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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磨一剑 财富管理行业迈向新里程
来源: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2013年05月15日 04:42 作者:
《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6月1日实施

  经过5年打磨,新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将于6月1日实施。5年来,资本市场持续下跌导致赚钱效应缺乏,基金业资产管理规模有所萎缩,行业发展面临瓶颈。而今,经历了危机洗礼的中国基金业重整旗鼓,在新基金法的引导下追求自己的“中国梦”。
  《基金法》的修订渗透了中国基金业创新的勇气。2008年3月,两会代表提交基金法修订议案;2009年7月,基金法修改小组组建;2011年2月,《基金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2012年6月、10月、12月,《基金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1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定于2013年6月1日实施。
  修订后的《基金法》在市场准入、投资范围、业务运作等方面为公募基金大幅“松绑”,主要包括:
  1、简政放权,大幅弱化行政审批,减少对基金管理人的核准项目; 2、降低基金管理人的市场准入条件;3、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扩大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适当放松基金关联交易和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的限制。4、为合伙制基金管理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及符合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事公募业务,商业银行之外的其他金融机构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留足法律空间。
  新规定充分体现了财富管理行业的特点,有利于基金管理公司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保持经营管理团队稳定,有利于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理念的树立及贯彻执行,促进了公募基金行业向财富管理行业的发展。
  同时,新修订的《基金法》在完善市场监管、防范业务风险、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等方面进行了细化规定,主要包括:
  1、将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纳入监管,防范其擅自干预基金经营活动,禁止其要求基金管理人利用基金财产进行利益输送;2、要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计提风险准备金;3、有针对性地增加从业人员“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补充其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等受托义务,禁止其从事“老鼠仓”交易等背信行为;4、进一步丰富查封、冻结等执法手段和监管措施,加大监管权力和责任;5、增补大量法律责任条款,明确市场禁入制度,提高处罚力度等。
  今年以来,为配合新修订的《基金法》实施,在证监会及基金部的大力推动及周密部署下,与新基金法配套的政策法规密集出台,还有不少细则正处于修改或征求意见阶段,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为财富管理行业的稳定健康发展提供了更加完备的制度保障与监管环境。而随着制度框架的不断优化,“放松管制、加强监管”监管思路的不断贯彻落实以及行业活力的不断激发,公募基金向财富管理机构全面升级转型的序幕已经拉开,公募基金已经迈入了改革创新发展的快车道。
  (嘉实基金管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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