客服电话:95577
  网址:***
  (11)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9号平安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客服电话:40066-99999、0755-961202
  网址:***
  (12)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阎冰竹
  客服电话:010-96169
  公司网站:***
  (13)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294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294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电话:021-63586210
  传真:021-63586215
  联系人:胡技勋
  客服电话:96528
  网址:***
  (1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虞谷云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公司网站:***
  (15)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陈辛
  电话:021-68475888
  传真:021-68476111
  联系人:张萍
  客服电话:021-962888
  网址:***
  (16)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话:4008888788、10108998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网址:***
  (17)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100
  客服电话:95565、4008888111
  联系人:黄健
  网址:***
  (18)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3楼
  办公地址:广东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18、19、36、38、41和42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联系人:黄岚
  客服电话: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传真:(020)87555305
  网站:***
  (19)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服电话:95553、4008888001
  联系人:金芸
  网址:***
  (20)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胡长生
  电话:(010)66568587
  传真:(010)66568536
  联系人:李洋
  电话:010-66568047
  客服电话:400-888-8888
  网址:***
  (21)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24、25 层
  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客服电话:400-8888-555
  联系人:盛宗凌
  电话:0755-82492000
  传真:0755-82492962
  网址:***
  (22)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联系人:邓寒冰
  电话:021-54046657
  传真:021-54038844
  客服热线:021-962505
  网址:***
  (23)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电话:0551-2246298
  传真:0551-2272100
  联系人:李飞
  客服电话:4008-888-777
  网址: ***
  (24)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长沙市黄兴中路63号中山国际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李梦诗
  网址:***?
  (25)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9号澳柯玛大厦15层(1507-1510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史洁民
  电话:(0532)85022237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刘光明
  网址: ***
  (26)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
  (27)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免长途费)
  联系人:魏明
  网址: ***
  (28)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岭八卦三路平安大厦三楼
  法定代表人:陈敬达
  联系人:袁月
  电话:(0755)82450826
  传真:(0755)82433794
  客服电话:95511
  网址:***
  (29)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1层—2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1层—29层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7888
  客服电话:(021)95503
  联系人:吴宇
  网址:***
  (30)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99号标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38565783
  客服电话:400-8888-123
  联系人:谢高得
  网址: ***
  (31)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10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客服电话:0591-96326
  网址:***
  (32)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客服电话:4008888666
  联系人:芮敏祺
  网址:***
  (33)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5号中商大厦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址:***
  (34)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336号
  法定代表人:蒋元真
  联系电话:021-51539888
  联系人:谢秀峰
  公司网址:***
  客服电话:021-962518
  (35)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23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9号
  法定代表人:冯戎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
  (36)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网站:***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减少其销售网点,并另行公告。
  (三)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大厦46层
  法定代表人:林昌
  电话:(021)63350651
  传真:(021)63352652
  联系人:田晓枫
  (四)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580号南证大厦3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580号南证大厦31层
  法定代表人:管建军
  电话:(021)52341668
  传真:(021)52341670
  联系人:孙翀
  经办律师:宣伟华、孙翀
  (五)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公司全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23楼(200031)
  法定代表人:沈钰文
  电话:(021)24052000
  传真:(021)54075507
  联系人:徐艳
  经办会计师:徐艳、蒋燕华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2010年1月20日证监许可2010[98]号《关于核准光大保德信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文件核准募集。
  (二)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三)基金类型: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四)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五)募集安排
  1、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以及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
  2、募集期限
  法定募集期限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自2010年3月8日到2010年4月9日,本基金同时对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公开发售(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具体发售方案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人就发售和购买事宜仔细阅读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募集对象
  本基金发售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4、募集场所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确定的代销网点。
  上述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城市(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之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当地销售机构的公告。
  5、募集规模
  本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基金募集规模限制及控制措施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6、基金的面值、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认购费用
  (1)基金份额面值
  本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认购价格
  本基金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00元。
  (3)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用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与过户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认购费用应在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多次认购的,按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具体费率如下:
  (4)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1.00元。基金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资产所有。
  例:某投资人投资5,000元认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1.2%,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5元,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5,000/(1+1.2%)=4,940.71元
  认购费用=5,000-4,940.71=59.29元
  认购份额=(4,940.71+5)/1.00=4,945.71份
  即投资人投资5,000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4,945.71份基金份额。
  7、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人可在2010年3月8日到2010年4月9日内前往本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认购手续,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各销售机构公告。
  (2)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首先办理开户手续,开立基金账户(已开立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客户无需重新开户),然后办理基金认购手续。投资人在不同销售机构办理以上手续时应提交的文件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构公告。
  (3)认购的方式与确认
  本基金采取金额认购方式,投资人须在发行期内将足额资金存入销售机构指定的账户后方可进行基金认购。认购份额的确认由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人完成,待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可到提出认购申请的销售机构打印交易确认单,本公司也会按照投资人开户时预留的地址寄送对账单。
  (4)基金的认购限制
  在本基金设立募集期内,投资人可至本基金各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认购,每次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认购费)。投资人也可至本基金直销机构认购,每次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认购费)。投资人在设立募集期内可以重复认购,除每次认购单笔最低限额限制外,认购期内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不设其他限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多次认购的,按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认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则不可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认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调整前两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之前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在验资之后至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直接计入基金资产,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9、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基金募集期届满,本基金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基金募集期内,本基金具备上述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期届满之日或停止基金发售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且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3、本基金合同生效日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的基金募集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基金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四)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或因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不满200人,或基金资产净值连续20个工作日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若发生销售机构变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提前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若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业务的,投资人可以以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等形式进行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法详见销售机构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办理的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开放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但具体业务办理结束时间不得晚于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间。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提前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个月时间里开始办理。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业务的2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交易时间结束前撤销,在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先进先出原则,即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2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人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可用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本基金注册登记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并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起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无效。若申购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赎回时,当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代销网点每个账户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申购费用);
  2、直销网点每个账户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申购费用);
  3、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不设限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赎回的最低份额为1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0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将由注册登记人发起强制赎回;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调整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与赎回的价格
  1、申购份额余额及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资产所有。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赎回净额为赎回金额扣除相应的费用的金额,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资产所有。
  2、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单位净值
  申购费用按申购金额按采用比例费率。投资人在一天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例:某投资人投资5,000元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1.5%,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1+1.5%)=4,926.11元
  申购费用=5,000-4,926.11=73.89元
  申购份额=4,926.11/1.20=4,105.09份
  即投资人投资5,000元申购本基金,可得到4,105.09份基金份额。
  3、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价格=申请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价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按持有期递减,最高不超过赎回总额的0.5%,由赎回人承担。具体费率如下:
  注:赎回费的计算中1年指365个公历日。
  例:某投资人投资赎回5000份本基金,持有时间为1年以内,在对应费率为0.5%,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5,000×1.2=6,000元
  赎回费用=5,000×1.2×0.5%=30元
  赎回金额=6,000-30=5,970元
  即投资人赎回5,000份本基金,可得到5,970元。
  4、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计算公式
  申请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证券交易所收市后计算,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次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总额/T日基金份额总份数。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1、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低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2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基金投资人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采用低于柜台费率的申购费率。
  3、申购费用由申购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4、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入本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2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予以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巨额赎回是指在单个开放日内,本基金中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与净转出申请份额(基金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情形。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和基金间转换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该基金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及转出申请有困难,或认为为实现投资者的赎回、转出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份额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及转出的比例不低于上一日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及转出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或转出申请量占当日该基金赎回及转出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单个账户当日办理的赎回或转出份额;未受理部分,除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开放日的申请不享有赎回和转出优先权并将以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以此类推,直到全部完成赎回和转出申请为止。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等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3、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3、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天但少于2周,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的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基金管理人应在暂停期间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最迟提前2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存续期间按照基金管理人的规定申请将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由同一注册登记人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行为。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适当时候将为投资人办理基金间的转换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业务规则及转换费率届时在基金转换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转换业务开始前2天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按有关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是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为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具体实施方法以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具体公告为准。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1、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人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人基金账户的行为,包括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以及基金注册登记人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其中:
  (1)“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2)“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关依据生效的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基金注册登记人可以办理的非交易过户情形,以其公告的业务规则为准。
  2、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人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直接向基金注册登记人或其指定的机构申请办理。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根据各销售机构的实际情况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其业务规则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基金的销售
  本基金的销售业务指接受投资人申请为其办理的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
  本基金的销售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销售业务的,应与代销机构签订代销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之间在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等销售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投资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及质押
  1、基金注册登记人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2、在有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本基金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业务。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深入挖掘具有高成长特性或者潜力的中小盘上市公司股票,以求获取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二)投资理念
  中国拥有庞大的人口、市场及自然资源,对于真正能够顺应产业变革,迎合市场需求或者提升人们生活品质和效率的公司具有非常广阔的发展空间,而中小公司因其规模小而经营灵活的特点更易具备爆发性增长的可能。国内外的实践也表明,中小上市公司从长期来看,往往可以获得超过市场平均水平的回报。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可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权证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60%-95%,其他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5%-40%,权证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范围为0-3%,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本基金投资于中小盘上市公司的股票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80%。
  此外,今后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上述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本基金的投资比例规定。
  (四)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基本面及证券市场双层面的数据进行研究,并通过定性定量分析、风险测算及组合优化,最终形成大类资产配置决策。
  首先,建立宏观指标监测体系。
  本基金将通过资产配置小组,严密跟踪分析反映宏观经济运行的各项指标及证券市场层面的指标,以求把握整个宏观经济形势的未来走向和节奏,进而为本基金的资产配置决策提供支持。
  具体来说,宏观经济运行指标主要包括:
  (1)宏观经济先行指标,如狭义货币供应量(M1)、广义货币供应量(M2)、财政预算、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PMI)、大宗商品库存及价格变化等;
  (2)宏观经济状态指标,如GDP、CPI、PPI、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增加值及利润和失业率等。
  证券市场指标主要包括:
  (1)股票市场:估值水平及历史估值波动区间、资金供求状况、成交量及换手率等、投资者结构数据及其变化等;
  (2)债券市场:债券收益率水平、收益率曲线历史变动、流动性和资金供求状况等。
  其次,对上述数据与大类资产收益率数据进行分析研究,把握其联系及规律。
  本基金将运用光大保德信内部的定性和定量分析模型,将上述宏观指标(包括经济基本面及证券市场两个方面)的历史数据及大类资产收益率历史数据进行对比分析及量化回归分析,确定各类资产收益率与各类宏观经济指标和成分之间的影响模式,包括关联方向及关联度等方面。
  再次,通过风险测算及组合优化,形成最终大类资产配置决策。
  本基金在确立上述宏观经济指标和证券市场指标对各类资产预期收益率的影响模式后,再结合对上述宏观指标的分析预测,运用金融工程的各类资产风险测算及优化,最终确定各大类资产的配置比例。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主要投资于具备高成长特性或者潜力的中小盘上市公司股票以求获取高成长带来的资本增值回报,其中基金投资的股票资产中至少80%投资于中小盘股票。
  (1)中小盘上市公司的定义
  本基金所指中小盘上市公司是指以下三类上市公司:
  1)在深圳中小板上市的公司;
  2)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
  3)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按股票总市值从小到大排序并相加得到的累计总市值达到主板总市值40%的上市公司。
  (2)本基金将采用“自下而上”的策略精选中小盘个股。具体来说,本基金将通过以下定量及定性两个层面进行中小上市公司价值的挖掘:
  1)本基金将利用光大保德信中小企业价值评估模型对中小盘上市公司的价值进行初步排序。
  光大保德信中小企业价值评估模型着重考察以下几个方面并进行量化赋权:
  ①中小企业公司市盈率(P/E),包括静态市盈率及预测未来两年的动态市盈率;
  ②上市公司基本面指标:
  A.盈利能力指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S),盈利增长率(△E);
  B.财务质量指标:财务杠杆(A/E);
  C.经营效率指标:股权回报率(ROE)。
  首先,市盈率是模型最重要的考察指标。本基金非常重视以合理的价格买入中小企业的高成长,故选用该指标作为价值评估模型的首要控制指标;
  其次,加入基本面指标以控制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风险。
  具体来说,主营业务收入及盈利的边际增长率对于提升中小企业的价值非常重要,故模型加入了盈利能力指标以控制投资标的的盈利能力;
  同时,中小企业相对于大型企业的财务风险更大,模型构建了上述财务质量指标以控制中小企业的财务风险。
  此外,经营效率指标也将进入模型以区分中小企业的经营效率的差异。
  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和盈利增长率增长数据采用未来两年盈利预测数据;其余指标采用上市公司披露的最近一个季度末的数据。
  2)同时,我们将从定性的角度对中小上市公司的价值进行进一步挖掘。具体来说,本基金将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挖掘拥有高成长特性或潜力的中小上市公司:
  ①处于行业生命周期早期或者上升阶段
  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新兴市场国家,现有的产业规划布局不尽合理,政府着眼于长期可持续的发展目标,已经出台了并且还将出台众多引导产业发展方向的新政策、新规划。
  本基金即将挖掘那些在新兴产业发展中赢得先机,并且经受住企业初创阶段的考验,已经具备相对较为成熟的运作机制和风险抵御能力的中小企业。
  对于虽未受国家政策扶植,但本基金判断也处于行业生命周期上升阶段,且公司治理规范透明、管理优秀、企业创新能力强、产品需求比较广泛的上市公司,本基金也将对其进行投资。
  ②拥有较好的技术应用前景
  科技创新始终是促进现代社会不断进步的强大力量。中国已经涌现了众多科技创新型企业,随着技术进步的叠加效益的增强,制度环境的逐步改善以及资本供给的不断充实,中国必将涌现更多此类公司。
  本基金将着重选取技术创新能力较强的上市公司,且其技术在应用的广度或深度上具有较大潜力的公司。从广度上主要考察该技术是否具备从单个行业拓展到多个行业,从产业链的某个环节衍生至整个链条,从多限制性到少限制性的应用等,从而可以判断其业务增长潜能;从深度上考察该技术是否具有高的进入壁垒,操作的精细化程度及效果等方面,从而判断其业务增长的被认可度和持续性。
  ③独特的商业模式
  商业模式的创新将带来巨大的商机。本基金将从创新商业模式的可复制性,可持续性及可盈利性等角度对具有独特商业模式的中小上市公司进行评估,选取那些具备先发优势,盈利的可持续性较强,管理团队优秀的上市公司。
  ④主导区域/细分领域
  某些中小上市公司虽然处在传统产业或者产业周期的成熟阶段,但它们在区域市场或者细分行业中具有较强的竞争能力和发展能力。区域龙头企业往往在股东实力、区域文化认同、市场营销等方面具有突出的竞争力,而细分领域的龙头公司拥有该细分领域的先入优势、上下游资源优势或者低成本等。投资于该类上市公司也将为本基金带来稳健的回报。
  ⑤并购、重组潜力
  中小企业天然是并购重组的优良标的。本基金也将从行业竞争者,产业链结构方面入手,结合本公司的信息优势对具备较强并购、重组预期的中小企业进行投资,在承担一定风险的前提下获取超额回报。
  ⑥其他
  未来出现不属于或者不完全属于上述五个层面的业务驱动因素时,本基金亦将其及时纳入研究范围,并选择在驱动因素下最具成长潜力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
  (3)在完成中小盘上市公司定量及定性两个方面的基本面分析,进行投资组合构建时,本基金将在把握宏观经济周期性运行规律的基础上,分析市场形势变化以及未来各个行业的发展趋势,运用金融工程方法,合理调整投资组合在行业间的配置。同时,本基金还将定期采用行业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指标对组合的行业配置风险进行控制。
  (4)在完成行业配置的优化及风险控制后,本基金还将充分考察上市公司的流动性及股价历史波动性,利用金融工程工具进行整个投资组合的风险/收益优化及分散化投资,力图以最优的价格,承担最优的风险获得最优的回报。
  (5)在个股的买卖策略上,本基金将结合动量策略的研究,力争把握股票较佳的买卖时机,从而增强本基金的投资收益。动量策略主要研究上市公司股价变化、历史成交量、换手率等指标以求把握股价涨跌与成交量变化的规律,通过分析量价的配合情况,判断个股未来阶段性运行趋势,从而强化本基金对价值低估上市公司的买入时机及对估值已经反映投资价值或者高估的上市公司的卖出时机。
  3、固定收益类品种投资策略
  本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将在限定的投资范围内,根据国家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实施情况、市场收益率曲线变动情况、市场流动性情况来预测债券市场整体利率趋势,同时结合各具体品种的供需情况、流动性、信用状况和利率敏感度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构建和调整债券投资组合。
  在组合的久期选择方面,本基金将综合分析宏观面的各个要素,主要包括宏观经济所处周期、货币财政政策取向、市场流动性变动情况等,通过对各宏观变量的分析,判断其对市场利率水平的影响方向和程度,从而确定本基金固定收益投资组合久期的合理范围。
  在确定固定收益投资组合的具体品种时,本基金将根据市场对于个券的市场成交情况,对各个目标投资对象进行利差分析,包括信用利差,流动性利差,期权调整利差(OAS),并利用利率模型对利率进行模拟预测,选出定价合理或被低估,到期期限符合组合构建要求的固定收益品种。
  (1) 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对类属资产配置进行决策的主要依据是对不同债券资产类收益与风险的估计和判断。我们基于对未来的宏观经济和利率环境的研究和预测,根据国债、金融债等不同品种的信用利差变动情况,以及各品种的市场容量和流动性情况,通过情景分析的方法,判断各个债券资产类属的预期回报,在不同债券品种之间进行配置。具体考量指标包括收益率分析、利差分析、信用等级分析和流动性分析,以此确定各类属资产的相对收益和风险因素,并以此进行投资判断依据。
  (2)组合久期调整策略
  在确定了组合的整体久期后,组合将基于宏观经济研究和债券市场跟踪,结合收益率曲线的拟合和波动模拟模型,对未来的收益率曲线移动进行情景分析,从而根据不同期限的收益率变动情况,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配置,以期在收益率曲线调整的过程中获得较好收益。
  (3) 信用利差策略
  随着债券市场的发展,企业债和公司债的发行将快速发展,我们预计大批优质企业将在交易所或者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在这种情况下,本基金将通过对行业经济周期、发行主体内外部评级和市场利差分析等判断,加强对企业债、资产抵押债券等新品种的投资,并通过对信用利差的分析和管理,获取超额收益。
  (4)跨市场套利投资策略
  目前我国的债券市场分成交易所和银行间两个投资市场,其参与主体、资金量、交易模式等方面均存在较大的差异,本基金将关注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之间的利差波动情况,以博取跨市场的套利机会。
  4.权证及其他品种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权证投资中将对权证标的证券的基本面进行研究,结合期权定价量化模型估算权证价值,主要考虑运用的策略有:价值挖掘策略、杠杆策略、双向权证策略、获利保护策略和套利策略等。
  同时,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如股指期货、期权等衍生品等,本基金若认为有助于基金进行风险管理和组合优化的,可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运用金融衍生产品进行投资风险管理。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证券市场实际情况对上述投资策略及投资组合构建流程进行非实质性的调整,此类变更不需经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75%×中证700指数收益率+25%×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
  中证700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其成份股是由中证500和中证200成份股一起构成,该指数综合反映沪深证券市场内中小市值公司的整体状况,这一特征与本基金中小盘的风格特征较为吻合。
  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又或者市场推出更具权威、且更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数,则本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经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同意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但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主要以具有高成长特性或者潜力的中小盘上市公司股票为投资对象,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预期收益和风险均较高的品种,其预期收益和风险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
  (七)投资决策
  1、投资依据
  本基金管理人将主要依据下述因素决定基金资产配置和具体证券的买卖:
  (1)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
  (2)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国家宏观经济环境及其对证券市场的影响;
  (4)国家货币政策、产业政策以及证券市场政策;
  (5)各行业、地区发展状况;
  (6)上市公司财务状况、行业环境、市场需求状况及其当前市场价格;
  (7)证券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及未来走势。
  2、投资管理程序
  本基金强调团队式的投资管理机制,这是国际成熟投资理念及本土长期投资经验的集中体现。在强调深入挖掘投研团队集体智慧的同时,各层次的投资决策主体各司其职,明确权限设置及分工,对投资决策过程进行严格的风险管理。
  (1)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管理人负责宏观投资决策和投资监督的机构,确定投资原则、投资方向和投资范围;制定投资决策流程及权限设置;决定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决定对基金经理的投资授权并审核批准超出基金经理投资权限的投资项目;定期对投资流程及投资决定进行审查。
  投资决策委员会将通过定期决策,确定资产的战略配置比例。投资决策委员会由总经理、副总经理、投资总监、基金经理、研究总监等人员组成。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席由总经理担任,一般每月召开例会,如发生重大事宜,投资决策委员会召开临时会议做出相应决策;
  (2)首席投资总监负责资产配置小组及投资组合委员会的日常管理。资产配置小组由首席投资总监、基金经理、研究总监、首席策略分析师以及宏观研究员等人组成,一般每月召开例会,并提出下个月的资产配置建议,资产配置所需的风险收益的测算工作由金融工程小组负责;投资组合委员会由首席投资总监、投资总监、基金经理以及其他相关研究人员组成,一般每周召开例会,决定投资组合构建的具体方案,对日常投资流程和投资决策进行审查;评估投资流程中的各个因素以便进一步优化整个流程,及时适应市场环境的变化。
  (3)基金经理充分考虑资产配置小组及行业研究员、债券研究员的投资建议,其主要负责投资组合的日常管理,使投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符合既定目标。基金经理着重关注宏观经济及行业景气状况及未来变动趋势,与资产配置小组探讨行业的投资评级,关注上市公司盈利变化。此外,基金经理对于需要重点投资的个股进行估值定价,并向投资组合委员会提出建议;
  (4)高级宏观研究员侧重于宏观经济研究及债券研究,负责投资组合中债券部分的构建及日常管理;
  (5)金融工程师着重关注量化研究,关注证券估值及预期收益率预测,每日将股票基本数据导入多因素数量模型,由数量模型预估股票预期收益率,作为投资组合构建的重要依据;
  (6)行业研究员着重评估数据质量及可靠度,通过走访公司,对上市公司商业运营模式、公司治理情况、盈利状况及成长性、管理者能力和诚信度等基本面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并结合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对上市公司进行评级,为投资组合优化提供个股选择的建议;债券研究员负责研究宏观经济,央行货币政策,监测并分析影响收益率曲线变动的因素,为各类债券定价并提出投资债券投资建议;
  (7)投资组合委员会在内部和外部研究报告的基础上,经过集体讨论决定和论证,决定目标投资组合,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批准;
  (8)目标投资组合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由基金经理负责实施,下达交易指令到交易部;
  (9)交易部依据投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统一执行投资交易计划,进行具体交易,并将指令的执行情况反馈给基金经理。投资组合决定权必须与交易下单权严格分离;
  (10)基金管理人管理层下属的风险控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合计划提出风险防范措施。监察稽核部对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日常监督和实时风险控制,投资组合方案执行完毕,基金经理负责向风险控制工作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及投资组合委员会提出总结报告;
  (11)金融工程小组定期和不定期对基金进行投资表现绩效分析及风险评估,并提供相关报告,帮助投资团队和风险控制委员会及时了解基金收益主要来源及投资策略实施效果,投资组合风险水平及风险来源,从而及时调整投资组合,使其风险收益水平符合既定目标。
  基金管理人有权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投资程序进行调整。
  (下转D11版)
  (上接D9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8、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特别决议和一般决议:
  1)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的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
  2)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拒不配合计票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由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每年最多分配4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期末(期末指当次分红时的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下同)可供分配利润的50%(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指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3)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5)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6)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7)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3、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4、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财产中列支的银行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上述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率为年费率1.5%。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率为年费率0.25%。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本条第(一)款第(3)至第(8)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4、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履行了必备的程序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5、其他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其他的费用,并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告或备案。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1、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深入挖掘具有高成长特性或者潜力的中小盘上市公司股票,以求获取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2、投资范围
  本基金可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权证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60%-95%,其他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5%-40%,权证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范围为0-3%,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本基金投资于中小盘上市公司的股票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80%。
  此外,今后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上述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本基金的投资比例规定。
  3、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中小盘上市公司的股票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80%。本基金所指中小盘上市公司是指以下三类上市公司:
  ①在深圳中小板上市的公司;
  ②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
  ③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按股票总市值从小到大排序并相加得到的累计总市值达到主板总市值40%的上市公司。
  2)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60%-95%,其他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5%-40%,权证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范围为0-3%,本基金投资于中小盘上市公司的股票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5)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7)在银行间市场进行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8)基金的投资组合中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公司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其他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公司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将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流通受限证券投资遵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141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1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3)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规定(第3)项除外)时,本基金不受上述投资组合限制并相应修改限制规定。
  4、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1)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本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债券的应计利息、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缴存的保证金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2)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总份额余额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 元,小数点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③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④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若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引发的估值差错造成实际损失时,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基金资产净值的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涉及本基金合同第八节第(二)项规定的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2)除上述第(1)项规定的情形外,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可对基金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该等变更应当在2日内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 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4) 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5) 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6) 基金清算组做出清算报告;
  7) 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8) 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9)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10)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1)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2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1、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或调解解决。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六十日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或调解方式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设在上海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3、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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