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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行业管理 增加监管处罚手段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 发布时间 2012年05月14日 10:32 作者 贾华斐
    基金业多年的管理经验也给修法者带来了一些经验。正在修订的《基金法》除了降低行业准入门槛,给私募及从业人员赋予了更多权利之外,对于一些违规业务的界定和处罚手段也予以了规定,给了监管者更多可运用的手段和可监管的范围。
  一些在基金行业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被写进法律,上升为明文禁止的内容,并且制定了相关的处罚办法。譬如,在现有的不允许的内容之外,基金法草案还明文规定禁止代持股权,禁止“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和“玩忽职守,不按规定履行职责”。
  对于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也被写进法律,并且在现有基础上进行了更新。除了目前常用的限制业务活动,责令暂停部门业务,停批新业务;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撤销有关业务许可之外,监管层可以运用的手段还包括限制分配红利,限制向管理人员支付报酬;对股东则多了限制转让股权或限制有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等内容。
  与此同时,对于发起股东等内容,则作出了适度放松。在现行的《基金法》中,发起股东必须是“从事”证券金融行业的公司,这就导致目前基金行业的主要股东是券商、个别银行和一些信托公司,一些产业资本要想成立基金公司,只能借道旗下的金融平台。而在草案中,这一规定被改为“具有经营金融业务或者管理金融机构的经验”的公司,这意味拥有金融机构的产业公司有望直接发起设立基金公司。
  这一规定或为基金公司高管持股埋下了伏笔。该法律实施后,一些具有“管理金融机构的经验”的基金公司的高管或可以采取成立合伙公司的方式,发起设立基金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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