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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弘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第2次分红的预告
来源 中国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2月05日 08:12 作者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天弘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天弘永利”或“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决定对本基金进行第2次分红,现将具体事宜预告如下:
  一、分红方案

  经本基金管理人计算并由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复核,以2008年12月31日已实现的可分配收益为基准,本基金拟向天弘永利A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每10份基金份额派发红利0.49元,拟向天弘永利B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每10份基金份额派发红利0.53元。分红金额如有变化,以分红公告为准。

  二、分红时间

  1、权益登记日、除息日:2009年2月 10日

  2、红利发放日:2009年2月11日

  3、分红公告日:2009年2月11日

  三、分红对象

  权益登记日在注册登记人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四、红利发放办法

  1、选择现金分红方式的投资者的红利款将于2009年2月12日自基金托管账户划出。

  2、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的投资者,红利再投资转换的基金份额免收申购费。其红利按2009年2月10日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换为基金份额,转换后的基金份额将于2009年2月11日直接计入其基金账户,2009年2月13日起可以查询、赎回。

  五、相关税收和费用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财税[2002]12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及财税[2008]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基金向投资者分配的基金收益,暂免征收所得税。

  2、本基金本次分红免收分红手续费和红利再投资费用。

  六、提示

  1、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分红权益,权益登记日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有本次分红权益。

  2、权益登记日和红利发放日,注册登记人不接受投资者基金转托管、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申请。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自行选择。选择红利再投资的,红利再投资转换的基金份额免收申购费,未选择分红方式的,则默认为现金分红。

  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或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变更当前的分红方式,亦可在每个基金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通过代销机构修改分红方式。本次分红方式将按照投资者在权益登记日之前(不含2009年2月10日)最后一次选择且经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的分红方式为准。

  七、咨询方式 

  1、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

  2、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022-83310988、400-710-9999;

  3、本基金代销机构:兴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信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建投证券、海通证券、申银万国证券、江南证券、招商证券、渤海证券、华泰证券、联合证券、山西证券、中国银河证券、国泰君安证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齐鲁证券、中银国际证券、光大证券。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〇九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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