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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评价机构与基金管理公司之间要建“防火墙”
来源 证券日报 发布时间 2010年01月12日 06:29 作者 朱宝琛
  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自律管理规则(试行)》

□ 本报记者 朱宝琛
  
  日前,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了《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自律管理规则(试行)》(以下称《自律管理规则》,全文详见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www.sac.net.cn)。《自律管理规则》规定基金评价机构自身的评价部门、销售部门之间以及基金评价机构与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销售机构之间应建立证券业务的“防火墙”和相应管理制度,对基金评价机构及评价人员也提出较为详尽的禁止性行为规范。
  据介绍,《自律管理规则》共分八章五十三条,包括总则、注册登记和业务备案、业务规范、信息披露、基金评价结果引用等多个方面。该《自律管理规则》经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基金评价机构应加入协会成为协会会员。为此,《自律管理规则》将基金评价机构分为两类:即未入会的基金评价机构(如独立评价机构、媒体)和已经加入协会的基金评价机构(如证券公司和证券咨询机构),其中第一类机构应履行入会程序,而第二类机构应履行基金评价业务的备案程序。在入会条件上,除要求基金评价机构为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的企业法人外,还对基金评价人员、基金评价理论和方法、信息采集制度、盈利模式等提出了要求。为提高审核工作的专业性,《自律管理规则》规定将成立基金评价业务专家工作组,负责对基金评价机构的基金评价标准、方法、内控制度、业务流程以及执行情况的评估咨询。
  在基金评价业务规范方面,为保证基金评价业务的公证性和客观性,《自律管理规则》规定基金评价机构自身的评价部门、销售部门之间以及基金评价机构与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销售机构之间应建立证券业务的“防火墙”和相应管理制度,对基金评价机构及评价人员也提出较为详尽的禁止性行为规范。在信息披露方面,《自律管理规则》详细地规定了披露的内容,并要求基金评价机构披露八个方面的关联关系。
  此外,《自律管理规则》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基金销售机构等机构,应公开引用协会公告的具备协会会员资格基金评价机构的基金评价结果,并对基金评价结果引用的其他行为进行规范,如对于不具备协会会员资格的境外基金评价机构对基金或基金管理公司进行评价或评级的结果,或基金管理公司主动聘请基金评价机构利用非公开信息对本公司或基金产品进行综合评价或评级两种情形,基金管理公司也不得在境内(包括公司网站)公开引用。
  据了解,目前,协会已经公布了申报材料的格式,按照《自律管理规则》的要求,已经开展基金评价业务的相关机构应在30个工作日内提出入会或备案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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