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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摩华鑫参与投资创业板上市证券的提示性公告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9月24日 05:14 作者
    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与投资创业板上市证券的提示性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现将旗下基金参与投资创业板上市证券的相关提示性内容公告如下:
  一、创业板上市的股票和可转换债券是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和债券,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基金财产可依法投资的上市交易的股票和债券。根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本公司旗下基金(除摩根士丹利华鑫货币市场基金之外)可以参与创业板上市股票和可转换债券的投资。
  二、本公司旗下基金如决定投资创业板上市股票和可转换债券的,将切实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充分判断其与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范围、资产配置比例和风险收益特征是否匹配。本公司将勤勉尽责的管理旗下基金资产,保护基金投资风格的一致性并充分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以维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作为投资工作的根本出发点。
  由于创业板市场的上市公司规模相对小,且多处于创业期和企业成长期,所以发展相对不成熟。对比主板市场,创业板以下风险更为突出:
  (1)上市公司的经营风险。创业板上市公司的经营稳定性整体上低于主板上市公司,一些上市公司的经营可能会大起大落甚至经营失败,因此上市公司退市的风险较大。
  (2)上市公司诚信风险。创业板上市公司多为民营企业,可能存在更加突出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因此,完善公司治理、加强市场诚信建设的任务更为艰巨。如果大面积出现上市公司诚信问题,不仅会使投资人面临巨大风险,也会使整个创业板的发展遇到诚信危机。
  (3)股价大幅波动的风险。目前,在创业板开户的投资者数量较少,因此市场的流动性差,股价出现大幅波动的可能性较高。从海外创业板市场发展经验看,创业板市场的股价波动幅度显着高于主板市场。
  (4)创业企业技术风险。将高科技转化为现实的产品或劳务具有明显的不确定性,必然会受到许多可变因素的作用和影响,存在出现技术转化失败而造成损失的风险。
  (5)中介机构不尽职导致的公司质量风险。由于创业企业本身的特点,如果中介机构不能充分发挥市场筛选和监督作用,可能导致所推荐的公司质量不高。
  (6)流动性风险。相对于主板,创业板上市公司流通市值一般相对较小,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投资于创业板股票和可转换债券,可以分享创业板上市公司发展而带来的收益,也可能因创业板风险造成相应基金财产的损失。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保护基金投资者利益。
  如有疑问,请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专线4008888668进行咨询。
  特此公告。
  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9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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