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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弘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第2次分红的公告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2月11日 04:39 作者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天弘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天弘永利"或"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决定对本基金进行第2次分红,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分红方案
  经本基金管理人计算并由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复核,以2008年12月31日已实现的可分配收益为基准,本基金向天弘永利A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每10份基金份额派发红利0.49元,向天弘永利B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每10份基金份额派发红利0.53元。
  二、分红时间
  1、权益登记日、除息日:2009年2月10日
  2、红利发放日:2009年2月11日
  3、分红公告日:2009年2月11日
  三、分红对象
  权益登记日在注册登记人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四、红利发放办法
  1、选择现金分红方式的投资者的红利款将于2009年2月12日自基金托管账户划出。
  2、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的投资者,红利再投资转换的基金份额免收申购费。其红利按2009年2月10日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换为基金份额,转换后的基金份额将于2009年2月11日直接计入其基金账户,2009年2月13日起可以查询、赎回。
  五、分红前后基金份额净值变化
  截至2009年2月10日,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为1.0719元,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099元;B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为1.0761元,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101元。
  六、相关税收和费用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财税[2002]12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及财税[2008]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基金向投资者分配的基金收益,暂免征收所得税。
  2、本基金本次分红免收分红手续费和红利再投资费用。
  七、咨询方式
  1、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022-83310988、400-710-9999。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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