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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非公募产品管理费对称浮动受热捧

  作者:高琛
  在公募基金管理费收取方式备受关注之时,众多已实施收取“业绩管理报酬”的基金专户理财、券商集合理财以及私募产品等,在管理费率的改革之路上同样也在酝酿推陈出新。
  目前,非公募基金中对超额收益部分提取“业绩管理报酬”的产品占绝大多数,极少提出业绩亏损时给予投资者一定费率优惠或补偿。然而,在持续低迷的市场环境中,投资者在认同以“业绩管理报酬”来促使管理人创造更高超额收益的同时,也期待在业绩亏损时自身收益与管理人利益有更为密切的挂钩。从募集情况看,设置有“双向”浮动管理费机制的产品近期受到投资者热捧。

  “对称”浮动更合理
  在诸多非公募基金产品中,收取业绩管理报酬多采用“奖而不罚”的“单向”收费模式,即当产品创造超额回报时,管理人可以提取一定比例的业绩报酬;而当产品不能实现超额回报,甚至业绩出现亏损时(落后于市场收益),管理人并不会因此而对持有人进行业绩亏损弥补。
  然而,这种“单向”费率浮动使持有人处于弱势一方,其弊端在于:当产品业绩下行时,缺少对管理人的约束力。虽然管理人所获取的超额收益以所承担的高风险为代价,然而当产品业绩向下波动时,管理人不需承担业绩亏损责任。这有可能导致管理人无视下行风险,通过提高收益的波动性来博取更高的业绩报酬,这将直接损害持有人的长期投资回报率。
  美国国会1940年《投资顾问法案》第205节规定,禁止注册的投资顾问“以其客户全部或部分资金的资本获益或资本升值为收费基础”,限制投资顾问收取业绩费。因为在此之前投资顾问普遍收取客户的业绩费,投资顾问在业绩好时获得奖励,而在业绩不好时没有相应的惩罚,存在不合理性。
  当时,美国国会也承认部分业绩费是可接受的,行业和SEC达成了妥协,豁免一种“对称收取”的业绩费。在这种业绩费下,根据在特定时间内投资业绩相对于适当基准指数的表现,投资顾问获得的管理费在一定基础上可上下对称浮动。

  “对称”浮动的几种模式
  近期市场处于低迷震荡中,多数产品无法实现约定收益甚至落后于市场表现,投资者更期待带有奖惩机制的 “双向”浮动费率产品的诞生。不少机构也顺势推出此类产品,并大受投资者热捧。
  1. 社保基金试水双向浮动费率
  社保基金是基金专户产品的重要客户,已有部分社保基金管理人与社保基金开始试点采用浮动费率收取管理费。
  以某社保基金的费率收取方式为例:双方约定以8%收益率为分界点,根据实际业绩收益情况调整管理费收取比例。当收益率低于8%时,管理人只收取3%。的管理费(低于固定模式管理费率,其另一社保组合固定费率为6%。);当收益率高于8%时,管理人除按照管理的资产净值收取管理费外,还按一定比例提取分成,同时约定分成后的管理费率不得高于1.5%。
  较大的机构客户在与投资管理人商定管理费的收取模式时更具议价能力,尤其在“一对一”模式的特定资产管理业务中,更容易产生适合客户需求、多样化的费率收取模式。
  2. 集合理财产品管理费收取方式多样化
  今年以来,各大券商在管理费率创新方面也卓有成效,呈现出多种不同费率浮动方式。
  1)围绕份额净值浮动型
  在投资权益类资产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中,涉及管理费浮动的产品多根据份额净值来设定费率高低,代表产品有兴业证券“金麒麟核心优势”、东方证券“新睿3号”集合理财计划等。
  以某集合理财产品对管理费的设定为例:当产品份额净值小于0.9元时,管理人不得提取管理费;当产品份额净值大于0.9元且小于1.1元时,管理人按照1%的比例提出管理费;若产品份额净值大于等于1.1元,管理人则按照1.5%的比例提取管理费。
  2)减免参与成本型
  对于部分固定收益类产品,发行人采用免收参与费、退出费和管理费的方式,使投资者在未取得约定年化收益率时,最大程度降低产品的参与成本,从而体现出产品管理费率向下浮动一面。
  代表产品有第一创业季季赢、华泰紫金天天发等,其中,第一创业的季季赢产品一经推出,在市场上备受热捧,募集资金规模高达28.28亿元,并且提前结束募集期。
  3)设置补偿金型
  设置有客户本金补偿机制的“民族金港湾1号”产品,也可视为以客户本金补偿的形式实现基金管理费的双向浮动,客户持有两年期满可以获得由券商5%自有参与资金对本金的补偿,而且在产品期中满一年,客户可以享受由券商所提取的管理费及业绩提成构成的本金补偿。 (作者系上海证券基金评价研究中心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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