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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销售机构准入条件放松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 发布时间 2012年06月18日 09:36 作者 贾华斐
    上周五,证监会对《关于修改〈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及第十二条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对外公开发布《关于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规定》。
  对这两项法规的改动并不大。其中,对于销售机构门槛进行了放宽。放宽主要针对在最近三年内受到行政处罚的机构。证监会对商业银行、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等三类机构所受行政处罚按照程度区分为“重大处罚”和“一般处罚”,只有受到“重大处罚”的机构才限制其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此外,针对从业人员投资基金,证监会相关负责人强调,从业人员应该按照《规定》提出的要求,建立基金从业人员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绑定机制,严格遵守投资基金的锁定期,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申报和记录所投资基金的信息,并提高投资基金信息的透明度,切实防范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银行托管部门的基金从业人员也应当按照《规定》提出的有关要求严格贯彻执行,否则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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