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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正式发布 保本基金可投期指且无比例限制
来源 上海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10年11月02日 06:25 作者 马婧妤
  《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正式发布

⊙记者 马婧妤 ○编辑 刘玉凤
  
  经过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昨日正式发布,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意见》适当放宽了保本基金投资比例要求、允许其灵活投资,避免了对反担保的争议,同时增加了基金公司申请募集保本基金应满足的条件以加强整体风险控制。
  从具体条款来看,首先,《意见》进一步完善了保本基金的定义及分类,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文件及宣传推介材料中进行充分的风险揭示,说明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其次,为便于基金管理人实践中充分使用投资组合保险策略,《意见》允许保本基金灵活投资,征求意见稿中“投资于固定收益产品比例不低于基金资金净值70%”的规定被取消,改为要求“保本基金投资于各类金融工具的比例应与该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相匹配。”而保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且无比例限制的规定仍然保留。
  再者,《意见》明确了基金管理公司申请募集保本基金应当满足的条件,增加了有关规定,以加强整体风险控制。要求申请募集保本基金的基金公司应符合“经营稳健,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三年未受到重大处罚;最近一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并且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受到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为控制基金公司管理保本基金的系统性风险,《意见》还要求基金公司已管理的保本基金及拟申请募集的保本基金中,由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及由保本义务人承担偿付责任的总金额,不得超过该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的30倍。
  此外,在保本基金担保人及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方面,《意见》正式稿在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将非金融机构担任保本基金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实收资本不低于10亿元”、“已担保的保本基金资产规模不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10倍”的规定,分别修改为“注册资本不低于10亿元”和“为保本基金承担保证责任或偿付责任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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