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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旭利"老鼠仓"案宣判 本周提交上诉或提交新证据

  日前,备受关注的李旭利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非法获利一案在上海市一中院开庭宣判。李旭利被判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4年,罚金1800万元人民币。同时,其违法所得人民币1071.6万元予以追缴。

  判决结果宣布后,李旭利当庭表示,“如果不上诉,并不代表我认可这一判决结果,只能代表我对司法体系已丧失信心。”庭后,李旭利的辩护律师朱有彬向记者表示,该案件缺乏证明是李旭利明确指令他人进行相关交易的直接证据,仅仅在逻辑上作有罪推定,不符合刑法条例中“判刑需要有完整证据链”的规定,最快将在本周五向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书。

  焦点争锋李旭利一案中有三大焦点:一,李智君买入涉案股票是否受李旭利指使?二,李旭利是否基于未公开信息决定买入相关股票?三,基金进仓对股价影响是否影响案件定性?

  对于“李智君买入涉案股票是否受李旭利指使?”根据法院判决,李旭利在侦查阶段多次供述其在电话中指使李智君购买工商银行、建设银行股票,具体配置比例由后者自行决定,供述之间能相互印证;证人袁雪梅的证言虽不能印证上述两人通话的内容,但能印证二者在购买股票前夕通过电话的事实;李智君的口供虽未承认买入涉案股票系受李旭利指使,但从交易风险程度、操作手法、操作习惯来看,李智君的辩解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例如,如果李智君擅自买入5000多万元股票违反证券公司监管条例规定,一旦败露必然受到重罚,以此可认定李智君购买相关股票系受李旭利指使。

  对此,朱有彬表示,判决书仅推理李智君不会是自作主张买入股票,但李智君的口供未承认是由李旭利所指使,至少不能排除其他知道这个账户密码的人指使李智君买入的可能。同时,用以证明李旭利指使李智君在涉案账户内购入工商银行与建设银行股票的证据,仅有李旭利的口供,而无任何其他直接证据予以佐证。被告人口供乃是补强证据,若无其他证据予以补强,不能作为独立认定事实之证据。

  朱有彬指出,转到高院后预计10天左右予以受理,1个月左右再次开庭,“届时,我们会提交新的证据。”

  对于“李旭利是否基于未公开信息决定买入相关股票?”庭审现场,李旭利辩称,指定李智君买入涉案股票是基于其本人对股市的专业判断,而非基金公司将对两支股票进行建仓的信息。对此,法院认为,如果现有证据能证实行为人在交易时掌握了未公开信息,且交易行为与信息所涉事实在时间上有紧密联系,即可认定行为人系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

  对于“基金进仓对股价影响是否影响案件定性?”法院认为,相关信息对股票价格是否有影响、影响程度,并不影响案件的定性。对于这一点,业内人士认为该判断有失偏颇。该人士表示,内幕信息有三个特征:关联性、重大性和秘密性。其中,“重大性”是指有关信息对相关证券期货的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要判断“基金进仓对股价影响是否影响案件定性”,其前提条件是分析“重大性”,而本案并未对其进行讨论,这会影响到对案件的定性。其实,这在现实情况下也是技术难点,需建立一套严密的数据模型,并通过数据金融学的方式来判断该投资行为是否对股价有影响。

  影响深远资料显示,去年以来已有两名“老鼠仓”基金经理被判刑,分别是原光大保德信基金公司的许春茂和长城基金公司的韩刚,两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和1年。许春茂则是上海市基金业首名因涉及“老鼠仓”而获刑的基金经理。此次李旭利案宣判后,其或将成为“老鼠仓”基金经理中获刑最重者。

  随着李旭利案的宣判,基金公司内部监管、风险控制不严的问题被再次提出。对此,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生、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谢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除了加强外部的金融监管和社会法治建设外,基金公司内部必须提前做好风险控制。一旦发生‘老鼠仓’事件,基金公司应勇于承担一定的责任。这也是给基金公司一定的压力来完善内控机制,并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此外,如果单纯禁止基金从业人员炒股,似乎不能从源头上解决‘老鼠仓’问题,未来是否可能在这方面‘松绑’,通过建立完善的公司内部报备机制来进行规范,这些都值得探讨。”

  对此,有业内人士持相同观点:“就行业发展来说,松绑基金从业人员炒股是好事,只要基金公司内部设有完全有效的防火墙,如西方的中国墙(Chinese-Wall),以及内幕消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等,基金公司从业人员就有权自由炒股,还能防止内幕交易和‘老鼠仓’等犯罪行为的发生。其实,无论是禁止还是放开投资,关键在于清晰、明确的投资界定,如以前不允许投资,那么就要明确界定哪些行为是‘老鼠仓’。以后如果放开投资,是否报备了就不存在‘老鼠仓’?我认为,无论是禁止投资还是放开投资,最核心的内容是投资是否涉及内幕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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