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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讯]证监会发文就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征求意见
来源 全景网 发布时间 2010年03月15日 20:45 作者 雷鸣
    全景网3月15日讯 中国证监会周一发布《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股指期货指引》(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应当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保本基金可以投资于股指期货;但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不得投资于股指期货。

  《指引》规定,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同时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指引》要求开放式基金(不含开放式指数基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下简称ETF))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同时,封闭式基金、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指引》规定,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的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同时开放式基金(不含ETF)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封闭式基金、ETF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基金公司应针对股指期货投资指定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确保研究分析、投资决策、交易执行及风险控制各环节的独立运作,并明确相关岗位职责。此外,应当建立股指期货投资决策部门或小组,并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股指期货的投资审批事项。 

  此外,《指引》要求基金应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投资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投资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全景网/雷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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