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昨天发布了有关QD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政策的修订草案,旨在进一步放宽证券机构经营QDII业务的各项限制。
在准入条件方面,基金公司和证券公司开展QDII业务不再有净资产或净资本门槛,人员配备、公司治理、内控制度和规范经营等方面符合条件的公司均可申请QDII业务资格。此前,基金公司开展QDII业务必须2亿元以上的净资产,经营基金管理2年以上;而证券公司的净资本不能低于8亿元,经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1年以上。
此外,基金公司和证券公司的海外子公司如果担任QDII业务的投资顾问,不再需要满足持续经营5年以上、资产规模100亿美元以上的硬性标准。
QDII产品投资衍生品时的限制也得到放宽。凡是与中国证监会签订过监管合作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的交易所,QDII均可投资其挂牌的衍生品种,证监会不再出具可投资的清单。
最后,按照证券公司资管新政,券商QDII产品将可以在证券业协会事后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