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纳入监管公募基金摆脱桎梏
近期的基金行业可谓是在屡次接受春雨的洗礼。继证监会出台一系列基金行业改革意见后,业界翘首企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也于本周二进入实质性审议阶段。根据草案,除了私募基金将纳入监管范围外,新基金法还丰富了公募基金的组织形式,并为公募基金实施股权激励提供了法律依据。从业人士普遍认为,新基金法修订力度之大超乎想象,基金行业有望摆脱桎梏,迎来新的发展契机。
私募基金纳入监管初审的草案明确将非公开募集基金纳入监管范畴,对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注册登记制度和合格投资者制度进行了确立。此外,在投资标的上,草案还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除可以投资于上市证券外,还可投资于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等其他证券。
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表示,一直以来,非公开募集基金由于缺乏法律规定,使少数违法犯罪分子借私募基金之名“乱集资”,蕴含较大的金融风险和社会风险。因此,此次法律修订构建了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本法律框架,加强基金监管,切实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对此,海通证券认为,将非公开募集基金纳入基金法监管范畴,将提升私募行业公信力,并有利于消除行业发展的障碍,使私募行业迎来新的发展契机。
值得一提的是,草案对基金管理人的实行分类管理,对于管理资产规模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数达到一定条件的私募基金公司,要求其必须向证监会申请注册,接受全方位监管;而对于未达到特定条件的公司,则可豁免向证监会注册,只需向基金业协会履行登记手续。海通证券认为,这一举措较好地解决了监管尺度的问题。而对基金发行的合格投资者制度及事后报备的原则,也体现出控制风险与市场化管理并重的监管方式。此外,私募获得新的产品发行渠道,将改变私募过于依赖信托产品渠道的格局,高昂的信托管理费也有望降低。
公募基金摆脱桎梏除了在私募基金上的变化,草案针对公募基金也进行调整,可以说为公募基金全面摆脱桎梏。
草案规定,在现行契约性基金组织形式的基础上,将增加理事会型和无限责任型两种新的基金组织形式,这两类基金在契约型基金的基础上,通过增加理事会这种常设机构、增加基金管理人或与其有控制关系的机构承担无限责任的方式,强化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完善了基金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另外,在基金的运作方式方面,草案规定,基金运作方式可采用封闭式、开放式或其他方式。
草案还明确,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注册,未经注册,不得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募集基金。“这一条款意味着基金募集申请将由目前的核准制改为注册制,基金产品的行政审批权进一步放开。”银河证券基金研究中心总经理胡立峰表示。
同时,未来公募基金投资范围也有望得到扩大。草案规定,基金财产应当用于下列投资,包括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这为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和股指期货等提供了依据。
值得一提的是,本次修订草案首次明确基金公司可以推行股权激励机制。草案新增条款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可实行专业人士持股计划,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
规范基金销售服务机构为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草案还设立专章来规定基金销售等相关服务业务。草案规定,基金销售、基金销售支付、基金份额登记、基金估值服务、基金投资顾问、基金评价、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等相关机构,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注册或者备案;并要求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向投资人充分揭示投资风险,根据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履行客户身份识别等反洗钱义务。
草案还规定了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机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应当确保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安全、独立,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和基金份额。
法律界人士指出,全国人大常委会层面的审议通常有三次,这也意味着经历初审后接下来还有两次审议,预计下半年有望正式出台新基金法,届时基金业将迎来新的发展契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